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1863年 1919年 1919年初,在法國
坎城 召開了有美、英、法、日、意等國醫學界知名人士參加的國際醫學大會。會上確定:為了進一步鞏固各國紅十字會已取得的成就,有必要成立各國
紅十字會 的國際聯合會。同年2月1日,由美、英、法、日、意5國組成的“紅十字會委員會”成立。同年5月5日,紅十字會委員會改名為紅十字會協會。後由於伊斯蘭國家
紅新月會 的加入和成員數目的增加,1983年10月,紅十字會協會在
日內瓦 舉行第三屆大會。會議決定修改章程,更名為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協會,後改為現名。
該組織的宗旨是在戰爭中行善和通過人道工作維護和平,主要組織機構有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執行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出版物有《
每周新聞 》、《協會》季刊。
中國於1919年7月8日加入該組織。
2003年 12月,第28屆國際紅十字會與
紅新月會 國際大會在
日內瓦 舉行。大會的主題為“維護人類尊嚴”,191個
日內瓦公約 締約國政府及181個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的約1500名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最後通過的人道主義共同行動計畫強調要特別關愛武裝衝突的受害者,減少自然災害與疾病對弱勢人群的危害,以保護人類尊嚴。
2006年 6月,第29屆
紅十字 與紅新月國際大會在日內瓦經過投票表決,同意接納以色列緊急救援組織“紅色
大衛盾 ”和
巴勒斯坦紅新月會 為成員,並正式批准將“紅水晶”定為國際救援運動的第三個標誌。2007年1月14日,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 正式啟用“
紅水晶 ”標誌。“紅水晶”標誌與該組織現有的“紅十字”和“紅新月”標誌享有同等地位。標誌採用白色背景,圖案為一個角支撐一個紅色方框,形成紅菱框。“紅水晶”標誌為以色列提供了行動方便。1949年以來,以色列緊急救援組織“紅色大衛盾”一直尋求加入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但因宗教原因拒絕使用“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
紀念活動 2009年6月27日,在義大利的索爾費里諾,來自世界各地的近萬名人道主義工作者和志願者參加火炬遊行,紀念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 發起150周年。
章程 1986年10月第二十五屆紅十字國際大會修改並通過 。
序言
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重申,在履行其職責時,本運動恪守其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人道: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 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視地救護戰地傷員。在國際和國內兩方面,努力防止並減輕人們的疾苦,不論這種痛苦發生在什麼地方。本運動的宗旨是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類尊嚴;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持久和平。
公正:本運動不因國籍、種族、宗教信仰、階級和政治見解而有所歧視,僅根據需要,努力減輕人們的疾苦,優先救濟困難最緊迫的人。
中立:為了繼續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運動在衝突雙方之間不採取立場,任何時候也不參與帶有政治、種族、宗教或意識形態的爭論。
獨立:本運動是獨立的。雖然各國
紅十字會 是本國政府的人道工作助手並受本國法律的制約,但必須經常保持獨立,以便任何時候都能按本運動的原則行事。
志願:本運動是個志願救濟運動,絕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利益。
統一:任何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或
紅新月會 。它必須向所有的人開放,必須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人道主義工作。
普遍: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是世界性的。在運動中,所有紅會享有同等地位,負有同樣責任和義務,相互支援。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 再次提出:本運動所信奉的箴言"戰時行善"和"通過人道獲得和平",共同表達了運動的理想。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宣告:通過它的人道主義工作和理想的傳播,本運動正在促進持久和平。和平不僅僅是沒有戰爭,而且還是各國和人民之間積極合作。合作應以尊重、自由、獨立、國家主權、平等、人權為基礎,以公平合理地分配資源,滿足人民需求為基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義
2.本運動的成員除在本章程範圍內保持其獨立外,任何時候都應依照基本原則行事,為完成共同任務而開展各自的工作,並互相合作。
日內瓦公約締約國
2.每一締約國均應敦促在其領土上建立國家紅會,並鼓勵其發展。
3.所有國家,特別是已承認了在本國建立的國家紅會的國家,應儘可能支持本運動成員工作;本運動的成員也將根據各自的章程,儘可能地支持各國的人道主義活動。
4.任何時候各國都應尊重本運動的成員信守其基本原則。
5.本運動的成員對本章程之貫徹應不影響各國之主權,還須對
國際人道主義法 的各項條款給予應有的尊重。
第二章 本運動的成員
1.各國紅會系本運動的基本成員和重要力量。它們依據自身的章程和本國立法從事符合本運動的任務和基本原則的人道主義活動。各國紅會支持政府當局為滿足各自國家人民的需要而開展的人道主義工作。
2.在國內,各國紅會是獨立自主的全國性團體,為其志願工作者和專職人員的活動提供了一個必不可少的組織機構。通過開展有益於社會的教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活
動,各國紅會與政府當局在預防疾病、增進健康、減輕人類疾苦等方面合作。同政府當局一道,各國紅會組織緊急救濟活動和其他活動,救助
日內瓦公約 規定的武裝衝突受難者、自然災害的災民,以及遭受其他災害需要救助的災民。它們傳播並幫助政府傳播國際人道主義
法。在這方面各國紅會應積極主動。它們宣傳本運動的原則和理想,並協助也在宣傳這些原則和理想的政府。它們還與政府合作,確保
國際人道主義法 得到尊重,保護
紅十字 與
紅新月標誌 。
3.在國際上,各國紅會在資源允許的範圍內,救助
日內瓦公約 規定的武裝衝突受難者和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災害的災民。這類救濟可以是服務和人員的方式,也可以是物質、經費和道義的方式,並應通過有關國家紅會、國際委員會或聯合會提供。只要辦得到,各國紅會應為需要援助的紅會的發展工作做出貢獻,以便加強整個運動的力量。本運動成員間的
國際援助 ,將依照章程第五條和第六條進行協調。接受這種援助的一國紅會,需在本國國內進行協調,並應視情況徵得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的同意。
4.為了完成這些任務,各國紅會招聘、培訓和派遣執行任務所需的人員。各國紅會應鼓勵每個人,特別是青年人參與該會的工作。
5.根據聯合會章程,各國紅會有義務支援聯合會的工作,如有可能,它們應志願支援國際委員會的人道主義活動。
第四條 承認各國紅會的條件一個國家的紅會如欲得到第五條第2節(2)款的承認,須
承認條件
2.是該國唯一的全國性的
紅十字會 或
紅新月會 ,並由一個
中央機構 領導;在與本運動的其他成員交往時,中央機構是唯一有資格代表該會的。
3.本國合法政府已依照
日內瓦公約 和國家立法正式承認它為志願救護團體,擔任政府當局的人道主義工作助手。
4.具有獨立的地位,從而得以按照本運動的基本原則進行活動。
5.採用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紅十字或紅新月為其名稱和標誌。
6.組織機構應能便於履行該會章程所確定的任務,並在乎時就做好準備,一旦發生武裝衝突,應能履行公約所規定的法定任務。
7.該會活動須遍及本國領土。
8.在吸收志願工作者和專職工作人員時,不得考慮種族、性別、階級、宗教和政治見解。
9.嚴守本章程,愛護團結本運動各成員的友誼,並與本運動各成員合作。
1.國際委員會1863年成立於
日內瓦 。它得到
日內瓦公約 和歷屆紅十字國際大會的正式承認,是一個獨立的人道主義團體,具有合法地位。委員從瑞士公民中互選產生。
國際委員會職責
2.根據該委員會的章程,國際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
(l)維護並宣傳本運動的基本原則,即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統一和普
遍;
(2)承認會約第四條所規定的承認條件的任何新成立或改組的國家紅會,並通告其他國家紅會;
(4)作為特別在國際和其他武裝衝突以及內亂時進行人道主義工作的中立團體,應始終致力於保護和救助受此類衝突與其直接結果影響的軍人和平民中的受難人員;
(5)確保日內瓦公約規定的中央查人局工作運轉正常;
(6)考慮到戰爭不可避免,應與各國紅會、軍民醫療單位以及其他有關當局合作,致力於訓練醫務人員和準備醫療器械;
(7)為了解和傳播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知識而努力工作,並為發展該法做好準備;
(8)執行國際大會委託的工作。
3.國際委員會可以其特殊中立和獨立團體以及中間人的身份,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各項人道主義性質的工作採取主動行動,並考慮需要此類團體研究的一切問題。
4.(1)國際委員會應與各國紅會保持密切聯繫。經取得同意,國際委員會將與各國紅會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合作,例如,武裝衝突時的準備工作,尊重、發展、批准
日內瓦公約 ,宣傳基本原則和
國際人道主義法 。
(2)如發生本條第2節(4)款提及的並需要協調來自其他國家紅會的援助的情況,國際委員會應和該國紅會或有關國家合作,根據與聯合會締結的協定協調此類援助。
5.在本章程範圍內,並根據第三、第六和第七條的規定,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將就共同關心的問題保持密切聯繫。
1.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由各國
紅十字會 與
紅新月會 組成。遵照自己的章程進行活動。享有
法人團體 應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2.聯合會是一個獨立的人道主義組織,其性質是非政府、非政治、非種族、非教扼的。
3.聯合會的宗旨是經常激勵、鼓舞、便利和促進各國紅會所從事的各種各樣的人道主義活動,目的在於防止並減輕人類疾苦,從而為維護和促進世界和平作出貢獻。
4.為了實現第3節所定的宗旨並以本運動的基本原則和國際大會決議為依據,參照本章程第三、第五和第七各條的規定,聯合會在本章程範圍內並以其自身章程為依據,特別有以下職責;
(l)作為各國紅會之間聯絡、協調和學習的常設機構,根據各國紅會的要求向它們提供幫助;
(2)鼓勵和促進在所有國家建立和發展獨立並獲承認的國家紅會;
(3)採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所有災民提供救濟;
(4)在災害救濟準備、救濟活動的組織及其實施等方面向國家紅會提供援助;
(5)根據國際大會通過的《紅十字與紅新月災害救濟原則與條例》組織、協調和指導國際救濟活動;
(6)鼓勵和協調各國紅會與本國政府機構合作參與旨在保障公共健康和增加社會福利的活動;
(7)鼓勵和協調各國紅會交流關於對兒童和青年進行人道主義國際理想教育以及發展各國青少年之間的友好關係;
(8)協助國家紅會從全體國民中招募會員,並對他們進行運動的基本原則和理想的教育;
(9)根據與國際委員會簽定的協定,向武裝衝突的受害者提供幫助;
(l0)幫助國際委員會促進和發展國際人道主義法,並與其合作,在各國紅會中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基本原則;
(11)在國際上,尤其是處理涉及聯合會大會通過的決定和建議等方面的事宜,擔任其成員紅會的正式代表,並擔任成員紅會獨立完整的監護人和其利益的保護人;
(12)執行國際大會委辦的任務;
5.在每個國家,聯合會應通過該國紅會或經其同意進行活動,並須遵守該國的法律。 第七條 協作
1.本運動的各成員應根據各自的章程和本章程第一、第三、第五、第六各條的規定,相互合作。
2.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應在各級保持經常的相互聯繫,以便根據需要保護和幫助人們的最高利益,協調兩機構的工作。
3.在本章程和各自章程的範圍內,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應就協調兩機構的工作相互達成協定。如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存在上述協定,第五條第4節(2)款和第六條第4節(9)款應不再適用;國際委員會和聯合會應參照本章程其他規定解決有關兩機構各自活動範圍的問題。
4.本運動各成員在各自有關章程範圍內,依據共同使命和基本原則的精神,開展地區性的合作。
5.本運動各成員在保護自身獨立和特性的同時,應儘量同活躍在人道主義領域內的其他團體合作,只要這類團體尋求與本運動類似的目的,並準備尊重本運動各成員信守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