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已由州、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農產品和
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四)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五)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六)加強對
生態農業、
循環農業、農業生物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
國家、省、州盼祖殼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農墾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農業、農村經濟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執行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
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
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經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
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
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
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
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
大宗農產品流通政策和主要農產品進口建議,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姜乎拳她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按規定程式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
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強化三品一標認證工作。
(六)組織、協調
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
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參與農資、農機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七)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運用,組織實施農機產品推廣目錄;負責對農機市場監督管理,組織農機產品質量調查、處理投訴;引導農機銷售行業發展,指導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建設;組織農機生產作業,協調農機跨區作業;指導農機專業合作組織建設、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建設;負責機耕道路的規劃、建設和技術指導;制訂農旬全芝村機電提灌發展規劃和機電提灌建設技術標準,指導農村機電提灌項目和機電灌溉服務組織建設;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指導農機安全生產;依法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拖拉機檢驗與註冊登記、農機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資格考核等安全監理工作;負責指導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道路外違章行為查處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少重欠;收集發布農機化相關信息。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規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組織
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駝遷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坑禁戲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全縣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
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挨舟訂只、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以及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科技發展和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制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科技方案、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科技工作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支撐,實施對科技工作的巨觀調控。
(十七)落實“一抓一”
目標責任制,會同縣級有關部門開展對鄉(鎮)和各部門領導班子抓第一生產力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急需解決的重點、難點科技課題,發布科技指南,指導全縣科技工作;負責組織重大科技專項項目的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擬訂相關配套政策。
(十八)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產學研相結合的政策措施,擴大科技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基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會同相關部門擬訂科技產業園區及農業示範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以企業為主體,通過政策,促進企業提升創新能力。
(十九)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現代農業科技園區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關科研機構組建或調整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二十)擬訂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示範,負責科技成果登記和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術市場工作,指導科技中介組織的建設;負責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和省州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承擔全縣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強化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加強科技項目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
(二十二)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科技下鄉、科技培訓工作。
(二十三)承擔州、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寧南縣農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
檔案、機要、保密、安全、督查、信訪、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
黨風廉政建設、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穩、精神文明、計畫生育、愛國衛生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牽頭協調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機關會務、財務、基建、資產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
(二)農業綜合執法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涉農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負責對農業生產資料及農業投入品中的種子、苗木、農藥、
農膜、肥料、農機等經營監管和安全使用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事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受理和辦理州、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三)科技服務與管理股。
指導全縣科技工作,擬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科技方案、政策措施,提出工作建議;落實“一抓一”
目標責任制,負責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提出急需解決的重點、難點科技課題,發布科技指南;負責組織重大科技專項項目的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擬訂相關配套政策;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基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組織擬訂科技產業園區及農業示範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擬訂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登記和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術市場工作,指導科技中介組織的建設;負責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和省州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承擔全縣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管理科技經費的使用,加強科技項目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負責科技宣傳、信息、統計、培訓工作和科技下鄉工作。
(四)農機化發展股。
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政策、計畫、規劃和農業機械技術規範;指導農機化服務組織、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和設施農業建設;負責機耕道的規劃、建設的技術指導及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資質、人員資格的審定;組織、協調農機作業及燃油供應;收集發布農機化政策、法規和農機管理等相關信息;負責
農機購置補貼等惠農政策的組織實施。
寧南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副科級)。
(一)原縣農機事業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劃歸縣農業局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中共寧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寧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植物防疫和檢疫的法規、規章,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組織撲滅疫情,組織
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全縣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
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以及農業
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國有農場土地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科技發展和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制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科技方案、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提出科技工作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支撐,實施對科技工作的巨觀調控。
(十七)落實“一抓一”
目標責任制,會同縣級有關部門開展對鄉(鎮)和各部門領導班子抓第一生產力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出急需解決的重點、難點科技課題,發布科技指南,指導全縣科技工作;負責組織重大科技專項項目的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擬訂相關配套政策。
(十八)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產學研相結合的政策措施,擴大科技交流與合作,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基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會同相關部門擬訂科技產業園區及農業示範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以企業為主體,通過政策,促進企業提升創新能力。
(十九)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現代農業科技園區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相關科研機構組建或調整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二十)擬訂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示範,負責科技成果登記和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術市場工作,指導科技中介組織的建設;負責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和省州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承擔全縣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專利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強化科技投入及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加強科技項目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
(二十二)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科技下鄉、科技培訓工作。
(二十三)承擔州、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寧南縣農業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
檔案、機要、保密、安全、督查、信訪、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
黨風廉政建設、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穩、精神文明、計畫生育、愛國衛生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政協定案、提案;牽頭協調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負責機關會務、財務、基建、資產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
(二)農業綜合執法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涉農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負責對農業生產資料及農業投入品中的種子、苗木、農藥、
農膜、肥料、農機等經營監管和安全使用管理,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事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受理和辦理州、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三)科技服務與管理股。
指導全縣科技工作,擬訂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科技方案、政策措施,提出工作建議;落實“一抓一”
目標責任制,負責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提出急需解決的重點、難點科技課題,發布科技指南;負責組織重大科技專項項目的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擬訂相關配套政策;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基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組織擬訂科技產業園區及農業示範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擬訂科技成果推廣、科技獎勵、促進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登記和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術市場工作,指導科技中介組織的建設;負責縣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和省州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承擔全縣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管理科技經費的使用,加強科技項目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負責科技宣傳、信息、統計、培訓工作和科技下鄉工作。
(四)農機化發展股。
負責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政策、計畫、規劃和農業機械技術規範;指導農機化服務組織、農機化綜合示範基地和設施農業建設;負責機耕道的規劃、建設的技術指導及相關技術服務機構資質、人員資格的審定;組織、協調農機作業及燃油供應;收集發布農機化政策、法規和農機管理等相關信息;負責
農機購置補貼等惠農政策的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
寧南縣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副科級)。
其他事項
(一)原縣農機事業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劃歸縣農業局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寧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寧南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