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3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2年01月04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3月1日起實施。
2001年12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3月1日起實施。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郵政管理,保障郵政通信的安全、暢通,提高郵政通信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
2012年9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
1992年4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和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
2001年12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範特快專遞經營活動,保護郵政用戶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
1996年8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15日公布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通信市場管理,維護通信經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及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
2021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管理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具體內容 《規劃》總結了“十三五”時期全區郵政業發展成就,明確提出了“十四五”時期寧夏郵政業發展的指導思想、...
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管理局於2006年9月6日正式成立,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副廳級郵政、快遞行業的政府監管機構,是中央國家機關直屬機構,負責全區郵政、快遞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履行政府監管職責,監管範圍包括寧夏全區郵政、快遞企業和其他從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郵政業務、快遞業務,接受郵政服務、快遞服務以及對郵政業寄遞安全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
第四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包裝物使用、包裝操作的監督管理工作。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協同機制,完善...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郵政...
第三十條 郵政行業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起草單位應按標準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歸檔。第三十一條 郵政行業標準由國家郵政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發行。在標準出版過程中,發現內容有疑點或錯誤時,由標準出版單位及時與起草單位...
所簽訂的協定應報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件人應在國家法律規定範圍內,生產、經營、銷售適合寄遞的物品,並對所寄遞物品承擔相應責任。第五條 寄遞服務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到本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備案。寄遞服務企業...
第十八條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交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第十九條 省級郵政企業集中處理本地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郵件工作確有困難的,經省級郵政管理機構書面同意,市(地)級郵政企業可以在市(地...
本規定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是指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第三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範圍內郵政企業設定和撤銷郵政營業場所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第四條 郵件、快件實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郵件、快件實名收寄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
第四條 郵政行業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是全國郵政行業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管理、監督全國郵政行業統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集郵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集郵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集郵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郵發〔201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快件管理規定》於2014年2月28日經國家郵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
委託印製郵票時,郵政企業應當對受委託的印製企業進行嚴格管理。第四十一條 郵票印製企業應當根據郵票印製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完善的生產組織管理制度,並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備案。第四十二條 郵票印製企業應當獨立完成...
中衛市郵政管理局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管理局和中衛市政府雙重領導的郵政監管部門,郵政業務、機構編制、幹部、財務等以上級郵政管理部門管理為主,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郵政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郵政服務標準,研究擬訂本地區郵政發展規劃...
第三條 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分支機構備案的管理工作。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
第十九條 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三條處理。第二十條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被...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按照...
第二十九條 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條 智慧型快件箱運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標明智慧型快件箱有關信息的,由郵政...
國家郵政局關於印發《郵政行政處罰程式規定》《郵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文書》的通知 國郵發〔201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郵政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已經第13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現將《郵政行政...
第三十九條郵政企業以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一)設立分支機構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備案;(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
山東省郵政條例 (2012年1月13日修正)西藏自治區郵政條例 (2012年3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郵政條例 (2012年7月26日)雲南省郵政條例 (2012年7月29日)甘肅省郵政條例 (2012年8月10日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條例 (2012年9月...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