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宣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監督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外文名:Xuan city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職能: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
  • 內設機構:辦公室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 根據市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新增的職責
增加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下放的下列職責:
  1. 食品生產許可職責。
  2.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3.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
  4. 醫療毒性藥品收購、經營(批發)企業審批職責。
  5.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和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6. 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職責。
  7.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職責。
  8. 執業藥師註冊職責。
(三)劃入的職責
  1. 劃入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
  2. 劃入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職責。
3.劃入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職責和相關許可管理及食品檢驗檢測、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及強制檢驗職責。
  1. 劃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四)下放的職責
  1. 將宣州區管理範圍內的餐飲服務(市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食堂,市政府定點飯店除外)許可、監督管理職責交給宣州區政府。
  2. 將宣州區管理範圍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監督管理職責交給宣州區政府。
  3. 將宣州區管理範圍內的食品流通許可、監督管理職責交給宣州區政府。
  4. 將宣州區管理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督檢查職責和醫療機構(市衛生行政部門直管的綜合性醫院除外)的日常監管交給宣州區政府。
(五)加強的職責
  1. 加強食品藥品監管責任體系建設,明確並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的主體責任、主管責任、協調責任和監管責任。
  2. 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加強食品藥品等安全風險預警。
  3. 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執法檢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加大案件偵辦力度,嚴厲打擊食品藥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4. 加強食品、藥品、化妝品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

主要職責

(一)外部政府權力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總計131項政府權力,其中行政審批5項、行政處罰113項、行政強制1項、其他權力9項。以市政府網站當年公布的《宣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為準。
(二)內部管理事項
  1.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藥包材、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擬訂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藥包材、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
  2. 負責食品生產、流通、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3. 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規範。
  4. 負責藥品經營(零售)許可和監督管理;負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和產品、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5.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及藥包材和容器、醫療機構製劑監管。
  6. 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抽驗檢驗和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7. 負責保健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
  8. 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貫徹實施醫藥經濟產業政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參與擬訂全市中藥材產業發展規劃,推動中藥材產業化;參與中藥材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9. 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日常監管信息。
  10. 組織查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等生產、流通、使用、研製等方面的違法行為。監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11.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重大食品安全監管整治方案,負責監督落實;組織、指導全市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12. 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13.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便民服務事項
  1. 《藥品生產許可證》核發與變更形式審查。
  2. 《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核發與變更形式審查。
  3.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核發與變更形式審查。
  4. 全省藥學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現場確認。
(四)主要事中事後監管事項
  1. 食品生產許可。
  2. 食品經營許可。
  3. 保健食品經營許可。
  4.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5. 藥品生產許可變更備案。
  6. 藥品經營(零售)許可。
  7.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藥品零售、連鎖)。
  8. 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9. 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備案。
  10. 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
  11.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
  12. 食品藥品稽查。
  13. 執業藥師註冊。
以上所列事中事後監管事項(含子項)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政府權責清單所列其他權力事項、行政處罰事項均應制定事中事後監管細則(處罰裁量基準),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三定”檔案印發後按規定另行制定公布並報市編辦備案。
(五)部門交叉職責
1.與市農委有關職責分工。市農委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產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食品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市衛計委有關職責分工。市衛計委按規定做好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有關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及時向市衛計委提出食品風險評估的建議。市衛計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風險評估,並及時將檢驗和風險評估結果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市衛計委建立重大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與市工商質監局有關職責分工。市工商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市工商質監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採取措施加以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工商質監局,市工商質監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採取措施加以處理。
市工商質監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對其批准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法廣告,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向市工商質監局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市工商質監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市工商質監局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台將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方面的市場主體登記註冊信息傳遞到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進行依法監管,兩部門應建立健全協調配合和信息交流共享機制。
4.與市商務局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擬訂食品流通、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流通、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
5.與市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執法活動,查處暴力抗法案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予以協助。
6.與市城管執法局職責分工。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加強餐飲服務單位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周邊居住環境污染的執法管理;負責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的執法查處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加強對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餐飲服務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7.與市環保局職責分工。市環保局負責提供市區餐飲服務行業油煙排放執行標準和監測數據等技術支持;負責依法開展餐飲服務項目環保審批,並組織開展項目驗收。
8.與市教體局有關職責分工。市教體局負責加強對學校、幼稚園、託兒所集體食堂的建設與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六)市區職責劃分
  1. 管理範圍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管理範圍內的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事務,宣州區政府負責宣州區行政區域內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管理範圍以外的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事務,具體管理範圍劃分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區市場監管局協商後發文明確,報市編辦備案。
  1. 交叉事項
(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管理範圍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許可、監督管理;宣州區政府負責行政轄區內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管理範圍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許可、監督管理的許可、監督管理。
(2)食品流通環節的許可、監管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管理範圍內超市的許可、監督管理;宣州區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除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管理範圍以外超市的許可、監督管理。
(3)餐飲服務的許可、監管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管理範圍內餐飲單位和宣州區行政區域內市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食堂,市政府定點飯店的許可、監督管理;宣州區政府負責管理範圍內除市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食堂,市政府定點飯店的許可、監督管理。
(4)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管理範圍內及宣州區行政區域內市衛計委直管的綜合性醫院的日常監管;宣州區政府負責管理範圍內除市衛計委直管的綜合性醫院的日常監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 承擔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
  2.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政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保密保衛、統計管理等工作。
  3.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4. 指導和監督實施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5. 負責組織協調藥學專業中初級技術資格考試及教育培訓有關工作。
  6.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二)綜合協調科
  1. 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協調。
  2. 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生產職責;指導協調縣(市、區)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3. 組織擬訂食品藥品監管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執行食品藥品安全新聞和信息統一發布制度。
  4. 負責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
  5. 組織實施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6. 監督實施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標準;參與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和有關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三)政策法規科
  1. 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教育培訓、機關作風效能、信訪、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等工作。
  2. 組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等工作。
  3. 承擔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規範性檔案的擬訂和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法制建設。
  4. 負責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調研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
(四)行政審批科
  1. 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統計分析;
  2. 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工作。
  3. 落實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部署。
(五)食品生產監管科
  1. 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2. 承擔全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制度建設。
  3. 指導和監督實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4. 發現、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參與食品生產環節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六)食品流通監管科
  1. 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2. 承擔全市食品流通環節監管制度建設。
  3. 指導和監督實施食品流通環節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4. 發現、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參與食品流通環節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七)食品消費監管科
  1. 分析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2. 承擔全市食品消費環節監管制度建設。
  3. 指導和監督實施食品消費環節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4. 發現、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協調落實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任務;參與食品消費環節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
  1. 分析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2. 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3. 指導和監督實施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日常監督工作。
  4. 承擔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指導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發布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日常監督信息。
  5. 參與重大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九)藥品監管科
  1. 分析藥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2. 監督實施中藥材和藥品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標準。
  3. 承擔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和藥品零售質量管理規範認證(GSP)工作。
  4. 承擔特殊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醫療機構的藥品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安全分類管理制度;承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郵寄證明和運輸證明核發工作。
  5. 負責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6. 組織開展農村藥品監督網和供應網建設;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重大藥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十) 醫療器械監管科
  1. 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2.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
  3. 指導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4. 指導和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行政許可備案、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
  5. 發現、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參與重大醫療器械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十一)稽查科
  1. 建立完善全市食品藥品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市食品藥品稽查工作。承擔食品藥品廣告監測工作。
  2. 組織查處食品藥品重大違法案件,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3. 推進完善食品藥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4. 負責“12331”投訴舉報電話的接聽、受理,轉辦、催辦、反饋、回訪和統計分析工作。
  5. 指導和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工作,監督假劣食品藥品的銷毀。
  6. 牽頭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負責分析預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
  7. 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參與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
  8. 承擔重大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組織市本級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
  9. 協調建立重大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承擔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職責。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組(監察室)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編辦、市監察局對市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30名(不含單列的2名紀檢監察編制和現有的2名駕駛員編制)。
領導職數,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市紀委(監察局)派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
科級領導職數14名,其中科長(主任)11名、副科長(副主任)3名;科級非領導職數7名,其中主任科員3名、副主任科員4名。

其他事項

(一)機關黨群組織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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