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宜春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宜春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是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例會和專題會議制度。

2006年12月31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人民政府會議制度
  • 發布日期:2007-02-13 
  • 發布機構:宜春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宜府發〔2007〕3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一章

市政府全體會議
1、參會人員: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正副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特設機構、歸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
2、列席人員: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組長、市政府法律顧問。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市、區)長列席。
3、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4、會議的主要任務:
⑴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⑵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⑷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情況;
⑸討論通過按法律規定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⑹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5、會議議題經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確定。
6、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三天前書面通知參會人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市政府領導同志。
7、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8、市政府領導同志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原則上在會前提出。
安排參會的市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市、區)長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章灑況不能參會,須由單位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加蓋公章),並徵得會議召集人同意後,方可指派單位其他負責人參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離開會場的,必須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9、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查會議精神落實情況,並編髮?政務督查?。
10、會議需發紀要的,由秘書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必要時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
11、會議討凶肯慨虹論的具體情況及決定的事項,以正式檔案或會付斷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的範圍傳達,在未公開前,與會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市政府領導在會上的發言,未經同意不得傳達、擴散。會議材料要注意保管,標有密級的材料,會後應立即退回會議工作人員。
12、會議作出的決策,由市政府領導同志按照分工負責實施,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市長報告。

第二章

市政府常務會議
1、參會人員: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正副秘書長。
2、列席人員:市政府辦公室正副主任、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組長、市法制辦主任、市政府法律顧問。根據需要可安排涉及議題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縣(市、區)長和市政府辦公室科室負責人列席。
3、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4、會議的主要任務:
⑴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⑵整付嬸傳達貫徹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⑶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⑷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⑸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⑹討論通過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⑺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⑻聽取市政府各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⑼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5、會議議題要逐級審核把關,需協調而未經協調的不得提交研究。部門或縣(市、區)政府的意見,須經其主要負責同志審簽並加蓋單位公章。議題經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分管領導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所提議題一般不提交研究。會議原則上不臨時增加議題。
6、會議議題須附說明。議題說明包括提出背景、政策依據、協調情況和提請研漿台陵究的問題。其中,提請研究的問題要把握準確,突出議題主要內容、涉及的人財物使用、結合實際採取的措施、協調中存在的分歧以及可供比較的方案等;政策依據需標註政策出處、名稱、文號和相關內容。
7、會議召開的時間,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兩天前通知參會人員,議題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市政府領導同志。
8、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秘套辯詢書長負責,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9、市政府領導同志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原則上在會前提出。
涉及議題的市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縣(市、區)長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須由單位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加蓋公章),並徵得會議召集人同意後,方可指派單位其他負責人參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離開會場的,必棕己主槓須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10、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一般在會後三天內完成。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
11、議定事項中涉及以下內容的需提交市委研究:
⑴在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針政策中所制定的重要政策和規定;
⑵經濟體制重大改革和國民經濟調整的重大措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長遠規劃,財政預算的制定及其調整;
⑶省政府召開的涉及重要方針政策的會議情況和貫徹意見;
⑷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市、縣(市、區)行政區的設立、合併、撤銷、調整,行政區劃變動及其名稱更改;
⑸政府系列屬市委管理幹部的獎懲;
⑹涉及全市範圍內關係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⑺其他需提交市委研究的事項。
12、議定事項中涉及以下內容的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⑴市政府工作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長遠規劃,財政預算的制定及其調整;
⑵涉及市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⑶市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⑷按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需要提請審議的其他事項。
13、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研究或審議的議題,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一般在會議紀要審簽後三天內完成。
14、會議討論的具體情況及決定的事項,以正式檔案或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的範圍傳達,在未公開前,與會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會議原始記錄為機密材料,原則上不對外借閱,如確需查閱,應報經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市政府領導在會上的發言,未經同意不得傳達、擴散。會議材料要注意保管,標有密級的材料,會後應立即退回會議工作人員。
15、會議作出的決策,由市政府領導同志按照分工負責實施,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市長或在市長例會上作扼要報告。

第三章

市長例會
1、參會人員: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正副秘書長。
2、列席人員:市政府辦公室正副主任、紀檢組長和其他縣級幹部。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市政府辦公室科室負責人列席。
3、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4、會議的主要任務:
⑴通報前一階段主要工作情況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⑵傳達中央、省、市有關會議及檔案精神;
⑶通報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及下一階段準備開展的工作;
⑷提出需要其他市政府領導配合支持的工作。
5、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6、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7、會議議定事項需發會議紀要的,一般列入下次市政府常務會紀要;確需立即發會議紀要的,以?會議摘錄?形式,由秘書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
8、會議作出的工作部署列入市政府辦公室《每周要訊》內容編髮,由市政府領導同志按照分工負責實施,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市長或在下次市長例會上作扼要報告。

第四章

市政府專題會議
1、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涉及兩位以上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
2、會議的主要任務:
⑴研究協調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⑵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⑶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3、會議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向市長報告。
4、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5、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須由單位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加蓋公章),並徵得會議召集人同意後,方可安排單位其他負責人參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離開會場的,必須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6、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簽發。
3、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4、會議的主要任務:
⑴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⑵傳達貫徹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⑶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⑷討論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⑸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⑹討論通過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⑺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⑻聽取市政府各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⑼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5、會議議題要逐級審核把關,需協調而未經協調的不得提交研究。部門或縣(市、區)政府的意見,須經其主要負責同志審簽並加蓋單位公章。議題經秘書長、常務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確定。市政府分管領導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所提議題一般不提交研究。會議原則上不臨時增加議題。
6、會議議題須附說明。議題說明包括提出背景、政策依據、協調情況和提請研究的問題。其中,提請研究的問題要把握準確,突出議題主要內容、涉及的人財物使用、結合實際採取的措施、協調中存在的分歧以及可供比較的方案等;政策依據需標註政策出處、名稱、文號和相關內容。
7、會議召開的時間,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兩天前通知參會人員,議題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市政府領導同志。
8、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9、市政府領導同志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原則上在會前提出。
涉及議題的市直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縣(市、區)長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須由單位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加蓋公章),並徵得會議召集人同意後,方可指派單位其他負責人參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離開會場的,必須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10、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一般在會後三天內完成。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
11、議定事項中涉及以下內容的需提交市委研究:
⑴在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針政策中所制定的重要政策和規定;
⑵經濟體制重大改革和國民經濟調整的重大措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長遠規劃,財政預算的制定及其調整;
⑶省政府召開的涉及重要方針政策的會議情況和貫徹意見;
⑷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市、縣(市、區)行政區的設立、合併、撤銷、調整,行政區劃變動及其名稱更改;
⑸政府系列屬市委管理幹部的獎懲;
⑹涉及全市範圍內關係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
⑺其他需提交市委研究的事項。
12、議定事項中涉及以下內容的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
⑴市政府工作報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長遠規劃,財政預算的制定及其調整;
⑵涉及市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⑶市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⑷按地方組織法、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需要提請審議的其他事項。
13、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研究或審議的議題,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一般在會議紀要審簽後三天內完成。
14、會議討論的具體情況及決定的事項,以正式檔案或會議紀要為準,並按規定的範圍傳達,在未公開前,與會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會議原始記錄為機密材料,原則上不對外借閱,如確需查閱,應報經秘書長或市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市政府領導在會上的發言,未經同意不得傳達、擴散。會議材料要注意保管,標有密級的材料,會後應立即退回會議工作人員。
15、會議作出的決策,由市政府領導同志按照分工負責實施,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市長或在市長例會上作扼要報告。

第三章

市長例會
1、參會人員: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市政府正副秘書長。
2、列席人員:市政府辦公室正副主任、紀檢組長和其他縣級幹部。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和市政府辦公室科室負責人列席。
3、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4、會議的主要任務:
⑴通報前一階段主要工作情況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⑵傳達中央、省、市有關會議及檔案精神;
⑶通報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及下一階段準備開展的工作;
⑷提出需要其他市政府領導配合支持的工作。
5、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席,須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6、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7、會議議定事項需發會議紀要的,一般列入下次市政府常務會紀要;確需立即發會議紀要的,以?會議摘錄?形式,由秘書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
8、會議作出的工作部署列入市政府辦公室《每周要訊》內容編髮,由市政府領導同志按照分工負責實施,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向市長或在下次市長例會上作扼要報告。

第四章

市政府專題會議
1、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涉及兩位以上市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
2、會議的主要任務:
⑴研究協調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專門問題;
⑵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⑶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3、會議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向市長報告。
4、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
5、參會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須由單位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加蓋公章),並徵得會議召集人同意後,方可安排單位其他負責人參會;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離開會場的,必須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6、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副市長、副巡視員、市長助理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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