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目】定法
【拼音】dìng fǎ
【注音】ㄉㄧㄥˋ ㄈㄚˇ
【詞語解釋】制定法令、法規、辦法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法
- 拼音:dìng fǎ
- 詞語解釋:制定法令、法規、辦法等
- 出處:韓非《韓非子·定法》第四十三章
詞語,韓非子·定法,
詞語
詞語解釋
(1).制定法令、法規、辦法等。《史記·秦始皇本紀》:“除疑定法,鹹知所辟。”《孔叢子·記問》:“若管仲 之知足以定法,材非管仲而專任法,終必亂成矣。”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史傳》:“周命維新,姬公定法。”《兒女英雄傳》第三三回:“將來怎的個撥弄,怎的個分段,怎的個招佃,怎的個議租,此時定法不是法,你們再聽老爺太太的吩咐。”
(2).規定,成法。 北魏 賈思勰 《齊民要術·造神麴並酒等》:“第四、第五、第六酘,用米多少,皆候麴勢強弱加減之,亦無定法。”《書·立政》“茲式有慎行” 唐 孔穎達 疏:“治獄必有定法。此定法有所慎行。” 宋 吳自牧 《夢粱錄·嫁娶》:“貧富不同,亦從其便。此無定法耳。” 清 俞樾 《古書疑義舉例·敘論並行例》:“古人之文無定法也。
韓非子·定法
【原文】
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於國?”應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於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託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而張儀以秦殉韓、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
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應侯攻韓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
故戰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主無術以知奸也。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於帝王者,法不勤飾於官,主無術於上之患也。”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對曰:“申子未盡於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雖知弗言’。治不逾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謂過也。人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聽,故聽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
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慧型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慧型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故曰:二子之於法術,皆未盡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