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爾右翼後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察哈爾右翼後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察哈爾右翼後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察哈爾右翼後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察哈爾右翼後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察哈爾右翼後旗區域經濟合作局的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察哈爾右翼後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所屬部門:察哈爾右翼後旗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旗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旗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本部門規章。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的評估督導和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巨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巨觀經濟應對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組織制定少數由旗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研究擬訂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五)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政策。牽頭推進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負責全旗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六)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安排中央、自治區和旗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項目。規劃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七)推動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配合推進實施國家、自治區和旗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老少邊貧及其他特殊困難地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和光伏扶貧等。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八)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創新創業和規劃的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旗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科技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提出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調控意見並協調落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旗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一)研究提出現代能源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和計畫。承擔全旗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業的管理,擬訂產業政策。指導協調農村牧區能源發展工作。組織推進全旗能源重大裝備技術研發及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
負責全旗能源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負責全旗能源生產、運行和管理,規範維護能源市場秩序。
負責監測分析全旗電力運行情況,協調處理電力運行和電網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依法開展全旗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十二)研究提出全旗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旗重要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管理全旗糧食、藥品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負責旗糧食、藥品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行政管理。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
根據旗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統一負責全旗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擬訂旗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和糧食流通設施政府投資項目。
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旗糧食和物資庫存檢查工作。負責糧食安全旗長任制落實和旗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和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四)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五)研究提出貫徹落實國家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戰略、規劃的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現任領導

主任:王江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黨風廉政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意識形態、離退休幹部工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人才發展、勞動工資、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經濟和社會發展綜合股。負責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思路、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重點規劃、重要政策和重大項目資金安排情況的督查指導工作;監測分析全旗經濟形式和國內外經濟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組織擬定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研究全旗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和統計工作。
(三)區域經濟合作股。承擔全旗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工作,研究提出全旗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經濟技術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確定全旗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負責招商引資工作;研究分析全旗全社會資金平衡,做好發展規劃和財稅金融政策的統籌協調;分析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執行情況,參與研究相關問題並提出建議;承擔全旗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定國際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分析研究全旗民營經濟發展情況和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斜街平衡全旗民營經濟與國有經濟發展規劃、計畫;監督相關政策落實情況,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四)項目和行政審批股。監測分析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定全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編制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分析研究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和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組織協調實施等工作;研究提出全旗公路、鐵路、民航和郵政發展的戰略、規劃、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全旗工業、服務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協調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平台等重大建設項目;研究提出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的調整意見並具體實施;負責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上報或審批、核准、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及經營性收費證核發和年審工作;其他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事項。
(五)能源股。承擔全旗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牧區能源發展管理工作。組織擬定新能源、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旗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工作;研究能源發展戰略重大問題,提出全旗現代化能源經濟發展戰略意義;配合協調全旗能源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搶救、搶險救災、調查處理等工作。
(六)生態和移民股。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和礦產資源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編制並監督實施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綜合協調全旗開發區的規劃和發展工作;負責全旗生態移民,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實施。
(七)物價股。研究制定全旗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工作的規劃、政策和制度。組織開展全旗主要農畜產品生產成本和受益調查,落實國家、自治區、旗和旗價格成本調查任務,按法定許可權監審旗政府定價成本,指導旗開展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工作。
(八)糧食物資儲備股。擬定全旗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的制度。研究提出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旗和旗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的建議,提出全旗收購、銷售及輪換計畫,組織實施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負責旗級糧油和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監管管理,承擔全旗糧食流通行業和全旗承儲企業安全存儲和安全生產的監管管理工作。
(九)糧食物資和項目監管股。擬定落實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察督辦。負責糧食收購、存儲、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有關糧食行業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督導中央、自治區和市委、政府重要工作(或項目)安排部署落實情況,牽頭組織對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的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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