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
2016年10月28日,宜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張鑒武為宜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機構概況
歷史沿革
宜春撤地設市前,先後設立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和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工作委員會。
1984年1月,根據江西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成立,為省人大常委會聯絡工作機構。
1995年6月,根據江西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工作委員會,為省人大常委會派出工作機構。
2000年8月,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宜春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由宜春市一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危朝安、劉育椿、楊曉寧先後任常委會主任,徐義生、盧明生、龔源林、杜盛榮、郭明、梁歌共、毛聖外、毛慶生先後任常委會副主任,謝夢日、郭明(兼)、謝祁萍先後任常委會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35名。
2006年12月,宜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由宜春市二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楊曉寧任常委會主任,龔源林、梁歌共、毛慶生、陳秋保、王光前、易魯宜、謝國萍任常委會副主任,謝祁萍任常委會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41名。
2011年9月,宜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經宜春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任桃英、肖伏芝先後任常委會主任,陳秋保、易魯宜、謝國萍、蔡炳生、冷光輝、辛小敏、邱玉、黃志榮先後任副主任,易詠春任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定名額41名。
2016年10月,宜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經宜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張鑒武任常委會主任,易斌、邱玉、張曉波、黃渭高、劉平、鄭聲寶、應勤進先後任副主任,易詠春任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定名額41名。
宜春市一、二屆人民代表大會設2個專門委員會,即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增設法制委員會;宜春市一、二屆人大常委會下設6個工作機構,即常委會辦公室、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外事僑務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增設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設3個專門委員會,即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設9個工作機構,即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外事僑務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六)選舉市長、副市長;
(七)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內設機構
專門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外事華僑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