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法理學:權利、權力與法權說

實踐法理學:權利、權力與法權說

《實踐法理學:權利、權力與法權說》是2024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童之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踐法理學:權利、權力與法權說
  • 作者:童之偉
  • 出版時間:2024年4月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ISBN:9787522732619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信守的核心法學理念與清末民初傳入漢語法學、以指稱範圍一度包括各種公共權力的和化的“權利”為核心範疇的法理學體系處於競爭狀態。該書守持近代創生於中國本土、指稱範圍不包括任何公共權力的權利概念。權利、權力有種種差別,但從根本上看,它們構成一個可稱為法權的共同體。法的一般理論應以權利、權力、剩餘權、法權、權、義務和法七個概念為基本範疇。法權是我國法律體系、法律生活中最重要的現象和內容,它應是法的重心所在。

圖書目錄

引論
一 近現代的“漢語權利”“權力”與“和化權利”
二 參照對應名詞看西語法學的“權利”“權力”
三 俄語法學的“權利”“權力”與漢語法學範疇架構
四 百餘年來現身漢語法學的“權利”“權力”
五 “和化權利”“漢語權利”的競爭和影響力消長
六 基本的法現象的範圍
第一章 對傳統核心範疇和相關基礎性命題的省思
第一節 對權利與義務地位和相互關係的重新審視
一 現有理論的基本觀點及其邏輯前提
二 現有理論的主要缺陷
三 我對權利義務關係的初步看法
第二節 20世紀上半葉通行的法本位說和權利本位說
一 20世紀上半葉法本位研究之基本情況和主要觀點
二 20世紀上半葉法本位研究的學術貢獻與理論缺失
三 對論說法本位問題所依託的專業基礎理論的初步評說
第三節 以和化“權利”為核心範疇的法現象解釋體系應予更新
一 對基本的法現象的認定缺乏事實根據
二 對法律生活最基本矛盾的估計不符合實際
三 理論上嚴重先天不足
四 支撐解釋體系的基礎性研究薄弱
五 學科基本分析方法不適當
六 小結:以和化的“權利”為核心範疇的法理學應予更新
第二章 法權說的基礎性內容
第一節 法權的法哲學闡釋
一 法權的外部特徵
二 法權的利益屬性
三 法權的本質特徵
四 法權的歷史變遷
五 “法權”的學術效用
第二節 法權說的基礎性命題
一 法權及其具體存在形式權利、權力是最重要法現象
二 法律世界最基本的矛盾是權利與權力的矛盾
三 權利是個人利益和個人財產的法律存在形式
四 權力是公共利益和公共財產的法律存在形式
五 權利和權力相互對立,但兩者社會經濟內容具有同一性
六 權利和權力能夠相互轉化
七 法權或權利權力統一體應成為法學的獨立分析單元
第三節 法權內涵在法律關係中的展開
一 現有法律關係內容學說的重大缺陷
二 對法律關係內容結構和社會經濟屬性的新理解
三 法律關係概念的重整
第四節 我國法律體系對法權的直接記載或確認
一 憲法在“有權”話語中對法權的直接確認
二 憲法相關法之“有權”話語直接記載的法權
三 刑法、民法典用“有權”話語直接間接記載或確認的法權
四 訴訟法“有權”話語記載或直接確認的法權
五 小結
第三章 法權論者眼中的法本位議題
第一節 法權論者看法的本位
一 權利本位說復興的背景
二 權利本位說的要點和真實價值
三 法本位研究過程中的失誤對權利本位說的不良影響
四 權利本位說自身的嚴重缺陷
五 小結
第二節 法權中心主張之核心內容
一 為什麼要提出法權中心的猜想
二 法權中心之要義
三 法權中心之證明
四 對若干商榷意見之回應
第三節 法權中心的補充論證
一 有利於法權總量最大化是法律平衡的基準點
二 法權說與平衡論有根本的區別
三 商榷學者尚未恰當理解法的本位
四 法權中心不同於“社會本位”
五 法權有主體也有代表者
六 法權中心與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現實需求不矛盾
七 法權中心與法權結構平衡
第四章 法權說的哲學基礎
第一節 法權說的方法論根據
一 實踐法理學研究的出發點
二 實踐法理學形成範疇體系的“絕對方法”
三 實踐法理學形成基本範疇、核心範疇的依託和標準
第二節 階級分析和法權分析的合理定位
一 階級分析方法的法學含義及其傳統定位
二 階級分析方法在當代漢語法學的合理定位
三 從階級分析到法權分析
第三節 法權說的法本質觀
一 法的本質是實在還是虛無
二 用什麼方法確定法的本質
三 當代中國應當確立什麼樣的法本質觀
第五章 實踐法理學的現象解釋框架
第一節 實踐法理學解釋法現象的主要工具
一 立足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和漢語的七個基本範疇
二 以指稱權利權力統一體的法權做核心範疇
三 新範疇架構的優勢
第二節 實踐法理學對法權起源、變遷和終極歸屬的解說
一 原始權及其多種存在形態
二 從原始權到法權的歷史性轉變
三 法權的階段性歸屬和終極歸屬
第三節 實踐法理學解釋基本的法現象的兩個模型
一 法權分析模型
一 義務分析模型
三 法權分析模型的理論展開
第四節 實踐法理學的現象解釋體系及其要點
一 形成系統化的理論的必要性
二 “法權”一詞的再生及其被賦予的新涵義
三 新解釋體系之要點
四 進一步擴展理論要點的路徑
階段性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作者簡介

童之偉,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法學會憲法研究會會長、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專家組成員。曾任教於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先後任《法商研究》、《法學》月刊主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及省部級重點項目,出版《憲法與部門法關係管窺》(法律出版社2017)、《國家結構形式論》(北大出版社2015)Right,power,and Faquanism:A Practical Legal Theory from Contemporary China(Brill 2018)等專著,在法學權威學術論文發表量列法學界前茅。 曾在哥倫比亞大學、華盛頓大學(聖路易)、哈佛大學、芝加哥大學、巴黎政治學院和日本中央大學等教育學術機構擔任訪問學者,並受邀到歐美和亞太眾多著名大學講學。童教授的主要學術貢獻是提出和系統闡述了法權中心說並將其運用於解釋全部法現象,推進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和法治國建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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