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Yichun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是江西省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宜春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書長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現任江西省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李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外文名:Yichun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 性質:人大常設機關
  • 組成人員: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 任期時間:五年 
  • 現任領導:李寧 
人事任免,機構概況,歷史沿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人事任免

2016年10月28日,宜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張鑒武為宜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機構概況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歷史沿革

宜春撤地設市前,先後設立了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和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工作委員會。
1984年1月,根據江西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成立,為省人大常委會聯絡工作機構。
1995年6月,根據江西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聯絡處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地區工作委員會,為省人大常委會派出工作機構。
2000年8月,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宜春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由宜春市一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危朝安、劉育椿、楊曉寧先後任常委會主任,徐義生、盧明生、龔源林、杜盛榮、郭明、梁歌共、毛聖外、毛慶生先後任常委會副主任,謝夢日、郭明(兼)、謝祁萍先後任常委會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35名。
2006年12月,宜春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由宜春市二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楊曉寧任常委會主任,龔源林、梁歌共、毛慶生、陳秋保、王光前、易魯宜、謝國萍任常委會副主任,謝祁萍任常委會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41名。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9月,宜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經宜春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任桃英、肖伏芝先後任常委會主任,陳秋保、易魯宜、謝國萍、蔡炳生、冷光輝、辛小敏、邱玉、黃志榮先後任副主任,易詠春任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定名額41名。
2016年10月,宜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經宜春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張鑒武任常委會主任,易斌、邱玉、張曉波、黃渭高、劉平、鄭聲寶、應勤進先後任副主任,易詠春任秘書長,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定名額41名。
宜春市一、二屆人民代表大會設2個專門委員會,即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增設法制委員會;宜春市一、二屆人大常委會下設6個工作機構,即常委會辦公室、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外事僑務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增設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設3個專門委員會,即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設9個工作機構,即常委會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外事僑務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委員會。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市人大常委會主要職權是: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三)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四)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內設機構

專門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宜春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機構設定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外事華僑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現任領導

主任

李寧

副主任

蔡勁松黃渭高熊勤香余定新李國興吳依群韓林

秘書長

包春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