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部現代的具有時代意義的法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公單位現匯帳戶管理實施細則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3-03-24
- 生效日期:1993-03-24
【發布單位】82803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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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公單位現匯帳戶管理實施細則
(1993年3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分局)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公單位現匯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結合寧夏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暫行辦法》所稱對公單位系指地址在我區的國家機關、部隊、院校、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所稱現匯帳戶系指在區內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開立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帳戶。
第三條現匯帳戶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分局及其分(支)局(下稱“外匯管理部門”)。二級分局負責管理所轄地區的現匯帳戶,未設立二級分局的地區暫由寧夏分局管理。
第四條對公單位可根據其業務情況和外匯收支範圍申請開立往來帳戶、專項帳戶、現匯留成帳戶等三類現匯帳戶。屬應結匯上繳國家的外匯收入不得開立現匯帳戶存儲。
第五條往來帳戶系指對公單位在正常業務範圍內需以現匯資金營運周轉而開立的帳戶。
1、代理進口戶。經經貿部門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工)貿企業代理國內單位進口所收的現匯款項,可記入該帳戶;向國外付款及從屬費用,從該帳戶支付。
2、勞務承包戶。經國務院或經貿部批准經營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濟技術合作的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可用於按契約規定的項目項下向國外支付工程款、材料、設備費用、勞務工程預付款以出國人員差旅費、外籍人員工資等。
3、旅遊外匯戶。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收取及預收、代收的旅遊費用,可記入該帳戶;境外旅遊團組的費用從該帳戶支付。
4、國際運輸、廣告及其它代理戶。經主管部門批准經營代理國際運輸、廣告及其它代理業務的單位,代國內外客戶收付的外匯,按代理的項目辦理收付。
5、免稅商品戶。經海關批准經營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國外貨款可從該帳戶支付。
6、寄售維修戶。經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商品寄售及維修業務的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向國外支付貨款及從屬費用,從該帳戶支付。
7、易貨及轉口貿易戶。經經貿部門批准開展的易貨對銷貿易及轉口貿易中,屬於先出口後進口項下的貨款,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限於向國外支付貨款及從屬費用。
8、郵電、保險及其它往來戶。郵電、保險等部門的外匯收支以及其它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現匯營運周轉的單位開立的帳戶。
1、代理進口戶。經經貿部門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工)貿企業代理國內單位進口所收的現匯款項,可記入該帳戶;向國外付款及從屬費用,從該帳戶支付。
2、勞務承包戶。經國務院或經貿部批准經營國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經濟技術合作的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可用於按契約規定的項目項下向國外支付工程款、材料、設備費用、勞務工程預付款以出國人員差旅費、外籍人員工資等。
3、旅遊外匯戶。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收取及預收、代收的旅遊費用,可記入該帳戶;境外旅遊團組的費用從該帳戶支付。
4、國際運輸、廣告及其它代理戶。經主管部門批准經營代理國際運輸、廣告及其它代理業務的單位,代國內外客戶收付的外匯,按代理的項目辦理收付。
5、免稅商品戶。經海關批准經營免稅商品的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國外貨款可從該帳戶支付。
6、寄售維修戶。經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商品寄售及維修業務的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向國外支付貨款及從屬費用,從該帳戶支付。
7、易貨及轉口貿易戶。經經貿部門批准開展的易貨對銷貿易及轉口貿易中,屬於先出口後進口項下的貨款,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限於向國外支付貨款及從屬費用。
8、郵電、保險及其它往來戶。郵電、保險等部門的外匯收支以及其它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現匯營運周轉的單位開立的帳戶。
第六條專項帳戶系指對公單位需保留現匯用於特定用途而開立的帳戶。
1、捐贈戶。對公單位接受的捐贈外匯,可記入該帳戶(憑外匯管理部門的通知逐筆入帳);其支出按批准檔案的規定辦理。
2、基金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各類基金會的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按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範圍辦理。
3、保證金管制戶。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繳存的匯回利潤保證金,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戶,未經批准,不得動用。
4、合作項目戶。經主管部門批准與國外單位合作研究、出版或拍片等,所獲外匯,或由外方提供的外匯,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按批准檔案的規定辦理。
5、專項手續費戶。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單位在其正常業務範圍內收取的手續費、管理費、攤位費等零星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支出,定期辦理留成。
6、其它專項戶。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用於特定用途的現匯開立的帳戶。
1、捐贈戶。對公單位接受的捐贈外匯,可記入該帳戶(憑外匯管理部門的通知逐筆入帳);其支出按批准檔案的規定辦理。
2、基金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各類基金會的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按基金會章程規定的範圍辦理。
3、保證金管制戶。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繳存的匯回利潤保證金,存入外匯管理部門指定銀行的專戶,未經批准,不得動用。
4、合作項目戶。經主管部門批准與國外單位合作研究、出版或拍片等,所獲外匯,或由外方提供的外匯,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按批准檔案的規定辦理。
5、專項手續費戶。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單位在其正常業務範圍內收取的手續費、管理費、攤位費等零星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支出,定期辦理留成。
6、其它專項戶。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用於特定用途的現匯開立的帳戶。
第七條現匯留成帳戶系指經批准實行現匯留成的單位開立的帳戶。單位在按規定辦理上繳中央外匯之後的留成外匯收入,可記入該帳戶;其支出由單位根據其正常業務需要合理安排使用。對帳戶支出作出專門規定的按檔案規定使用。
第八條凡需開立現匯帳戶的單位,應持下列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開立帳戶:
1、開立現匯帳戶申請書,說明單位性質、開戶銀行、開戶原因、外匯來源、外匯幣別、外匯收支範圍等;
2、企業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須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其它單位須提供國家授權機關批准成立的有效檔案;
3、根據不同的外匯來源,還須提供下列檔案:(1)接受的捐贈外匯,應提供捐贈函件及中央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批件;(2)營運及代收代付、先收後付的外匯,應提供主管部門的批件;
4、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協定、契約等材料。
1、開立現匯帳戶申請書,說明單位性質、開戶銀行、開戶原因、外匯來源、外匯幣別、外匯收支範圍等;
2、企業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須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其它單位須提供國家授權機關批准成立的有效檔案;
3、根據不同的外匯來源,還須提供下列檔案:(1)接受的捐贈外匯,應提供捐贈函件及中央和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批件;(2)營運及代收代付、先收後付的外匯,應提供主管部門的批件;
4、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協定、契約等材料。
第九條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對公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提供的有關材料,經審核批准開戶後發給《開立現匯帳戶批准書》、《現匯帳戶使用證》,註明帳戶的幣別、外匯收支範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及年檢時間,加蓋“現匯帳戶專用章”。開戶單位憑《開立現匯帳戶批准書》和《現匯帳戶使用證》到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條如需變更“現匯帳戶使用證”的內容,開戶單位須持“現匯帳戶使用證”及有關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外匯管理部門經核准後重新發給“現匯帳戶使用證”。
第十一條開戶單位須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送所開帳戶的銀行對帳單影印件、帳戶收支情況表及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帳戶收支情況要求報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開戶單位憑《現匯帳戶使用證》到開戶銀行辦理外匯收付手續,銀行憑《現匯帳戶使用證》核准的外匯收支範圍履行監督職責,按規定對照有關的批件、契約及其它材料辦理收付。
超出外匯收支範圍的收付,以及下列外匯支付,須逐筆憑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件辦理:
1、進口貨款預付定金超過契約金額的15%以上;
2、將現匯匯往境外及境外投資企業的一切款項;
3、現匯收入轉為定期存款;
4、從現匯帳戶中支取外幣現鈔;
5、向按“以出頂進”業務收取現匯的單位支付,向按“以產頂進”業務項下的國內外幣計價結算(含外商投資企業)的單位支付;
6、國內單位之間以現匯進行投資或聯營;
7、調出現匯參加調劑。
超出外匯收支範圍的收付,以及下列外匯支付,須逐筆憑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件辦理:
1、進口貨款預付定金超過契約金額的15%以上;
2、將現匯匯往境外及境外投資企業的一切款項;
3、現匯收入轉為定期存款;
4、從現匯帳戶中支取外幣現鈔;
5、向按“以出頂進”業務收取現匯的單位支付,向按“以產頂進”業務項下的國內外幣計價結算(含外商投資企業)的單位支付;
6、國內單位之間以現匯進行投資或聯營;
7、調出現匯參加調劑。
第十三條現匯帳戶實行年檢制度。每年的一至二月對上一年度的現匯帳戶進行年檢。
1、開戶單位持“現匯帳戶使用證”到批准開戶的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2、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單位上一年度現匯帳戶使用的期限、收支範圍、是否定期結匯和按時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報表及材料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年檢;
3、經年檢符合開戶條件的帳戶,由外匯管理部門在《現匯帳戶使用證》上加蓋“現匯帳戶專用章”,本年度繼續使用。未經年檢的現匯帳戶自本年度三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1、開戶單位持“現匯帳戶使用證”到批准開戶的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2、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單位上一年度現匯帳戶使用的期限、收支範圍、是否定期結匯和按時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有關報表及材料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年檢;
3、經年檢符合開戶條件的帳戶,由外匯管理部門在《現匯帳戶使用證》上加蓋“現匯帳戶專用章”,本年度繼續使用。未經年檢的現匯帳戶自本年度三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帳戶使用到期後,開戶單位應主動到開戶銀行結束帳戶,存款餘額按規定結匯。確因特殊原因存款餘額不能結匯,須提前十五天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結束帳戶後開戶單位須持結匯證明及開戶銀行對帳單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並退回《現匯帳戶使用證》。帳戶如需延期使用,須在使用到期前三十天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帳戶到期又未辦理延期手續,銀行不再辦理帳戶支付業務。
帳戶到期又未辦理延期手續,銀行不再辦理帳戶支付業務。
第十五條凡需撤銷的帳戶,由外匯管理部門以“撤銷現匯帳戶通知書”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並對其帳面餘額按規定作出明確處理,開戶單位在二十天內到開戶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銷戶後,開戶單位須將《現匯帳戶使用證》退回外匯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開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外匯管理部門可區別不同情況,對開戶單位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收入、罰款、撤銷帳戶的處罰或根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予以處罰。
1、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結匯;
2、超過核准外匯收支範圍使用帳戶;
3、出借、出租、串用或轉讓現匯帳戶以及代其它單位收付、保存外匯;
4、未按期報送現匯收支使用情況表和有關材料;
5、逾期不辦理結束帳戶或撤銷帳戶手續;
6、不按規定配合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年檢;
7、其它違反《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1、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結匯;
2、超過核准外匯收支範圍使用帳戶;
3、出借、出租、串用或轉讓現匯帳戶以及代其它單位收付、保存外匯;
4、未按期報送現匯收支使用情況表和有關材料;
5、逾期不辦理結束帳戶或撤銷帳戶手續;
6、不按規定配合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年檢;
7、其它違反《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十七條開戶銀行須按《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辦理帳戶開戶等有關手續,要建立現匯帳戶的開戶、收付、銷戶制度和帳務制度,按月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現匯帳戶開戶情況表”,履行對現匯帳戶的監督職能。外匯管理部門將採取年檢或不定期的檢查等方式,對開戶銀行進行事後監督。開戶銀行如有違規行為的,外匯管理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依照《暫行辦法》第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前我分局有關規定有與本實施細則相牴觸的,均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