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結婚登記由雙方任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受理。
設定依據,實施許可權,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結時限,收費依據,
設定依據
(一)2003年8月8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二)2004年7月16日下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111號)規定,對我區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構規範如下:在城市,婚姻登記集中在市轄區民政部門,對外稱“××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在農村,按照“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的原則,在縣級民政部門集中登記,對外稱“××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對於少數經濟條件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範圍較大的縣(市),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在中心鄉(鎮)設點辦理婚姻登記。縣(市)設定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對外稱“××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原則上每個縣設立的婚姻登記處不超過4個。……”
實施許可權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11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桂政發49號),內地居民的婚姻登記由縣級民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涉外婚姻登記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實施。
審批條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111號)。
(一)結婚登記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雙方當事人自願結婚;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當事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7.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補領結婚登記證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在仍然維持登記時婚姻狀況;
2.原結婚證遺失、損毀;
3.原結婚登記是在本登記機關辦理的,或者現在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常住戶口是本轄區內的;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結婚登記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
申請材料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五)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辦結時限
(一)法定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二)承諾辦結時限:當場辦結。
收費依據
《結婚證》、《離婚證》工本費每對9元。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21條;價費字249號;桂價費字061號;桂財綜35號;桂價費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