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國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寧國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寧國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9〕7號)和《中共寧國市委、寧國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寧發〔2019〕12號),制定本規定。

寧國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寧國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宣城市委、市政府關於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宣城市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標準規範。
(二)負責貫徹執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方面的技術規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數位化城管”建設運行等工作。
(四)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承擔城市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以及城市戶外廣告和各類宣傳品設定、懸掛張貼的管理;承擔市城管職責範圍內的住建領域和規劃處罰權工作。
(五)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無害化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建設和運行;承擔環衛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承擔市本級城市渣土管理工作。
(六)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住建、規劃、環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場監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七)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規範化建設,指導鄉鎮綜合執法。
(八)負責指導、監督行業管理領域的安全生產。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根據部門主要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承擔以下主要權責和服務事項,並相應制定監管事項和事中事後監管細則。
(一)主要權責事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總計37項政府權力,其中行政許可4項,行政處罰24項,行政強制1項,行政徵收1項,其他權力7項。具體內容以調整更新後公布的部門權責清單為準。
(二)主要服務事項。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總計10項公共服務事項。涉及的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事項總計2項。具體內容以調整更新後公布的部門公共服務清單、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為準。
(三)事中事後監管。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權責清單所列權力事項均應制定事中事後監管細則(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基準),並根據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及時予以調整,主動向社會公布。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擬訂綜合性檔案、報告。承擔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統計。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林長制、河長制、招商引資、綜治、信訪。負責局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工作。承擔新聞發布,承擔入口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日常運行、審核、發布。擬訂城市管理執法宣傳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網路輿情監測、收集、分析和辦理工作。牽頭實施機關文明創建、計畫生育、扶貧工作。負責幹部人事管理以及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幹部職工教育培訓。承擔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專業技術人員評聘。
(二)後勤保障科。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處罰票據管理,負責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負責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執法裝備的統一配備管理。承擔城市管理項目招投標和基建、車輛管理、後勤服務,監督國投公司下設陽城公司經營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政策研究和業務指導。監督、指導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工作,並組織案件查審、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擬訂和完善城市管理執法考評辦法、標準和細則,並組織實施。承擔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考核、發證和管理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全市綜合執法隊伍普法工作。
(四)城管監督科。負責對城市管理工作、綜合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規劃、計畫實施等情況進行督查。負責監督執法隊伍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容風紀、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受理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信訪舉報投訴。
(五)城市管理科(行政審批科)。集中承擔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監督管理,做好城市主要道路及兩側的城市建築物或設施上張貼、懸掛各種宣傳品的審批工作;負責市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負責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審批。負責指導城市雕塑、亮化、美化等工作。指導、協調城市渣土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科長職數5名。
具體編制分配和領導職數配置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寧國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加掛寧國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開發區分局牌子,受委託承擔寧國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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