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聽說,有位律師用一句話來總結自己在大學裡所受的法學教育:“我學的那點東西早已經還給老師了。”無論我們如何理解這句話的含義,我想從事法律教育的人可能都會有點兒坐不住的感覺,這倒不是說法律教師已經形成了一個具有強烈職業榮譽感的共同體,而是說恐怕每個教師都會害怕自己的學生某一天對自己說出這樣的話來。時代在變化,知識也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們傳授給學生的是什麼呢?我們傳授什麼樣的東西,才不至於讓學生在多年之後有“全都還給老師了”的感覺呢?看來,在給學生講授那些可變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條文的同時,我們還必須傳授給學生一些不易改變的法理。當然,我們這裡所說的“法理”絕不是我們在法理學教科書里學的那些東西,而是
滲透於法律、支撐法律的“道理”。這樣的法理往往不是在“法理學”課堂上學到的,而是在部門法的課堂上學到的。
在民法傳統的法律教學中,對法律概念和法律規則的分析和注釋一直是探索法理的重要方法。這樣的“法理”往往是由立法者抽象出來的普遍之理。當法律運用到具體案件中的時候,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案情、歷史條件和文化背景等都有很大的不同,書本上的普遍法理往往不能解決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對於法律職業者而言,真正的法理不是抽象的道理,而是針對具體案件的道理——畢竟,從事法律職業的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們每天面對的都是具體的案件。如此,這些年來法律教育中一直在呼籲引進美國的“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然而可惜的是,我們對“案例教學法”的理解卻一直處於某種誤區之中,以為“案例教學法”是在講授法條的時候增加一些具體的案例,由此增加對法條的形象化和具體化理解。這倒頗有些像現在媒體中流行的“以案說法”。
真正的“案例教學法”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礎上。“案例教學法”是從具體案例的法律推理過程中,找出法官所發現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則和規則。正是在這些案例中,我們發現:可能法律規定沒有變,案件針對的具體問題也沒有變,然而也許是社會環境發生了變化,甚至是法官個人的價值觀發生了變化,這些變化會導致法律推理的變化,最終決定了法律判決的變化。因此,從判例法中,我們找到的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法理。“此一時也,彼一時也”,在具體的案件中體現的從來都是辯證的法理。這種辯證的法理所堅持的不是形式正義,而往往是實質正義。在“判例教學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謂的正確的答案,它關心的不是最後判決的勝負,而是法律推理過程。由此,我們才能理解普通法法理學中諸如“技藝理性”、“實踐理性”這樣的核心概念,才能理解波斯納的實用主義法理學:在仔細閱讀美國憲法判決之後,怎么還能相信法律具有科學客觀性這樣的說法呢。
因此,“判例教學法”真正教給學生的不僅是具體的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這種法律推理的技藝;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法律學說不過是為法律推理準備的工具箱而已。當然,法律推理技術也可以說是一種知識,但那是一種“know-how”的知識,而不是“know-what”的知識:你腦子裡記住了一百種法律解釋的方法可能都不會進行最簡單的法律解釋。這種“know-how”的知識必須親身演練,就像理科生不斷地做練習題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爛熟於心一樣,法律推理技術也只有考反覆研習不同的經典判決才能心領神會。
圖書目錄
第一編 憲法與國家結構(1792—1888)
一、司法權的誕生:18世紀90年代
(一)聯邦司法與憲法至上
(二)國家的法律與授予的權利
二、國家至上:馬歇爾時代(1801--1835)
(一)司法審查
(二)聯邦司法至上
(三)默示權力與聯邦制
(四)契約神聖
(五)貿易條款
三、聯邦與州的平衡:坦尼時代(1837--1864)
(一)聯邦司法權
(二)州政府的管理權
四、內戰、重建與種族問題:蔡斯法院和懷特法院(1864—1888)
(一)戰爭與人身保護令
(二)戰後重建
(三)州和民權
(四)憲法與自由權
第二編 憲法與經濟(1888—1941)
一、自由放任與政府管制
(一)州管制與正當程式
(二)聯邦運輸管制
(三)壟斷問題
(四)契約自由與勞工問題
(五)所得稅
(六)聯邦治安權
二、戰爭與言論自由
(一)徵兵與戰爭權
(二)反戰與言論自由
三、戰後復興中的重商傾向
(一)抑制勞工
(二)戰後人權訴案
四、新政與憲法變遷
(一)第一次新政的挑戰
(二)憲法革命
第三編 憲法與自由權(1941—1980)
一、斯通法院(1941—1946)
(一)宗教自由
二、保守時期:文森法院(1946—1953)
(一)人權訴案
(二)行政
三、從保守到激進:沃倫法院(1953—1969)
(一)被告的權利
(二)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
(三)出版自由與宗教自由
(四)種族問題.
(五)投票權
四、司法保守主義:伯格法院(1969--1986)
(一)第一修正案
(二)種族問題
(三)被告的權利
(四)隱私權與人身關係
(五)正當程式、“新的平等保護”與福利國家
(六)行政權:特權與限制
作者簡介
史大曉,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外國法律史專業;研究領域包括外國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學。目前關注的是現代法治是如何在西方主要國家逐步實現的。史大曉老師在北大法學院取得了外國法律史的博士學位,曾翻譯《歐洲法 : 過去與未來 : 兩千年來的統一性與多樣性》、《普通法傳統》等外國法律史經典著作,對外國法律史領域有深入研究。
汪慶華,1976年12月生。安徽休寧人。北京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曾任《北大法律評論》主編。耶魯大學中國法中心訪問學者,牛津大學奧利爾學院訪問學者。曾多次前往歐洲、美國、香港、台灣等地進行學術考察和交流。目前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講授中國憲法、美國憲法(雙語)、法理學研究生專業外語、法律社會學、法理學等課程。學術興趣主要在憲法行政法、公法理論、英美法和法律社會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