協會簡介
寧波市安全技術防範協會是經寧波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市公安局業務指導,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承接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施工,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地方性行業組織。寧波市安全技術防範協會成立於2005年10月28日,現有會員單位近135家,其中理事單位50家,常務理事單位19家,會址設於寧波。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技防企業的集體力量,促進安全技術防範事業的發展,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技防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政府部門的助手作用;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經濟技術交流,以促進技防企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推進安全防範工作的發展,為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共安全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目前,我市安全技術防範企業發展迅速,安防產品生產初具規模,安防工程隊伍迅速擴大,已經形成了跨部門、跨地區的特殊行業的特點,協會致力於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安防企事業單位之間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願望與要求,同時向企業傳達政府部門政策意圖;組織企業制定行規行約,建立健全協調與約束機制,實行自律自治;強調職業道德,愛國守法,公平競爭,互補互濟,共同發展,促進寧波安防企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
協會集中了寧波市安防的骨幹企業和主要的技術力量,代表了全寧波安防企業的現狀,擁有較強的技術力量和經濟實力。協會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在國際網際網路(INTERNET)上建有寧波市安全技術防範協會網站,為安防企業和社會各界提供服務平台。
本協會將始終堅持團結、服務、求實的精神,竭誠為會員單位及社會各界服務,為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寧波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寧波市安全技術防範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其英文譯名:NINGBO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NS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寧波市範圍內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承接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工程設計施工,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地方性民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協會的集體力量,促進公共安全事業的發展,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協會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自律,發揮與政府部門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經濟技術交流,以促進會員單位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推進公共安全防範工作的發展,為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共安全事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公安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浙江省寧波市百丈東路819弄27號15C。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安全技術防範情況調查,提出本地區安全技術防範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議。承辦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協會發展的其他重大任務。
(二)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動安全技術防範的科技進步。
(三)組織國內外與安全技術防範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的展覽(銷)會,並組織技術交流和技術轉讓。編制產品綜合樣本等技術宣傳資料。
(四)組織安全防範技術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進行市場預測,溝通交流。開展諮詢服務,對廣大用戶和會員提供無償或者有償諮詢服務。
(五)組織企業建立自律性機制,制訂協會職業道德準則、會規會約、規範協會自我管理行為、維護協會內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積極推動橫向聯合、提倡協會內部的團結、互助、協助,發揮協會整體優勢。對安全技術防範中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採取研討、協商等方式解決。
(七)對本協會新辦企業申證、企業資質申領、年檢、晉級進行前期諮詢調研,作為有關部門審批的重要依據。
(八)推薦安全防範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優秀產品、著名商標等,組織安全防範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
(九)根據安全技術防範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等相關業務培訓,以促進企業素質的提高。
(十)組織廣泛的學習、學術交流及研討,拓寬視野,促進發展。
(十一)利用多種形式,做好安全技術防範信息交流及宣傳工作。
(十二)吸收寧波市範圍內的會員單位。
(十三)開展有益於會員的其它業務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從事安全技術防範或與安全技術防範相關的業務;
(四)全市範圍內,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規定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協會章程並交納會費者,均可向本協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批准後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單位會員代表應是該單位法人代表。
(五)對支持協會發展,熱心於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和熟悉安全技術防範業務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經個人申請,履行入會手續,經批准後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七)享受本協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會規會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共同利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功。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 月 28日協會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