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擔保效力

定金擔保效力,是指通過定金的罰則作用來體現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此,定金與預付款,與違約金在性質上都是有明顯區別的。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此,定金與預付款,與違約金在性質上都是有明顯區別的。以保證擔保債務的履行時,保證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擔保債務的履行時,抵押人、出質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定金擔保不得由契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的設定人僅限於被擔保的契約的當事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契約債務的履行,而向定金擔保的主契約債權人給付定金的,不發生定金擔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擔保是契約債務人的自己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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