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已經2010年12月22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
- 發文時間: 2011 年 3月 1 日
- 實行時間: 2011 年 3月 1 日
介紹,詳細內容,
介紹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辦法。
詳細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就業促進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定和落實扶持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四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受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五條 實行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殘疾人就業或者失業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失業登記,免費領取《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證》。
經登記就業的殘疾人憑《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殘疾人就業補助。經登記失業的殘疾人憑《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以獲得本辦法規定的就業培訓優待和優先推薦就業。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辦工(農)療機構、庇護性工場,集中安排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 用人單位有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和服務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八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
對個人及自願組織起來自主創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除按照規定給予政府補助或者補貼外,還可以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中給予殘疾人就業補助。
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與就業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
第十條 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從殘保金中給予農村殘疾人生產開發扶持補助。按照規定有政府補助或者補貼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補助或者補貼。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職業培訓納入整體職業教育和就業培訓工作計畫。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對有就業培訓需求的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給予免費培訓,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供便利和優待。
用人單位應當幫助殘疾職工提高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對殘疾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的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為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推薦就業。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
按規定比例計算安排殘疾人達到 0.5 人又不足 1 人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
安排 1名盲人或者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 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殘疾軍人或者職工因故致殘仍在崗在職的,計入其所在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
用人單位投資興辦的福利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總數。
第十四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下列規定分級管理:
(一)自治區直屬單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桂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自治區殘聯管理;
(二)設區的市、縣(市、區)所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由同級殘聯管理;
(三)上一級殘聯可以將其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有關工作委託下一級殘聯辦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殘聯按照管理範圍負責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年度統計和審核。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殘聯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不辦理年度審核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殘保金按照年度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差額人數與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之積計算。
按照規定比例計算安排殘疾人不足0.5人的單位,按實際比例繳納殘保金。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殘聯負責殘保金徵收工作。對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的殘保金,可以委託地方稅務機關代收、財政部門代扣代繳或者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
繳納殘保金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殘聯的殘保金繳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殘保金。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和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的殘保金,可以從本單位預算中調劑解決,由財政部門代繳。
第十九條 殘保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殘疾人就業與培訓補助、職業康復補助、農村殘疾人生產補助、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直接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支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殘疾人事業發展支出。
本辦法規定的殘疾人就業補助,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殘聯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殘保金的徵收、使用、管理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設立殘保金專項調劑金,統籌協調、平衡促進全區殘疾人就業。各市、縣(區)應當按照年度徵收總額的規定比例上繳自治區財政。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