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寧波市受理民間糾紛投訴分工暫行規定》的決定

2007年10月26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寧波市受理民間糾紛投訴分工暫行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1.19
  • 實施時間:2008.01.19
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月19日
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
因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對民間糾紛投訴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確規定,《寧波市受理民間糾紛投訴分工暫行規定》在實踐中已不再適用,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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