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安排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規定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安排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規定
- 發布日期:1996-01-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排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規定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二十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安排殘疾人按比例就業規定 (寧政發〔1996〕12號 1996年1月23日發布) 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侵犯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侵害程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殘疾職工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應按《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0號)的規定,以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安置數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撫)養人、...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99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地方性法規(類別)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訂辦法 編輯 語音 (1995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國有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第六條【原則性要求】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職位、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殘疾人。第二章 安排計畫與招考(聘)公告 第七條【招錄公告】機關、事業單位、...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
12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殘疾人就業及扶持發展社會福利企業的規定 寧政發[1988]55號 1988年5月30日 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區政府令第30號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代替 13 寧夏回族自治區收費管理規定 寧政發[1988]89號 1988年8月18日 已被1997...
一、落實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法定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3年11月21日修訂)...
(一)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行動。各地建立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統計制度,制定機關、事業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項目推進計畫,確保“十四五”期間編制50人(含)以上的省級、地市級機關和編制67人(含)以上的事業單位(中國小、幼稚園除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至少...
屬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型企業、事業單位除外。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安置就業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我省城鎮常住戶口且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發的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的公民。第四條 按比例分散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協調和監督,各級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
《寧夏回族自治區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是2024年4月寧夏殘聯印發的檔案。該檔案對服務範圍擴面,將視力類別的殘疾人納入托養服務範圍。發展歷史 2024年4月,寧夏殘聯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對服務範圍擴面,將視力類別的殘疾人納入托養服務範圍。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
因此,現行政策以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政府舉辦的福利企業作為享受優惠主體的規定,與企業改制的客觀發展形勢已不相適應。(2)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與稅收優惠成本在量上相差懸殊。福利企業獲得的減免稅額與其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之間比例越來越不協調,這與鼓勵更多的殘疾人就業的政策目標偏離較大。(3)可享受政策的殘疾人員...
第十條 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報制度。各單位應當於每年一月將本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統計報表報送同級統計部門和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所)。統計報表由自治區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統一印製。第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於每年一月向殘疾人勞動服務...
第十四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下列規定分級管理:(一)自治區直屬單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桂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自治區殘聯管理;(二)設區的市、縣(市、區)所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由同級殘聯管理;(三)上一級殘聯可以將其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有關工作委託下一級殘聯辦理。...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
(1999年3月31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發布,根據2008年3月20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分散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保障金年繳納額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需繳納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一)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二)應繳金額=(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
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數是指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認定的,符合計入按比例就業標準的殘疾職工數。安排一名盲人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於福利企業、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優惠和其他方面...
寧夏回族自治區殘疾預防行動計畫(2021年—2025年)為進一步加強殘疾預防,有效減少和控制殘疾發生、發展,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畫(2021—2025年)》,制定本行動計畫。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
2.多渠道、多形式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開展殘疾人就業促進專項行動。對正式招錄(聘)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設施設備購置改造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扶持,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獎勵。規範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年審並實現全國聯網認證。落實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稅費...
《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是為了促進殘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2023年1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歷屆發布 1996年 江蘇省人民...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於福利企業、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的,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優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第六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市、旗縣區殘疾人聯合會分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屬的...
(五)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開支。第十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所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部上繳財政,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和檢查。保障金的具體收繳、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制定。第十一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經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