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道主義法

國際人道主義法

國際人道法的普遍編纂始於19世紀。從那時起,各國基於現代戰爭的痛苦經歷,就已對一系列實踐規則表示贊同。這些規則在人道關注與國家的軍事要求之間達成了一種謹慎的平衡。出於人道原因,而設法將武裝衝突所帶來的影響限制在一定範圍內的一系列規則即是人道主義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人道主義法
  • 外文名:Humanitarian Law
  • 原因:出於人道原因
  • 概念:一定範圍內的一系列規則的總稱
  • 相關:國際人道法是國際法的一部分
定義,準則,發展歷程,構成,挑戰,

定義

國際人道法是指出於人道原因,而設法將武裝衝突所帶來的影響限制在一定範圍內的一系列規則的總稱。它保護沒有參與或不再參與敵對行動的人,並對作戰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國際人道法也稱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
國際人道主義法
國際人道法是國際法的一部分,而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係的一系列規則。國際法包含於國家間的協定(條約或公約)、習慣規則(它由各國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家實踐構成)和一般原則之中。
國際人道法作為戰時法,規制參與戰爭或武裝衝突的部隊的行為。它與訴諸戰爭權不同,後者規制發動戰爭或武裝衝突的行為,包括反和平罪和侵略戰爭。戰時法和訴諸戰爭權是規制國際武裝衝突各個方面的戰爭法的兩個支柱。嚴重違法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構成戰爭罪。它並不對一國是否可以實際使用武力做出規定;此問題由《聯合國憲章》中規定的國際法的一個重要但獨特的部分加以調整。

準則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概括了國際人道法的精華。然而,它們並不具備國際法律檔案的效力,也無意取代現行條約。撰寫它們旨在促進及提倡國際人道法。其基本準則如下:
  • 失去戰鬥能力、已退出戰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士,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 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 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保護生命及財物的符號,必須予以保護。
  • 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政治、宗教等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 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所未曾做過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毒打、或侮辱性的待遇。
  • 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 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民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民眾及其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民眾或平民個人,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發展歷程

國際人道法的起源
國際人道法根植於古老的文明與宗教規則中——戰爭總是應遵守某些原則與習慣。
國際人道法的普遍編纂始於19世紀。從那時起,各國基於現代戰爭的痛苦經歷,就已對一系列實踐規則表示贊同。這些規則在人道關注與國家的軍事要求之間達成了一種謹慎的平衡。
19世紀60年代之前,作戰規則或是由統治者和司令官來頒布,或為滿足當時的需求和便利,由交戰方協商達成協定。在一些情況下,這些規則旨在保護水井之類的重要資源或戰鬥員和無法自衛的非戰鬥員,但它們通常不禁止那些現代社會認為不能接受的行為。
《利伯守則》(1863年)首次嘗試將現有的戰爭法和習慣法匯總,並將其適用於一支作戰部隊。該守則專為美國內戰中的北方軍而制定,因此並不具有條約地位。
接下來的一年,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成立於1863年)的力促之下,各國通過了《日內瓦公約》,公約包括10項條款,專為戰場上的傷兵而制定,確保其無論屬於哪方都能得到一視同仁的救護。
公約還確立了醫務人員的中立性,並為保護醫務人員和救治傷員的醫療機構而採用了一個中立標誌:白底紅十字。(19世紀70年代才開始使用紅新月標誌。)
隨著國際社會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國家對這些規則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國際人道法成為了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具有的法律部門。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從1864年起,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以及後來人們所知的國際人道法的發展便一直息息相關。隨著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自身職責的不斷發展,該組織不斷地直接接觸到戰爭現實,於是它堅持不懈地敦促各國政府擴大人道法的範圍,使其逐漸覆蓋海戰、戰俘和平民。
《日內瓦公約》的範圍反映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關注的重點在於戰爭受難者的需求。但到19世紀末期,各國政府開始推介人道法的一個分支——規製作戰方法的國際規則《海牙公約》。
在一戰即將結束之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呼籲停止化學戰。隨後的討論促成了1925年禁止化學武器條約的通過,該條約的一系列規則至今仍然有效。
一戰之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擴大對戰爭受難者保護的不懈努力促成了1929年一部有關戰俘的新日內瓦公約的誕生。但是該組織未能成功地在二戰爆發前勸說政府通過一部保護平民的公約,結果在二戰期間數千萬平民得不到特殊保護。

構成

國際人道法的主體包含於1949年的四個《日內瓦公約》中。迄今為止,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已同意接受其約束。通過進一步的協定——關於保護武裝衝突受難者的1977年兩個《附加議定書》以及2005年關於新增特殊標誌的《第三附加議定書》,《日內瓦公約》得到了補充與發展。
還有若干其它協定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和軍事戰術,並保護某些類別的人員與財產。這些協定包括:
· 1954年《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及其兩個《議定書》;
· 1972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1980年《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及其5個《議定書》;
· 1993年《化學武器公約》;
· 1997年關於禁止殺傷人員地雷的《渥太華公約》;
· 2000年《〈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如今,國際人道法的許多條款被接受為習慣法——即,所有國家均受其約束的一般規則。
國際人道法適用範圍
國際人道法只適用於武裝衝突,而不適用於國內緊張局勢或動亂(例如孤立的暴力行為)。該法只在衝突開始後才予以適用,並且平等適用於衝突各方,而不論是哪一方發動的戰爭。
國際人道法區別對待國際性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國際性武裝衝突至少涉及兩個國家。它要遵守更廣泛的規則,其中包括四個《日內瓦公約》和《第一附加議定書》中的條款。
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則發生在一國領土之內,既包括正規武裝部隊與武裝反抗團體間的鬥爭,也包括不同武裝團體之間的鬥爭。適用於國內武裝衝突的規則十分有限,它們主要規定在四個《日內瓦公約》之共同第3條以及《第二附加議定書》中。
區分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非常重要。雖然二者有部分類似的規則,但是,這兩個法律部門卻是獨立發展並包含於不同條約之中的。特別是,與國際人道法不同,人權法適用於和平時期,在武裝衝突期間,其許多規定都可能會被中止。
範圍
國際人道法涉及兩個方面:
· 保護那些沒有或不再參加戰鬥的人;
· 限制作戰手段(特別是武器)和作戰方法(例如軍事戰術)。
“保護”是什麼
國際人道法保護那些沒有參與戰鬥的人,例如平民、軍隊中的醫務和宗教人員。它還保護那些已經停止參加戰鬥的人,例如受傷、遇船難和生病的戰鬥員以及戰俘。
這幾類人員的生命與身心健全也應受到尊重。他們還享有法律保障。在任何情況下,它們都必須獲得保護與人道待遇,而不加以任何不利區別。
更具體地說:禁止殺戮或傷害已投降或不能戰鬥的敵人;交戰各方須對其控制下的生病或受傷的人員予以收集和照顧。醫務人員、設備、醫院和救護車均須受到保護。
還有一些詳細的規則規定了在敵方控制下戰俘的拘留條件以及對待平民的方式。這包括提供食物、住所和醫療護理以及與家人的通信權。
國際人道法還規定了許多可被用於辨別受保護人員的明顯可識別的標誌。主要標誌是紅十字、紅新月以及識別文化財產和民防設施的符號。
對武器和戰術的限制
國際人道法禁止使用可導致下列後果的所有作戰手段和方法:
· 無法區分參戰人員和未參戰人員(如平民),其目的是保護平民居民、平民個人和平民財產;
· 造成過分傷害或不必要痛苦;
· 對環境造成嚴重或長期的損害。
因此,國際人道法禁止許多武器的使用,包括爆炸性子彈、化學和生物武器、雷射致盲武器以及殺傷人員地雷。

挑戰

令人悲哀的是,違反國際人道法的例子不計其數,平民越來越多地成為戰爭受難者。然而,在許多重要的情況下,國際人道法對於保護平民、戰俘、傷病者以及在限制野蠻武器使用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於該法律部門適用於極端暴力的時期,該法的實施總是會遇到巨大的困難。也就是說,爭取該法的有效適用仍然十分緊迫。
直接參與敵對行動
國際人道法的關鍵要素之一就是明確區分武裝部隊成員和平民。但在當代武裝衝突中,平民身處軍事行動附近,並且越來越多地承擔傳統意義上的軍事職能,這些都導致區分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混亂。
安全原因導致的拘留
出於安全理由剝奪某人的自由是一種可在武裝衝突中採取的特殊控制措施。在武裝衝突局勢以外,對那些被認為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人員實施行政拘留的做法也越來越普遍。在上述兩類情況下,受影響人員的權利都缺乏足夠的正當程式的保護。
多國部隊
這些年來,多國部隊行動(大多是聯合國授權的執行和平或維持和平行動)的覆蓋面變得越來越廣。此類行動的多元化特點、“整合行動”的新興概念以及這些部隊要在前所未有的艱難和暴力環境中開展行動等問題,都突出表明了確定適用於此類情況的法律框架是何等重要。
占領問題
國際法規定,一國對其沒有主權的領土實施未經許可的實際控制即為占領。國際法規制敵軍對一國領土實施的部分或全部占領行為。然而,近年來,國際人道法對某些類型的占領以及對外國領土其他形式的管轄的實用性和適用性問題,引發了大量討論。
戰爭私有化
近年來,武裝衝突方越來越多地雇用私營軍事和安保公司承擔傳統上由武裝部隊承擔的任務。此類公司捲入軍事行動或其活動與軍事行動密切相關的現象,引發了國際人道法應以何種方式予以適用的問題。
為實施該法應該做些什麼?
必須採取一些措施以確保尊重國際人道法。各國都有義務向其武裝部隊和公眾傳授國際人道法規則。它們必須要防止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情況發生,然而,如果發生了此類行為,各國必須加以懲治。
特別是,各國必須制定法律,懲治那些最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行為,即那些被視為戰爭罪的行為。各國還必須通過保護紅十字與紅新月標誌的法律。
在國際層面,也採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設立了兩個法庭,以懲治在兩次衝突(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中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根據1998年的《羅馬規約》,已經設立了一個職責包括懲治戰爭罪在內的國際刑事法院。
無論是作為個人,還是通過政府或各種組織,我們都可以對遵守國際人道法做出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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