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再生育服務證》由人口計生部門辦理。
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機關,責任部門,
申報條件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本地戶籍已婚育齡婦女
申報材料
1、夫妻雙方戶口簿、結婚證、近期免冠照片
2、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證件
3、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現申請再生育的必須退回獨生子女證和獎勵費
4、目前未懷孕的證明材料(農村申請再生育者還應提交歷年婦檢情況證明)
5、《福建省辦理再生育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規定》所要求的材料:(1)以獨生子女為由申請的,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視為獨生子女的應提交如下證明:一是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發生子女死亡所在醫療機構、註銷戶籍的派出所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子女死亡證明材料。其他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後死亡的,村(居)委會應出具其未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證明。二是收養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在此之前收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收養證明;在此之後收養的,應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單獨夫婦一方為本省戶籍、一方為外省戶籍的,外省一方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2)“患不孕症,合法收養一個孩子後懷孕”申請的,需提供:①收養證;②縣以上醫療或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不孕證明。(3)“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兩個子女中有一個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請的,需提供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的書面鑑定結論。(4)“夫妻一方因工致殘傷殘等級為四至一級”申請的,需提供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或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生效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者因公致殘傷殘等級為五至一級”申請的,需提供縣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致殘傷殘等級證明。(5)“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申請的,必須提供戶籍管理部門證明。(6)“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和 “再婚夫妻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生育兩個子女”申請的,需提供一方或雙方離婚協定書,離婚前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7)“一方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生育兩個子女的”申請的,需提供喪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證明。(8)“男方的兄弟均無孩子且已喪失生育能力”申請的,需提供:①男方兄弟婚後不育且有縣以上醫療和計生服務機構鑑定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明;②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絕育手術的證明;③法律規定不宜結婚的,提供相應證明;④男方兄弟共同保證不生育、不收養的協定書。(9)“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申請的,需提供:①男方戶口遷往並且事實常住女方家落戶證明;②贍養女方父母的協定書或公證書。(10)“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申請的,根據閩計生政6號文認定的鄉審批。(11)“農村只有一個女孩”申請的,需提供第一孩的出生證明。(12)“夫妻雙方均為漁民”申請的,需提供:①雙方戶籍管理部門證明;②鄉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出具的雙方從事漁業生產的證明。(13)“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然繼續在井下採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申請的,需提供:①從事井下採掘一方所在單位的工種和從事勞動時間的證明;②雙方單位或村(居)委員出具的婚育證明。(14)“夫妻均為歸國華僑”申請的,需提供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15)“夫妻一方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申請的,需提供:①漢族一方戶口遷往少數民族一方落戶並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的證明;②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證明。
6、領取再生育證後,孕婦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引產證明書;孕婦因故流產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流產證明
7、領取再生育證後生育的小孩因故死亡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8、填寫《再生育審批表》
辦理流程
1、申請再生育的對象,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報雙方單位或村(居)委會,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再生育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後,對於書面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當場或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並限期補齊,再行審批;自收齊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簽署意見,上報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2、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後,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情況特殊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3、符合法定條件的,要在《再生育審批表》上籤署單位和經辦人意見,作出準予再生育的書面決定,告知鄉(鎮)和當事人的同時發給生育服務證,也可以委託鄉(鎮)街道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或村(居)委會送證上門。領證人員名單在夫妻雙方所在村(居)委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4、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書面決定。
辦理機關
人口計生部門
責任部門
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