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高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高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促進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9年4月3日,《高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日期:2019年4月05日 
  • 發布機構:高安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高府發〔2019〕2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宜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忠誠型、創新型、擔當型、服務型、過硬型政府。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始終置於市委的領導之下謀劃推進,始終置於“十全十美、品牌高安”的大局中謀劃推進,始終置於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建設中謀劃推進,抓細化、抓執行、抓操作、抓落實,提高政府理解力、戰鬥力、執行力、公信力。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黨組成員、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八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對於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分管的工作,要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商量決定;需要協調的重要事項,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牽頭協調。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市長的領導下,負責協助常務副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市長離開高安出差、出訪、考察、學習、休假等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或其他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局、各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積極履職盡責,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著力研究和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之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與分管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談心和溝通,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談心談話活動,增進了解和信任,相互關心、相互支持。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五條 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第十六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七條 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全市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全市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八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九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實施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實現綠色崛起。
第二十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市人民政府領導幹部學習法律的表率作用,堅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注重學以致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每年法律知識學習不少於4次。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製度、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市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預算調整及市財政對外借款,重大規劃,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和市人民政府規章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意見、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公眾代表、專家、企業家、媒體等列席市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二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政務輿情的監測研判回應工作,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準確傳遞政策意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主動釋疑解惑,穩定社會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認真落實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依法備案市人民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切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和建議,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市長專題辦公會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其他黨組成員、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由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檔案、政策精神;
(二)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重大決策的具體措施;
(三)研究需向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請示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項;
(五)審議以市人民政府黨組名義印發的重要檔案;
(六)研究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方面工作;
(八)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黨組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人民政府其他黨組成員組成。由市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報請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
(五)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個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專題辦公會由市長、副市長召集並主持。主要研究處理以下工作:
(一)屬於市人民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範圍內需要統籌協調的某一業務事項。
(二)屬於市人民政府領導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組織實施的某一業務事項。
(三)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動的協調實施事項。
(四)某一具體問題的協調實施事項。
(五)某一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六)市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處理的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五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收集並初步審核;再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系統提出上會安排建議,報市長審定。會議議題安排應控制數量,重要、緊急議題優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檔案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或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七條 參加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的同志要在會前對會議議題認真準備,並嚴格遵守會場紀律,不得無故早退或中途退場,不得擅自擴散會議尚未決定或不能對外公開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並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後,由市長簽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會期,嚴格審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查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並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市長審批。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各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批,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確需邀請鄉鎮(街道、墾殖場)政府負責人參會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提倡開短會,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五十條 凡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嚴格按通知要求參會,不得隨意頂替、缺席、遲到或早退。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須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由其他負責人代會。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或審批程式。
第五十二條 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報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簽批徵求意見後,除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或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行文,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查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簽發。
屬於市人民政府工作範疇、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一般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涉及重大人、財、物的公文,以及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公文,由市長簽發。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和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

第十章

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實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要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總體安排,制定和落實細化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實施方案,並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五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部署,全面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工作,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對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事項,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要親自抓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適時通報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督查主要內容是:
(一)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國務院、省、宜春市和市《政府工作報告》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五)全市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的落實情況;
(六)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市人民政府其他黨組成員離開高安的,應事先報告市長,並把外出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高安外出,應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和市長報告,並按有關要求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主要負責人離開本地外出,應事先向市長報告,並按有關要求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備。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向宜春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事項:
(一)重大方針、政策的決定;
(二)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市政府組成部門的設立和鄉以上行政區的設立、調整、合併、撤銷,行政區劃的變動及其名稱更改;
(三)重大災情、事故、事件和重大涉外事項;
(四)宜春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請示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向市委請示報告的事項:
(一)在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的方針政策中所制訂的重要具體政策和規定;
(二)重大改革舉措、重大體制變動、重大項目推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重要表彰獎勵、重大違法違紀、大額資金使用(原則500萬元以上,不包括項目建設)和扶助敏感案件處理等;
(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長遠規劃和財政預決算及其重大調整;
(四)省、宜春市政府召開的涉及重要方針、政策的會議的貫徹意見和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檔案等;
(五)出台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衝突、需授權才能實施的;
(六)屬於自身職權範圍但事關重大或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的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以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長遠規劃和財政預決算的制定及其調整;
(二)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全局性的重大問題;
(三)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四)按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需要報告工作和報請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應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出台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決策部署;
(二)市級各類專項經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大宗國有資產處置和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
(四)向國家部委、省、宜春市直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五)市內發生的或與我市密切相關的重大緊急情況;
(六)接待上級重要來客、以及國內外知名的專家、學者、企業界人士;
(七)國內外重要媒體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八)依法需要向市政府請示報告的其它事項。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妥善處置,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向上級人民政府或部門報送緊急重要信息,須先報市人民政府審核。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宜春市委和市委若干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第七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黨組成員以及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履行一崗雙責職責,要履行好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市人民政府市長要抓好政府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和黨組成員要抓好分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做到履職盡責。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和建築工程領域;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七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加強中心組理論學習,不斷提高理論素養、黨性修養,增強駕馭全局和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
市人民政府黨組中心組由組長、副組長、成員組成。市長為市人民政府黨組中心組組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為副組長。成員原則上由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組成。非中共黨員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列席。根據學習內容和需要,可適當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列席。
市人民政府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堅持個人自學與集體學習相結合。在認真參加市委中心組組織的理論學習同時,原則上每季度安排1次集體學習,可適時邀請專家授課。集體學習時,中心組成員要安排好工作,原則上不得缺席。確有特殊情況,須向組長請假。
第七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了解情況、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要緊緊圍繞深化改革的難點問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問題和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特別是要深入到困難地區、困難企業、困難民眾中去,體察社情民意,傾聽民眾呼聲,關心民眾疾苦。原則上每年安排2個月以上時間深入基層調研。
第七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鄉鎮(街道、墾殖場)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