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斷獄期限敕》是唐代李純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定斷獄期限敕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李純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定斷獄期限敕
刑部大理,決斷罪囚,過為淹遲,是長奸幸。自今已後,大理寺檢斷,不得過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過十日,如刑部覆有異同,寺司重加,不得過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過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節目,及於京城內勘本推,即日以報,牒到後計日數,被勘司卻報,不得過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報牒月日,牒報都省及分察使,各準敕文勾舉糾訪。如有違越,奏聽進止。其仍獄情可疑,須再三詳審,非限內可畢者,即別狀分析,並寺司每月已斷未斷囚姓名事由,並申報中書門下。
作者簡介
李純(778—820年)唐朝皇帝。806年—820年在位。唐順宗長子。貞元二十一年(805年),宦官俱文珍迫唐順宗禪位,擁他即位。即位初年,平定了四川劉辟、江南李錡叛變。後整頓江淮財賦,招降河北強藩魏博節度使田弘正,並集中全力消滅淮西節度使吳元濟,使其他藩鎮相繼降服,暫時實現了全國的統一。他寵信宦官,迷信佛教,晚年服“長生藥”,元和十五年(820年)為宦官毒死。廟號憲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