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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辦理流程
申請人提交出生申報登記材料→派出所審核後辦結(2周歲以上需報縣分局審批後辦結)
申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1996年1月1日後出生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在港、澳、台或境外以及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申報戶籍登記時,所執《出生醫學證明》需本地管理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確認。
受理單位
派出所
辦理時間
1個工作日(2周歲以上3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