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宣城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改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

機構改革

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市工商行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相關職責,市科學技術局的專利管理相關職責,市商務局的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反壟斷相關職責,省下放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管相關職責等整合,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
將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改為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相應調整市科學技術局所屬市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和名稱。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管和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訂相關地方政策、規劃、標準及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戰略。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管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制度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推進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改革,統一承擔市場、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智慧財產權、價格、鹽業、商務等領域綜合執法工作,對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進行查處和指導,查處轄區內大案要案和疑難案件。
(四)負責反壟斷相關工作。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根據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監管市場秩序。依法監管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契約欺詐、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等。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管廣告活動。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管,承擔動產抵押物登記和拍賣行為的監管。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消費維權工作和消費環境建設。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並與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規範商品交易市場、農貿市場秩序,指導商品交易市場提升發展和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或參與有關質量事故調查,落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管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經營等許可、備案和監管。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管相關職責。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承擔市地方標準立項、統一審批、編號和發布等工作。監督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貫徹實施。協調指導各類標準制定工作。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負責監管商品條碼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組織有關科研和技術引進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管制度。
(十五)負責智慧財產權監管。擬訂並組織實施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圖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政策、制度、規劃。研究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公共服務體系。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
(十六)負責藥品安全監管。監督實施藥品標準及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根據許可權或受委託,組織、指導藥品生產、經營環節的許可、備案、檢查以及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的查處。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及執業藥師註冊工作。負責現代醫藥產業人才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指導藥品行業生產經營企業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負責醫療器械安全監管。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根據許可權或受委託,組織、指導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環節許可、備案、檢查以及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查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醫療器械行業生產經營企業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十八)負責化妝品安全監管。組織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管理制度、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根據許可權或受委託,組織、指導化妝品生產環節許可、備案、檢查以及化妝品生產、經營環節違法行為查處。
(十九)負責市場監管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二十)指導推進民營企業協會和個體勞動者協會及其會員單位、專業市場、中介組織的黨建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檔案、統計、機要、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目標管理、督查督辦、綜治安全、文明創建、會務、後勤服務管理等工作。
2.承擔政務信息、調研、新聞宣傳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宣傳活動。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3.組織協調市場監管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4.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制定機關各項管理制度。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系統裝備裝配工作。
5.承擔市場監管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市場監管信息公布制度。負責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承擔市場監管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二)人事科
1.承擔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
2.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3.負責組織指導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職業能力鑑定等相關工作。
(三)綜合規劃科
1.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管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2.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管中長期規劃。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管統計工作。
3.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
4.承擔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等工作。
5.組織協調市場監管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相關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1.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2.組織相關政策、制度、標準起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3.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有關工作。承擔執法案件審核審理工作。
4.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和證件管理工作。
(五)執法監督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
2.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
3.組織指導查辦、督查督辦有全市影響和跨區域的大案要案工作。監督指導縣市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4.負責執法隊伍管理和規範化建設。
(六)信用監管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信用監管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
2.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3.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全市市場主體監管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七)個體私營經濟監管科(行業黨建指導科)
1.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維護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
2.在市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推進民營企業協會和個體勞動者協會及其會員單位、專業市場、中介組織的黨建工作。
3.指導個體民營企業協會工作。
(八)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科(規範直銷和打擊傳銷辦公室)
1.貫徹執行國家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組織實施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制度、措施、辦法。
2.協調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3.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和查處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4.承擔監管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等工作。
(九)價格監督檢查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
2.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3.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十)網路交易監管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管的制度措施。
2.組織指導全市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
3.負責監管契約、拍賣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十一)廣告監管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以及廣告監管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監管廣告活動。
2.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3.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二)質量發展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推進質量強市戰略的政策措施和政府質量獎勵制度。
2.承擔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提出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措施。
3.擬訂並組織實施我市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
4.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1.貫徹執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的工作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監督的產品抽查計畫。
2.組織開展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管工作,配合開展產品質量國家、省級監督抽查,組織開展市級監督抽查。
3.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
4.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製品質量監督工作。
(十四)食品藥品安全協調科
1.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指導協調縣市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生產職責,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參與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2.負責推進藥品安全監管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實。指導協調縣市區重大藥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承擔藥品安全生產職責。參與制定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以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標準。參與制定有關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3.承擔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
4.執行食品藥品安全新聞和信息統一發布制度。
5.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
(十五)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科
1.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並組織實施食品生產監管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
2.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3.指導和監督實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行政許可,組織開展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4.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監管科(特殊食品安全監管科)
1.負責對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和分析。擬訂並組織實施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監管及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辦法。
2.指導和監督實施食品流通的行政許可。
3.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管的制度措施。
(十七)餐飲服務安全監管科
1.負責對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進行監管和分析。擬訂並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監管及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辦法。
2.指導和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的行政許可。
3.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八)食品藥品安全抽檢監測科
1.擬訂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
2.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3.組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抽查檢驗,定期發布質量公告。
(十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1.負責《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2.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工作。
3.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4.負責氣瓶充裝單位、車用氣瓶安裝單位資格管理和證後監管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十)計量科
1.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
2.承擔計量標準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
3.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管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一)標準化科
1.依法承擔市地方標準的立項、統一審批、編號、發布等工作。負責指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和修訂。
2.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3.指導標準體系創建和實施,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負責商品條碼監管工作。
(二十二)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管科
1.依法監管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
2.組織實施對認證活動、認證結果有效性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後監管。
3.負責推進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指導認證行業、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4.負責提出全市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提出市場監管系統技術機構及實驗室建設規劃、計畫並監督執行。組織開展市場監管系統有關科研、技術引進和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
(二十三)智慧財產權保護科
1.承擔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相關工作。貫徹執行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及保護執法的檢驗、鑑定和其他相關標準。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風險預測預警工作。
2.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圖布圖設計、特殊標誌和奧林匹克標誌、世界博覽會標誌等官方標誌相關保護工作。
3.承擔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
(二十四)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科
1.擬訂和實施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擔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2.承擔專利強制許可、商標專利質押登記和轉讓管理等有關工作。
3.擬訂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的政策。擬訂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發展與監管的政策措施。
4.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告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信息加工標準制定相關工作,推動信息服務的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
(二十五)藥品化妝品監管科
1.根據許可權監督和指導實施藥品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和指導實施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2.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使用環節監督檢查。負責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管工作。
3.承擔特殊藥品、醫療機構的藥品監管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安全分類管理制度。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有關管理工作。
4.監督實施有關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組織指導化妝品經營環節監督檢查工作。
5.組織開展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組織指導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二十六)醫療器械監管科
1.根據許可權監督和指導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2.負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

派出機構

市市場監管局設2個直屬行政機構和1個派出機構,均為正科級。
(一)登記註冊局(行政審批科)
1.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負責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
2.負責外資企業、內資企業、私營企業登記註冊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3.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二)12315投訴舉報處置指揮中心
1.擬訂並組織實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措施、辦法。指導開展消費維權和消費環境建設。
2.負責開展市場監管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來訪接待等工作。
3.承擔網路交易糾紛的協調工作。
(三)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1.負責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市本級各園區相應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2.根據委託承擔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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