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子女投靠父母入戶指南

宜春子女投靠父母入戶,凡與父(母)分居兩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投靠入戶。

證明材料,辦理流程,

證明材料

1. 申請投靠入戶的書面報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戶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證》;
4.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5.子女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證明及雙方關係證明;
6.街道或鄉鎮計畫生育部門的計畫生育證明。
7.屬在校學生的,還要提供學校出具的並經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的在校證明。

辦理流程

申請投靠父(母)入戶的小孩,由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並在2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後,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後,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經批准同意遷入的,申請人憑通知到市(縣)公安局領取《準遷證》,並持《準遷證》回原籍辦理《遷移證》,再憑兩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申請人按規定應交納《準遷證》和《遷移證》工本費每證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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