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測繪項目限額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測繪項目限額管理辦法》在1995.07.15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測繪項目限額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7.15
  • 實施時間:1995.07.15
第一條 為加強對限額以上測繪項目的管理,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項目包括:
(一)大地測量;
(二)攝影與遙感測量;
(三)地形測量;
(四)工程測量;
(五)地籍測量與房產測量;
(六)界線測繪;
(七)數位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八)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
第三條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項目超過限額的測繪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承擔民用測繪項目的軍事測繪單位(以下統稱測繪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區測繪項目限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對限額以上測繪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測繪局管理的測繪項目限額:
(一)布設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一、二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各種比例尺攝影與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1:5百面積大於5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積大於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積大於20平方公里;比例尺1:5千面積大於50平方公里;比例尺1:1萬面積大於100平方公里的地形圖測繪、工程測量;以及比例尺1:2.5萬、1:5萬和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圖測繪;
(四)城鎮地區比例尺1:5百、1:1千、1:2千;農村地區比例尺1:5千、1:1萬面積以幅計的地籍圖測繪和用於房產產權、產籍管理比例尺1:5百、1:1千面積以幅計的房產分幅平面圖測繪;
(五)縣級以上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
(六)數位化測繪與縣級以上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七)編繪縣級以上各種比例尺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和圖集(冊),以及與第(三)項所列測繪面積相應的基本編圖;
(八)涉外測繪項目。
第六條 行署、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測繪項目限額:
(一)布測三、四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比例尺1:5百面積在2—5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積在4—10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積在6—20平方公里;比例尺1:5千面積在20—50平方公里;比例尺1:1萬面積在25—100平方公里的地形圖測繪、工程測繪。
(三)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
(四)鄉(鎮)行政區劃圖和各種示意圖、圖冊(集)等的編制出版及與第(二)項所列測繪面積相應的編圖。
(五)製作公共場所展示標有該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圖;
第七條 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測繪項目限額:
(一)5秒、10秒級控制測量及5秒、8秒、12秒級導線測量和等外水準測量;
(二)比例尺1:5百面積在1—2平方公里;比例尺1:1千面積在2—4平方公里;比例尺1:2千面積在3—6平方公里的地形圖測繪和工程測繪;
(三)製作公共場所展示標有該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圖。
第八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辦理測繪項目限額登記手續,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國和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我區承擔測繪任務的,應向自治區測繪局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手續並交驗批准文書。
第十條 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中央駐寧單位編制的本地區、本部門測繪規劃,在施測前兩個月將測繪項目任務書報送測繪任務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自治區測繪局備案的,可免於登記。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進行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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