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寧波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6月29日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大常委會
2012年6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寧波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決定 頒布單位 寧波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12.06.29 實施時間 2012.06.29 (2012年6月26日寧波市第...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寧波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2年6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定:《寧波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已失去存在依據和必要性,予以廢止。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2014年4月8日 為了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寧波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下列規章分別予以廢止:一、寧波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2010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4號公布、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制定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IC),簡稱國家工商總局,是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正部級)。...
五、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修改為“海關出具的相關事宜”。六、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給予...
一、對10部規章予以廢止。(附屬檔案1)二、對4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屬檔案2)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於2013年1月18日簽發的命令。第638號令《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所做的決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8號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3年5月31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五、將《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修改為“海關出具的相關事宜”。六、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或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給予...
五、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1990年3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4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號公布)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1993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7號公布)七、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2001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3號公布)附屬檔案2: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對下列...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檔案全文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43件)註:2008年第6號《國務院公報》刊登的《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作廢,以此件為準。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常駐代表機構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照經營行為。有關行政許可審批部門...
已在上述地區設立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機構,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遷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遷至許可的地區。對已經註冊的外國企業或者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同時將遷移通知書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二十九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節 就 業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
國務院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通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中外合作設計工程項目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關於...
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圖書質量保障體系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 新聞出版行業標準化管理辦法 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 國家著作權局關於廢止...
第三十九條離退休、停薪留職、辭職和調離的重要涉密人員,在脫離原崗位三年後,方可到境外駐華組織、機構或者外資企業工作。第四十條涉及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涉密人員均不得到與原業務工作關係密切的境外駐華組織、機構或者外資企業工作。第四十一條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市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