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工信規發〔2024〕1號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黨委人才辦(人才工作局),寧東管委會人力資源局,各有關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構建更加開放、更具活力的柔性引才機制,我們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1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構建更加開放、更具活力的柔性引才機制,鼓勵支持企業以多種形式柔性引進區外高層次人才,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和智力支撐,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柔性引進人才,是指自治區企業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合作引進、退休特聘等多種形式引進,且不改變人才原有人事、檔案、戶籍、社保等關係的區外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自治區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工作在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負責,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寧東管委會人力資源局協同配合。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方式
第四條 柔性引才秉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為”理念,堅持“聚焦產業、需求導向、注重實效”原則,採取“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契約管理、績效激勵”方式,重點聚焦自治區“六新六特六優”產業,鼓勵支持企業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柔性引進急需緊缺人才,幫助企業解決技術研發、生產實踐及人才培養的問題困難。
第五條 申報自治區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引才企業須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成立時間滿3年。
(二)柔性引進人才所從事的專業方向與引才單位需求相契合,與引才單位簽訂了聘用協定或勞務契約,約定了引進方式、任務目標、完成時限、預期成果和引進費用等。
(三)柔性引進人才每年累計來寧工作時間須在2個月以上。
(四)引才單位給柔性引進人才實際支付的薪酬(含所得稅)每人每年不低於5萬元。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的柔性引才方式主要包括:
(一)顧問諮詢。引才單位通過聘請區外人才擔任顧問,為本單位提供戰略諮詢、技術指導、業務拓展及其他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掛職引進。引才單位通過選拔或邀請區外高層次人才到本單位短期(3年以內)掛任管理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提供人才智力服務。
(三)兼職引進。引才單位通過與區外人才簽訂協定,以特聘兼職的方式,聘請其擔任技術顧問、首席專家等開展工作。
(四)合作引進。引才單位與區外企事業單位或人才簽訂協定,通過聯合攻關、成果轉化、技術轉讓、共建平台、項目合作、人才培養等多種合作形式,為引才單位提供技術或智力服務。
(五)退休特聘。引才單位通過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經退休的區外高層次人才為其提供技術或智力支持。
(六)其他符合自治區實際的柔性引進人才方式。
第三章 申報評審
第七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項目的組織申報、評審認定、經費撥付等工作;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寧東管委會人力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所屬企業申報補助項目的初審初評、實地核查、推薦上報等工作。
第八條 申報評審流程
(一)組織申報。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寧東管委會人力資源局,按照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有關通知要求組織企業進行申報。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每年組織1次,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
(二)報送資料。申報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須填報自治區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審批表,提交申報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單位銀行賬戶複印件、引進人才與申報單位簽訂的聘用協定或勞務契約複印件、柔性引進人才來寧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人才基本情況、來寧累計工作時間及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帶培帶教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等)、申報單位為聘用人才支付勞動報酬的銀行流水及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柔性引進人才聘期內來寧工作的相關證明、企業誠信承諾書等資料。
(三)初審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後,各地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寧東管委會人力資源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核查,確定擬推薦對象,經本單位黨委(黨組)研究後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四)評審認定。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相關專家對初審推薦對象進行評審,提出補助對象建議,提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審定。
(五)公示發布。補助企業名單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黨委人才辦聯合印發補助檔案。
(六)資金撥付。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相關規定及程式將資金撥付至補助企業。
第四章 資金支持及監管
第九條 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來寧工作期間,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帶培帶教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經評估按所付薪酬的30%給予企業補助,每年最高50萬元,最長可補助3年。
第十條 自治區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對受補助企業業績、誠信情況的監督管理,凡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追繳所撥付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追責問責,不再受理該企業引才補助申報。
第十一條 已享受自治區引進科技創新團隊補助的企業,不再重複享受企業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