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為更好地柔性引進專家人才,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根據中共中山市委《關於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中山發〔2017〕2號)和《關於加強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發〔2019〕231號)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印發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柔性引才生活補貼(以下簡稱“生活補貼”)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市財政作出預算安排,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籌管理,專項用於支持每年在中山企事業單位連續或者累計工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6個月(183天),取得預期成果的專家人才生活補助資金。
  第二條 已成功認定、評定或舉薦為中山市高層次人才的,不納入柔性引才的申請對象。
  第三條 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符合《關於加強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發〔2019〕231號)有關“柔性引才對象類別”規定的人才,可以申請柔性引才生活補貼。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柔性引才生活補貼資金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嚴格管理使用資金,對資金使用效益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二)加強對生活補貼資金評審的管理,確保評審規範、客觀、公正;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開展生活補貼資金信息公開;
  (四)職能範圍內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柔性引才生活補貼資金的統籌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落實所需資金的預算安排,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
  (二)負責結合業務主管部門績效自評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受理申請
  第六條 對上年度的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統一受理。用人單位和柔性引才對象跨年度合作的,應於工作終結後,再進行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請表》;
  (三)國內人才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國外人才應提供有效護照,港澳台人才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佐證材料;
  (四)用人單位與柔性引才對象簽訂的合作協定或工作契約;
  (五)每年在中山連續或者累計工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6個月(183天)的佐證材料;
  (六)用人單位實際支付人才薪酬的佐證材料。
  第四章 專家評審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工作專家評審小組審定。柔性引才生活補貼採取集中評審方式進行。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組建專家評審小組,可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評審組織實施工作。專家評審小組由5名以上評審組成,設組長1名。
  第十條 專家評審小組根據人才類別、基本要素、需求匹配、人才薪酬、工作時長、工作成效等要素進行評分。具體評分標準詳見《中山市柔性引才評價指標體系》。
  第五章 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達到50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補貼額度:
  (一)按照《中山市柔性引才補貼定檔及計算標準》,確定補貼係數;
  (二)根據柔性引才對象對應的人才類別和工作時長,確定補貼檔次;
  (三)補貼額度的計算方法為:補貼檔次×補貼係數;
  (四)核定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人才薪酬金額;
  (五)年度補貼額度原則上不得高於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人才薪酬金額。評分低於50分的,不予補貼。
  第十二條 專家組評審結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議通過後,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規定核發柔性引才生活補貼。
  第十四條 柔性引才生活補貼可多次申領,累計超出補貼總額度的不予核發。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柔性引才對象應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經審核,發現有弄虛作假情況的,應當取消資格,並按有關規定終止或追回其生活補貼。
  第十六條 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生活補貼的單位或個人,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印發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柔性引才工作,現將《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才開發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9月15日

解讀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搶抓“雙區驅動”重大歷史機遇,全面推進我市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突破地域、戶籍、身份、人事關係等限制創新性地引進人才,助力中山加快轉型升級,重振虎威,為實現高質量崛起提供精準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撐,對原《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領和評審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訂,制定《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山市柔性引才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和《中山市柔性引才補貼定檔及計算標準》(以下簡稱《計算標準》)。
  一、修訂的背景說明
  我市於2019年、2020年先後出台《關於加強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關於印發<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領和評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提出了柔性引才的原則和主體,確定了柔性引才的方式,通過打破國籍、戶籍、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人才流動中的剛性制約,在不改變和影響人才與所屬單位人事關係的前提下,引進市外的專家和人才。但由於《關於印發<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領和評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對於補貼額度的評判標準過於模糊,導致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強,為更好地推進柔性引才政策落地,本次《實施細則》的修訂對柔性人才的評價方式和補貼額度計算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進一步加強市柔性引才的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行業協會和重點企業所反映的意見建議,聘請課題組進行專題研究,一是廣泛徵詢基層意見建議,蒐集各企業在柔性引才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二是修訂政策條款,對《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領和評審實施細則》提出修改建議,完善有關管理機制、申請條件、佐證材料、補貼額度等;三是創新性地提出評分指標體系,根據相關檔案對柔性引才的定義及補貼標準,借鑑我市高層次人才評定評分指標體系,科學地設計評價指標體系,明確運作機制,指標定義及評分方式。最終,制定《指標體系》、《計算標準》,對符合條件的人才進行定檔補貼。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根據中共中山市委《關於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中山發〔2017〕2號)有關規定,《關於加強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發〔2019〕231號)的檔案精神,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八類人才可依據本辦法申請柔性引才生活補貼。
  三、主要修訂說明
  (一)為充分區分柔性引才與市高層次人才政策的適用對象,避免因政策適用範圍界定不清晰而導致重複申領補貼,對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對象類別的描述進行了最佳化。
第一條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高層次人才生活補貼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市財政作出預算安排,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管理,專項用於支持在中山連續或者累計工作一個月以上,取得預期成果的高層次人才生活補助資金。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柔性引才生活補貼(以下簡稱“生活補貼”)是指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市財政作出預算安排,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籌管理,專項用於支持每年在中山企事業單位連續或者累計工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6個月(183天),取得預期成果的專家人才生活補助資金。
第二條
新增
第二條 已成功認定、評定或舉薦為中山市高層次人才的,不納入本次柔性引才的申請對象。
第三條
新增
第三條 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符合《關於加強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發〔2019〕231號)有關“柔性引才對象類別”規定的人才,可以申請柔性引才生活補貼。
  (二)根據人社局等部門的工作部署,結合調研實際,對申請受理時間進行了調整。
第六條
第七條 集中受理和評審。每年4月份和9月份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集中受理時間,受理後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六條 對上年度的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統一受理。用人單位和柔性引才對象跨年度合作的,應於工作終結後,再進行申報。
  (三)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進一步簡化民眾辦事手續,精簡了辦理業務所需資料。
第七條
第六條 申請材料。用人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收複印件);
(二)《中山市用人單位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生活補貼申請表》;
(三)國內高層次人才應提供學歷、學位證書,國外專家應提供有效護照,港澳台專家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留學回國人員提供身份證、中國駐留學國使領館或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工作經歷的有效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
(四)高層次人才獲得的榮譽及獎勵證書,代表性論文、著作、專利證書、產品證書(驗原件,收複印件);
(五)用人單位與高層次人才簽訂的合作協定或工作契約(驗原件,收複印件);
(六)用人單位支付高層次人才薪酬的憑證,包括薪酬證明或項目技術合作報酬收入證明(薪酬的銀行流水賬);
(七)高層次人才連續或者累計在我市工作一個月以上的證明,包括來往車票、差旅費用發票(驗原件,收複印件);
(八)高層次人才工作成效證明。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申請表》;
(三)國內人才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國外人才應提供有效護照,港澳台人才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身份佐證材料;
(四)用人單位與柔性引才對象簽訂的合作協定或工作契約;
(五)每年在中山連續或者累計工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6個月(183天)的佐證材料;
(六)用人單位實際支付人才薪酬的佐證材料。
  (四)縮減了審核環節,提高了辦事效率。
第八條
第十條 人社部門審核。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並加具意見,符合申請資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專家評審小組審定。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用人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工作專家評審小組審定。柔性引才生活補貼採取集中評審方式進行。
第九條
第十一條 專家組成。中山市柔性引才專家評審小組由市外專家三人或者五人組成。評審專家直接從項目評審專家庫中按專業隨機抽取,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在評審專家庫中按專業隨機抽取。專家評審小組設組長一名,由評審專家在評審前推薦產生。專家在評審時應簽訂廉潔自律公正評審承諾書。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組建專家評審小組,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評審組織實施工作。專家評審小組由5名以上評審組成,設組長1名。
  (五)由於重新設計了評分指標體系,根據內容條文作相應的文字修改。
第十條
第十二條 定量打分。專家評審小組根據用人單位實際薪酬支出、人才類別、工作時長、工作成效等內容實行定量打分,具體評分標準詳見《中山市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生活補貼申領專家評分表》。
第十條 專家評審小組根據人才類別、基本要素、需求匹配、人才薪酬、工作時長、工作成效等要素進行評分。具體評分標準詳見《中山市柔性引才評價指標體系》。
  (六)原辦法對補貼額度的方法界定較模糊,經課題組研究,結合調研實際,為使補貼額度的確定方法科學、可操作、可量化,課題組創新性地提出了《計算標準》,解決了原辦法中過度依靠專家自由裁量確定補貼額度的問題。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補貼額度。定量打分不滿60分的不予補貼,60分以上的補貼額度由專家評審小組根據得分情況綜合確定,同等條件下優先補貼企業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第十一條 達到50分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補貼額度:
(一)按照《中山市柔性引才補貼定檔及計算標準》,確定補貼係數;
(二)根據柔性引才對象對應的人才類別和工作時長,確定補貼檔次;
(三)補貼額度的計算方法為:補貼檔次×補貼係數;
(四)核定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人才薪酬金額;
(五)年度補貼額度原則上不得高於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人才薪酬金額。
評分低於50分的,不予補貼。
  (七)進一步最佳化了文字表述。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審議公示。專家評審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議通過後,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人力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並完成異議處理,經調查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支持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將資金劃撥到柔性引才對象本人賬戶。
第十二條 專家組評審結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議通過後,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政務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規定核發柔性引才生活補貼。
  (八)根據柔性引才的特點,企業和人才之間存在多次短期合作情況,同時根據徵求意見的反饋意見,明確了申報數次和額度。
第十四條
新增
第十四條 申領人可多次申領柔性引才生活補貼,累計超出補貼總額度的不作核發。
  (九)重新調整了檔案章節結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加了監督管理條款,明確了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柔性引才對象本人應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政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資金,用人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財政補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柔性引才對象應當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經審核,發現有弄虛作假情況的,應當取消資格,並按有關規定終止或追回其生活補貼。
第十六條 對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騙取生活補貼的單位或個人,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的生效時間進行了調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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