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訂全縣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和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擬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治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法治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全縣普法工作。
3.監督管理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工作。指導律師、葛欠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鑑定工作。
4.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5.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建設、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幫市鞏坑教安置工作。
6.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機關的計財裝備工作。
7.指導、監督全縣司法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崗位職責
1.負責擬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3.承辦信息、保密、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4.承擔司法行政系統應急事件組織協調工作;
5.負責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和綜合治理、環境保護、安全工作;
6.負責信訪維穩工作,協調處理和督辦重要信訪。
7.負責本局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和計財裝備等工作;
8.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和群團工作。
9.負責局機關、司法所設備裝備和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
10.承辦局機關的財務預決算、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基本建設工作。
(二)法治宣傳股崗位職責
1.擬訂普法和法治宣傳規劃並組織實施。
2.指導、檢查法治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3.承擔全縣普法有關具體工作。
4.協調開展社會面的法治宣傳教育,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工作。
5.指導全縣司法行政機關的法治工作。
6.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工作。
7.承擔上級有關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的回覆工作。
8.負責調研工作。
9.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10.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行政賠償、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的相關工作。
11.承辦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12.指導司法行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三)公證律師管理股崗位職責
1.宜賓縣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股,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公證、律師的永符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
2.擬定全縣律師、公證工作規劃;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律師、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管理;
3.指導監連全榆督律師、公證機構及從業人員依法執業,接受市局及市律師、公證協會的指派,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
(四)基層工作股崗位職責
1.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等工作。
2.貫徹落實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規章制度,指導司法所規範化建設工作。
3.負責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執行,制定相關規朵腿格精章制度。指導各級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和業務建設工作。
4.承辦只記格幾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表彰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和人民調解員資格認證、選聘工作。
5.監督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管理使用。
6.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7.指導、協調各鄉鎮人民調解工作,承辦縣“大調解”中心交辦任務。
8.負責貫徹和監督落實有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9.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10.組織實施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檢查及年度會員登記工作。
11.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
(五)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崗位職責
1.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騙阿講關、監獄的委託,開展對被告人(罪犯)進行社會調查評估,提出對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
2.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和社區矯正法律文書;
3.建立社區服刑人員執行檔案;
4.審批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場所,外出、變更居住地的申請;
5.開展集中教育、心理矯正,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幫扶措施;
6.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表揚、警告,提出給予治安處罰建議,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提出脫管不計入矯正期限建議,提出減刑建議;
7.對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實施制止、懲戒、收監等措施;
8.組織追查或者查找脫管的社區服刑人員;
9.及時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的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10.解除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
11.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六)矯正安幫工作股崗位職責
1.承擔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刑罰執行工作。
2.承擔貫徹落實刑釋人員安置幫教的法規、政策,指導安置幫教工作,負責縣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和安置幫教協會工作,承辦縣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領導小組部署的工作。
3.承擔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
4.負責本轄區刑釋人員的銜接、接收、管理和幫扶工作。
(七)法律援助中心的崗位職責
宜賓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受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請,並組織、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法律援助人員承辦具體法律援助案件;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辦理、監督和管理。
(八)宜賓縣公證處崗位職責
1.辦理涉及國內、國外公證事項,出具公證證明。如公證經契約、聲明、委託等法律行為,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係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辦理保全證據和提存公證等。
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除辦理公證事務外,公證法律服務的內容還包括: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檔案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應邀參與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社區公證法律顧問,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等。
3.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對招標投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類有獎活動、社會性評選活動、社會性競賽活動、商品的抽樣檢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大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的社會活動進行公證監督,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4.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
5.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項;拓展公證業務建設,執行國家公證法律法規,加強公證法制建設;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九)宜賓縣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服務中心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地處理交通事故糾紛;
2.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的矛盾糾紛,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接受當事人的諮詢,對民眾諮詢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並做好服務熱線電話的記錄和統計工作;
3.及時補充、更新服務中心宣傳內容,讓民眾一目了然,真正做到了引導民眾、方便民眾、服務民眾;
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道路交通法規等知識,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定,經調解解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
5.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遇有重大和敏感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向中隊、中心領導請示、匯報;
6.向司法行政部門、交警部門及有關部門反映“三快”中心糾紛調解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困難、意見和建議。
(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崗位職責
1.貫徹中央、省、市、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屬、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諮詢;
3.履行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4.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5.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6.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
7.向司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困難、意見和建議。
(十一)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崗位職責
1.貫徹中央、省、市、縣勞動人事爭議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糾紛。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開展調查取證,認定事實。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3.接待有關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當事人和單位的諮詢,對勞動法律、法規進行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4.搞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自身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提高調解委員會成員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業務能力。
5.經調解解決的勞動人事爭議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
6.向司法行政部門、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反映糾紛和調解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困難、意見和建議。
1.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等工作。
2.貫徹落實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規章制度,指導司法所規範化建設工作。
3.負責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執行,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指導各級調解組織的規範化建設和業務建設工作。
4.承辦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表彰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和人民調解員資格認證、選聘工作。
5.監督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管理使用。
6.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7.指導、協調各鄉鎮人民調解工作,承辦縣“大調解”中心交辦任務。
8.負責貫徹和監督落實有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9.承擔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10.組織實施全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檢查及年度會員登記工作。
11.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
(五)社區矯正執法大隊崗位職責
1.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的委託,開展對被告人(罪犯)進行社會調查評估,提出對適用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
2.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和社區矯正法律文書;
3.建立社區服刑人員執行檔案;
4.審批社區服刑人員進入特定場所,外出、變更居住地的申請;
5.開展集中教育、心理矯正,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幫扶措施;
6.對社區服刑人員給予表揚、警告,提出給予治安處罰建議,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建議,提出脫管不計入矯正期限建議,提出減刑建議;
7.對違反有關監管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實施制止、懲戒、收監等措施;
8.組織追查或者查找脫管的社區服刑人員;
9.及時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的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10.解除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
11.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六)矯正安幫工作股崗位職責
1.承擔貫徹落實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社區矯正刑罰執行工作。
2.承擔貫徹落實刑釋人員安置幫教的法規、政策,指導安置幫教工作,負責縣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和安置幫教協會工作,承辦縣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領導小組部署的工作。
3.承擔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
4.負責本轄區刑釋人員的銜接、接收、管理和幫扶工作。
(七)法律援助中心的崗位職責
宜賓縣法律援助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受理、審查和批准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請,並組織、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法律援助人員承辦具體法律援助案件;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辦理、監督和管理。
(八)宜賓縣公證處崗位職責
1.辦理涉及國內、國外公證事項,出具公證證明。如公證經契約、聲明、委託等法律行為,公證學歷、出生、親屬關係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辦理保全證據和提存公證等。
2.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除辦理公證事務外,公證法律服務的內容還包括: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檔案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應邀參與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社區公證法律顧問,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等。
3.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如對招標投標、拍賣、面向社會的各類有獎活動、社會性評選活動、社會性競賽活動、商品的抽樣檢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公司股東大會等與公眾或社會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的社會活動進行公證監督,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4.普及法律知識,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
5.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項;拓展公證業務建設,執行國家公證法律法規,加強公證法制建設;通過公證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九)宜賓縣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服務中心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方針政策,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地處理交通事故糾紛;
2.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的矛盾糾紛,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接受當事人的諮詢,對民眾諮詢的問題及時給予解答,並做好服務熱線電話的記錄和統計工作;
3.及時補充、更新服務中心宣傳內容,讓民眾一目了然,真正做到了引導民眾、方便民眾、服務民眾;
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道路交通法規等知識,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定,經調解解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
5.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遇有重大和敏感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必須及時向中隊、中心領導請示、匯報;
6.向司法行政部門、交警部門及有關部門反映“三快”中心糾紛調解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困難、意見和建議。
(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崗位職責
1.貫徹中央、省、市、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屬、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諮詢;
3.履行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
4.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
5.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
6.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
7.向司法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困難、意見和建議。
(十一)勞動人事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崗位職責
1.貫徹中央、省、市、縣勞動人事爭議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法調解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糾紛。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開展調查取證,認定事實。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3.接待有關勞動人事爭議糾紛當事人和單位的諮詢,對勞動法律、法規進行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4.搞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自身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提高調解委員會成員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業務能力。
5.經調解解決的勞動人事爭議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定;
6.向司法行政部門、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反映糾紛和調解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困難、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