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1.將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劃給區審計局;
2.將價格監督檢查職責劃給區市場監管局;
3.將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劃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敘州區分局;
4.將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劃給宜賓市敘州生態環境局;
5.將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劃給區農業農村局;
6.將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劃給區醫保局。
(二)劃入的職責。
1.將區糧食局的行政職責,區民政局和區經濟商務科技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給區發展改革局,由糧食產業流通股、糧食和物資調控儲備股承擔。
2.將區向家壩水電站壩區工作處(區扶貧和移民工作局)的職責劃給區發展改革局。
(三)有關職責分工。
1.外商投資管理。區發展改革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准、備案。區經濟商務科技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區經濟合作外事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
2.併購安全審查。區發展改革局和區經濟商務科技局、區經濟合作外事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配合省、市發展改革委和省商務廳、市商務局開展外國投資者併購區內企業安全審查的相關工作。
3.各類投資基金。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對私募股權基金出資的標準和規範。區財政局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及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出資發起設立或參股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我區私募投資基金依法接受四川省證監局監督管理。區金融工作局參與指導各類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4.人口發展規劃、政策擬訂。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開展全區人口監測工作,實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配套銜接,參與制定全區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全區人口結構及變化趨勢分析,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研究提出全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5.救災物資儲備。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區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區發展改革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並監督實施,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區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區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區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撥。
(四)機構調整。
1.區發展改革局對外加掛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
2.將在區發展和改革局掛牌的區扶貧移民局更名為區扶貧開發局。
3.區發展和改革局不再掛區物價局牌子。
4.設立人事股、財務股、國民經濟綜合股、固定資產投資股、基礎產業股、價格綜合管理股、鐵路建設辦公室、以工代賑綜合股、扶貧項目股、社會扶貧股(區革命老區建設辦公室)、移民規劃安置股(區向家壩水電站壩區工作處辦公室)、移民後期扶持股、糧食產業流通股、糧食和物資調控儲備股(區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
內設機構
(一)中共宜賓市敘州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接受中共宜賓市敘州區財經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中共宜賓市敘州區委財經委員會具體工作,設定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掛區發展改革局財經股牌子。區發展改革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財經股)主要負責處理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研究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運行形勢;提出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聯繫指導區級投融資平台項目投資工作;提出政府主導重大項目資金平衡的意見;審核、轉報使用國家、省、市基本建設貼息資金項目計畫;提出區基本建設貼息資金項目計畫建議;負責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報批和監管;負責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和監管;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模、投向及年度計畫;研究提出全區內外貿易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全區引進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以及國內大的金融組織貸款重點項目的組織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做好全區重點引資項目儲備工作。
組織擬訂全區信用體系建設的規劃、意見、方案、規章和標準等;聯繫、協調、指導區級各有關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落實情況;負責全區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行業協會,推動和規範信用服務業發展;牽頭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勵和約束機制,協調和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全區聯合徵信服務體系;指導和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宣傳和培訓工作。
(二)辦公室:組織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機關目標績效管理、電子政務、公文運轉、綜合性公文的起草、會議組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機要、保密、檔案等工作; 牽頭負責信訪維穩、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機關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
(三)人事股:負責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意識形態、組織建設、統一戰線、黨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承擔機關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發展改革系統業務培訓;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四)財務股: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政預算、決算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負責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專項資金、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移民後期扶持直發直補資金的監督、檢查、管理和財務核算工作;負責對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鄉鎮)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的指導、監管工作,參與所管理項目資金的審計稽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糧食收購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全區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會計報告和糧食企業會計報表的彙編會審相關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股:負責起草國民經濟重要檔案,組織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課題研究;負責綜合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主要目標;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訂土地政策;協調縣域經濟與城鄉統籌發展,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
負責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整治規劃;審核轉報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承擔發展改革試點城鎮和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等工作;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的發展政策,研究區域合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區經濟合作。組織參與南向開放、長江經濟帶、成渝城市群、川南經濟區、川渝合作、成宜合作以及與國內城市合作交流等對外開放、區域合作工作。
研究提出全區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方面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研究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擬訂和協調就業、社會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以及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轉報、安排國家、省、市財政性資金的相關建設項目;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六)固定資產投資股:負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區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安排建議;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制訂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法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保設施發展建設規劃,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核政法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城市環保設施、黨政機關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負責審核、轉報管理範圍內使用國家、省、市上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畫,負責對上爭取,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負責編制重點項目規劃、年度計畫,管理項目儲備;提出加強重點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參與重點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查等工作;匯總並發布區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指導部門和鄉鎮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做好全區重點引資項目儲備工作。
(七)基礎產業股:負責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交通運輸(含城市軌道交通)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銜接平衡交通、郵政行業規劃和行業政策,編制綜合交通體系(含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國防交通發展規劃和計畫;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交通、郵政重大建設項目;提出區級財政性投資安排和建設資金平衡意見,申報中央、省、市財政性投資。
負責研究提出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審核、轉報和安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承辦區節能相關工作。
承擔能源綜合業務;提出能源發展戰略,擬訂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畫並銜接平衡其他規劃;擬訂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總體規劃和政策並指導相關工作;承擔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 擬訂煤炭、油氣開發、管道建設、天然氣利用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煤炭、油氣發展布局,負責審批、核准、備案和轉報煤炭新增固定資產項目和石油天然氣項目、煉油(含生物柴油)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煤炭行業結構調整、煤礦安全改造和煤層氣治理利用工作,協同推進淘汰煤炭落後產能、最佳化煤炭結構、煤炭產業升級和煤礦整合兼併重組工作;指導協調煤層氣開發;推進煤炭、油氣體制改革;負責石油天然氣行業管理,監測油氣發展情況;統籌協調天然氣利用和申報、配置用氣指標,參與擬訂加氣站布局規劃;在省、市能源局指導下做好石油儲備管理;監測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並擬訂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提出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布局,負責審批、核准、備案、轉報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提出電力結構調整意見,統籌協調電力“上大壓小”工作,參與節能發電調度、直購電試點相關工作;推進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關改革工作;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管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指導協調農村能源、農村電網建設與“送電到鄉”等相關工作。
負責組織擬訂全區實施西部大開發和資源開發的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建議,協調相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編制西部重點區域發展規劃,協調落實西部大開發和資源開發重大政策;協調地區經濟和經濟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牽頭開展資源開發重大項目的爭取和前期工作的支持配合工作;參與對全區資源開發重大項目建設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參與資源開發重大項目與配套產業的推進、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議;研究提出通過資源開發重大項目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
牽頭提出開發區新設、擴區、調整的意見,負責對開發區進行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安排預算內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發展引導資金;綜合分析工業、服務業、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和重大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並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統籌協調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進程,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高技術產業化示範工程,審核、轉報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和轉報重大工業建設項目;承辦食鹽、菸草等國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種行業有關工作。指導協調自主創新體系發展,牽頭組織申報國家、省、市工程研究中心和實驗室並負責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
編制重要商品的供需總量平衡、年度計畫及重點商品的進出口計畫;研究制訂重要商品儲備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重要商品和物資的區級訂貨、投放,引導和調控市場;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流通、倉儲、物流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中長期發展規劃。
(八)價格綜合管理股:負責編制全區價格改革、價格調整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擬訂年度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有關價格方面的方針、政策;按照省定價格聽證目錄,組織價格聽證;指導行業價格自律;承擔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和實施臨時價格干預;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協調有關價格爭議;負責全區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跟蹤、採集、匯總、計算、分析、預測、報告;對定點單位報送的價格監測資料進行審查、核實;開展專項調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跟蹤反饋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針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建立價格運行制度,負責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區價格監測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及相關工作;負責編制價格調節基金年度收支預算;會同相關部門提出臨時動用基金儲備調控價格應急方案,穩定市場價格;監督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項目、範圍、用途等。
按照省定資源價格、環境價格、工業品價格管理的原則、方法、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工業品價格法規和政策;承擔公路、橋樑通行費的審核上報和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和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制訂區級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審核上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價格和收費爭議。
負責對列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接受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委託對相關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全區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應急成本調查、專項成本調查工作;宣傳貫徹成本工作相關法規、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核算本地區重要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利潤水平並向社會公布;負責對暴利、低價傾銷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中的成本確認。
(九)鐵路建設辦公室:負責與市鐵建辦等部門工作銜接;參與鐵路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工作;組織協調和處理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調做好鐵路項目預可行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項目審批等工作;負責鐵路項目的儲備,積極爭取新建項目,收集反饋信息,定期、不定期報告鐵路建設項目的計畫執行情況,分析趨勢,提出建議;會同有關方面做好成貴鐵路、渝昆鐵路、川南城際鐵路等項目的規劃建設工作;負責區鐵路建設辦公室文電、會務、內部協調、財務、機要、檔案、印章、宣傳、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效能建設、資產管理等具體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鐵路建設的決定事項的落實。
負責承擔鐵路項目建設中重大問題協調工作,運營管理中重大問題協調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鐵路建設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研究涉及鐵路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和管理辦法,起草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協調鐵路建設的征地拆遷、竣工交驗等工作,協調鐵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與地方的關係,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配合擬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協調解決征地拆遷、工程建設中的有關問題,保障鐵路項目順利實施;協調鐵路建設資本金、征地拆遷資金和其它專項資金的籌集,督促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等落實到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鐵路建設專項資金進行計畫、管理、使用和監督,接受國家專項資金審計;負責鐵路建設統計工作;承擔我區參與合資鐵路業主組建等相關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及相關工作。參與爭取中、省政策和資金支持。
(十)以工代賑綜合股:負責擬訂全區開展以工代賑的對策和措施;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以工代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綜合協調全區以工代賑工作,負責管理全區以工代賑項目工程建設;審核和轉報以工代賑項目;提出全區以工代賑資金的分配方案和建設重點,申報和下達以工代賑項目建設年度計畫;配合上級工賑辦對以工代賑項目工程進行檢查驗收;會同有關部門對以工代賑資金及地方配套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研究擬訂加強以工代賑計畫和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區易地扶貧搬遷相關工作。
(十一)扶貧項目股:指導全區扶貧開發工作;擬訂全區扶貧政策措施辦法;編制全區扶貧開發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擬訂全區扶貧工作統計監測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扶貧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監督檢查扶貧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負責專項扶貧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負責農村扶貧對象建檔立卡和動態管理;組織開展精準扶持工作;負責指導實施扶貧開發項目、民生工程;管理扶貧開發項目庫,承擔扶貧計畫、資金、項目管理及驗收;負責督查脫貧攻堅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進展情況和工作成效;負責脫貧驗收考核評估工作。負責全區扶貧開發綜合數據統計;組織指導鄉鎮(街道)扶貧開發工作。
(十二)社會扶貧股(區革命老區建設辦公室):指導督促行業、部門開展整合行業資金集中脫貧攻堅工作;指導督促行業、部門按照扶貧規劃要求制定本行業的扶貧規劃並實施;指導督促行業、部門擬定年度扶貧項目、資金計畫並督查考核;負責向區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報送行業扶貧的信息。承擔有關機構或組織在區定點扶貧工作,承擔區外扶貧協作工作,擬訂定點扶貧、對口幫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指導社會組織參與扶貧,負責社會扶貧項目管理、驗收;聯繫區級扶貧社團組織;組織、協調和指導連片扶貧區水庫淹沒區、革命老區和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承擔貧困地區防災減災、災後恢復重建及貧困勞動力轉移和生產技能培訓等工作。承擔區革命老區建設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城鎮扶貧有關工作;負責扶貧幹部培訓。
(十三)移民規劃安置股(區向家壩水電站壩區工作處辦公室):編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和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年度移民工作計畫並組織、指導、監督實施;擬訂移民安置概算細化分解方案;負責移民安置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移民工程項目的審核,審批和轉報工作;負責移民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管理;參與移民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審核或審批移民工程項目的概(預)算;負責本級移民遷建驗收相關工作。承擔向家壩水電工程有關服務職能,依法承擔水電站施工區、移民區、移民安置區以及周邊地區的有關工作。
(十四)移民後期扶持股:負責移民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監督檢查移民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擬訂全區移民工作統計監測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實與統計,承擔統計監測、動態調整、系統管理工作;指導編制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制訂移民後期扶持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驗收;管理監督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庫區建設基金的使用;指導移民生產生活技能培訓。
(十五)糧食產業流通股:負責與省和市級糧食部門等的工作銜接,承接上級糧食部門考核工作;擬訂糧食工作計畫、總結等綜合材料;擬訂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糧食流通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區糧食收儲、糧食加工設施和糧食物流體系、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區級投資項目的布局建議,負責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糧食流通基礎設施項目,參與有關項目的建設管理;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指導全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經營管理;指導糧食行業技術進步、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套用、糧食收購網點及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和為農服務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優質、專用糧食訂單生產,培育發展糧食流通龍頭企業;負責全區糧食工業統計分析、糧食行業投資統計和糧食企業服務業統計工作;負責糧食系統支持新農村建設有關工作和糧食產銷合作。
提出全區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擬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有關糧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負責對區級儲備糧、軍糧等政策性糧食計畫、質量、技術規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糧食質量、倉儲設施設備和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區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指導;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糧食收購資格的初審。
(十六)糧食和物資調控儲備股(區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負責全區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和救災物資管理,擬訂(參與)管理制度並實施;負責開展收儲、輪換及其日常管理,並根據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實施;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和總量計畫,會同確定救災物資儲備計畫;負責提出全區糧食等重要物資動用計畫;建立完善全區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體系,制訂全區“糧安工程”糧食收儲體系、糧油應急體系、糧情監測預警體系、糧食質量檢測檢驗體系建設規劃和有關年度計畫,推動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及其重點工程建設;承擔糧食預警監測、應急管理、政策性供應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貫徹落實糧油購銷政策,指導開展糧油購銷、行業流通統計工作;依法管理全區國有糧食倉儲企業倉儲設施的占用、置換、拆遷、報廢;承擔區級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審核、受理、上報及區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認定工作;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指導全區農村儲糧新技術推廣和農戶科學儲糧工作;指導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系統搶險救災工作,監督重要物資的倉儲、物流等設施保護,負責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和糧食行業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管;負責全區糧油倉儲企業備案管理;負責對重要物資儲備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重要物資和救災物資統計工作。
協調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相關重大問題;擬訂全區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制度、規定;制訂和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預案和實施演練;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潛力調查;協調組織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方面的工作,協調組織軍民通用維修裝備、器材、保障設施及部分通用裝備徵集徵用等戰時裝備動員工作;負責組織全區國民經濟動員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轉報、安排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重大項目;安排戰備動員經費和區級財政性資金;組織協調全區“三線”、軍工企業調整、改造工作;組織協調軍民兼用技術產品和項目;承辦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七)區發展改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