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是寧波市人民政府於1993年2月4日頒布的關於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保稅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3年2月24日
  • 施行時間:1993年2月24日
  • 發布機關: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
(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證寧波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寧波保稅區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稅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符合《寧波市總體規劃》和保稅區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三條 保稅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稅區內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規劃局的指導。
第四條 保稅區分區建設和發展規劃,由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在保稅區內進行建設,應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申請用地,經保稅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按規定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 在保稅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可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由保稅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第七條 在保稅區內臨時用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須到保稅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禁止在臨時用地範圍內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應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交回或拆除,並按保稅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清理現場,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準轉租、轉借或改變使用性質。
第八條 保稅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負責對保稅區內違法違章建設的監察和處理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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