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藝術原則

宣傳藝術原則是為達到宣傳目的,應採取的最有效的技巧所應遵循的一般準則。列寧指出:“每個宣傳員和鼓動員的藝術就在於,用最有效的方式影響自己的聽眾,儘可能使某個真理對他們有更大的說服力,更容易領會,留下更鮮明、更深刻的印象。”(《列寧全集》第17卷第321頁)拋棄空洞乏味的八股式,用廣大民眾喜聞樂見的表現手法講解宣傳內容,是宣傳藝術原則的宗旨。

宣傳藝術原則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宣傳要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宣傳面向廣大民眾,要善於運用民眾的語言和他們樂於接受的形式發表意見。讓廣大民眾聽得懂、看得明白,才會收到更大的成效。(二)宣傳要活潑精采,生動感人,具有特殊的吸引力。宣傳活動應當象一塊磁石,做到扣人心弦、新穎而富有魅力,用多采多姿的內容與形式感染宣傳對象。(三)宣傳要有說服力,以充分的事實、嚴密的邏輯、中肯的道理誘導民眾。(四)宣傳要及時迅速,特別是對對立的宣傳要迅速作出反應。在對敵宣傳中,善於抓住對方的漏洞,推理鮮明有力,才能擊中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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