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

實施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

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是規定給予武裝衝突受難者援助與保護的主要條約。為了獲得這些條約所提供的保證,最重要的是各國必須盡最大可能實施這些條款。這就要求各國通過許多國內法律和規章。例如,各國必須就以下方面確立一些法規:懲治違反人道法的行為,紅十字與紅新月標誌的使用和保護,以及被保護的人基本權利。另外,各締約國有義務儘可能廣泛地傳播《公約》和《議定書》的知識。由於上述責任牽涉到一系列問題,因此,全面實施國際人道法規則需要來自所有政府部門和其它相關機構的協調與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施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
  • 時間:1949
  • 公約:《日內瓦公約
  • 職能:是進一步促進國際人道法在國內層面的實施和推廣
目的,職能,組成,作用,設立國家委員會,實施國際人道法,

目的

為了便利這一進程,一些締約國已設立了國內部門間工作小組(通常被稱為國際人道法實施委員會)或國家人道法委員會。其設立目的是為在實施和傳播國際人道法知識方面為政府提供建議和援助。
設立這類委員會被認為是確保有效適用國際人道法的重要步驟,並且得到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保護戰爭受難者問題政府間專家組以及第26屆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的支持(1995年,日內瓦)。

職能

國家委員會須由國家在組建時確定其組織和目標。然而,由於其目的是進一步促進國際人道法在國內層面的實施和推廣,因此,委員會應具有以下特徵:
· 它應能夠根據《公約》、《議定書》及其它國際人道法檔案所創設的義務對現行國內法進行評估。
· 它應可就如何進一步實施人道法提出建議,並能夠監督並確保該法得到適用。這包括建議制定新的立法或修正現行法,協調行政規章的通過和內容,或就人道規則的解釋和適用提供指導。
· 國家委員會應在促進傳播國際人道法知識的活動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它有權進行研究,提供活動建議,並幫助使國際人道法得到更為廣泛地了解。因此,委員會應參與向武裝部隊傳授國際人道法,在教育系統的不同級別講授該課程,並在普通公眾中推廣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

組成

鑒於其職能,一個人道法國家委員會需要具備廣泛的專業知識。
國家委員會中必須包括涉及實施國際人道法的政府部門代表。準確地說,可能涉及到哪些部門將取決於該委員會的任務,但是,很可能會包括:國防部、外交部、內政部、法務部、財政部、教育部和文化部。
將立法委員會代表、司法系統成員以及武裝部隊司令部的人員納入國家委員會也將大有裨益。
此類委員會中如果包括一些其他“合格人員”也很重要。他們可以是不隸屬於政府部門的個人,但卻因其具有法律、教育、交流或其它方面的專業知識而得到任命。因此,委員會應考慮邀請來自大學(特別是法律系)、人道組織、也可能是電子和紙面媒體的國際人道法專家加入其中。

作用

國家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很可能已經參與了上述一些活動並涉及到了其中某些職能。
國家紅會往往擁有極具價值的知識和經驗,而這些知識和經驗能幫助國家委員會實現其目標。在那些設有這類委員會的國家中,其設立都是由國家紅會提出要求的並因此而有助於它們的形成。在許多國家,國家紅會還承擔著委員會的秘書處工作。
鑒於國家紅會的地位和經驗,國家委員會中包含來自國家紅會的代表至關重要。

設立國家委員會

一個實施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並不需要具備特定的結構。其設立的程式將取決於相關國家的結構和程式。通常,執行機關有權設立此類機構。

實施國際人道法

創立國家委員會可以說是確保全面實施國際人道法有益且至關重要的一步。它意味著一國承諾使武裝衝突受難者獲得最基本的保證,從而表明該國為履行其尊重和確保尊重國際人道法的基本義務採取了若干措施。
《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都沒有要求設立此類委員會。因此,完全由相關各國自行決定該委員會應如何設立、其職能如何,以及應包括哪些成員。
因此,此類委員會的作用和特點均具有相當大的靈活性。雖然上文已概括了它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徵,但是任何國家都可隨意為其增添其它的特徵。
強調國際人道法的全面實施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它不會僅因通過了一些法律,頒布了一些規章就可以完成。全面實施涉及到監督人道法的適用和傳播,以及了解人道法的發展並為之做出貢獻。因此,我們建議國家人道法委員會應是一個常設機構,而非臨時性機構。
我們還建議,委員會一旦成立,它應與其它國家委員會及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建立聯繫。國家委員會的代表應定期召開會議,就有關當前的活動和過去的經驗分享信息。在相同地域內或具有類似政治或法律體制的國家間,這一點尤為重要。
在國際人道法的實施方面,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通過其國際人道法諮詢服務處,經常與國家委員會開展合作。它也隨時準備為有意成立這類委員會的國家提供援助和進一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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