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0年05月22日發布,自2000年05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0年05月22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5月2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行政區劃與地名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宜春地區撤地設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贛府文[1999]4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宜春地區和縣級宜春市,設立地級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袁州區。
二、宜春市設立袁州區,以原縣級宜春市的行政區域為袁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中山中路。
國務院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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