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大理寺斷獄取最後敕定罪敕》是唐代李嗣源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令大理寺斷獄取最後敕定罪敕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李嗣源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令大理寺斷獄取最後敕定罪敕
大理寺每有詳斷刑獄案牘,準律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又稱準格詳獄,一切取最後敕為定,後敕合破前格。今後凡有刑獄,先引律令格式有無正言語,然後詳檢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敕內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格外又無正條,即比附定刑。先自後敕為比,事實無疑,方得定罪。或慮律令難明,錄奏取裁,仍當比事平情。取法直官不隱法文狀在案,本斷官祗據僭狀書法定罪,不得輒使文章及有徵引,刑部詳覆官法直官亦準此。兼自此御史台大理寺準推斷刑獄之際,刑法官及諸朝臣,不得以見所推斷人罪名,合使條格,奏請改易,刑法中或有不便於事者,任其奏聞。餘依李延范所奏。
作者簡介
李嗣源(867-933年),五代時期後唐第二位皇帝。沙陀人。李克用的養子,名嗣源,本名邈佶烈。926-933年在位。因驍勇號稱李橫衝。以功官至蕃漢內外馬步軍總管。同光四年(926年)他合魏州兵入洛京。莊宗死後,稱監國,旋即位,為後唐明宗,改元天成。次年更名亶,於莊宗弊政多有革除,“愛人恤物”,“兵革粗息,年屢豐登”。但“仁而不明,屢以非辜誅臣下”(《新五代史》)。因變亂頻仍,抱恨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