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標誌保護辦法

官方標誌保護辦法

為加強對官方標誌的保護,規範官方標誌保護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0年9月28日就《官方標誌保護辦法》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官方標誌的保護,規範官方標誌保護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範圍界定】
本辦法所保護的官方標誌包括以下標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
(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等;
(三)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
(五)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等。
第三條【國內保護】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部門或者組織(以下稱備案單位)使用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所述標誌,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官方標誌備案。
第四條【提交材料】
提交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檔案:
(一)官方標誌信息表;
(二)官方標誌說明,包括形狀、顏色、使用方式(包括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和含義等;
(三)符合要求的官方標誌圖樣;
(四)官方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五)官方標誌需要獲得國際保護的說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檔案。
以上檔案可以使用符合規範的電子形式提交。
第五條【處理程式】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
屬於備案範圍且材料齊全的,予以備案,書面告知備案單位,並自告知之日起2個月內予以公告;送交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備案單位補充相關材料。不屬於備案範圍的,書面告知備案單位。
第六條【國際保護原則】
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中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協定處理國際間官方標誌的保護事務。
第七條【國內官方標誌的國際保護程式】
備案單位認為其官方標誌需要獲得國際保護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
第八條【外國官方標誌的國內保護程式】
除國旗外,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使用的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述標誌,需要在中國獲得保護的,應當經國際局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
前款所述標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個月內予以公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2個月內經由國際局向有關國家或者國際組織提出異議。
第九條【官方標誌的保護】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官方標誌的保護。
第十條【不予註冊】
申請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與官方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駁回。
第十一條【宣告無效】
對已註冊的商標,因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與官方標誌相同或者近似,被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理由成立,依法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
對已註冊的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與官方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第十二條【行政處罰】
使用與官方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未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變更事項】
備案單位需要改變其官方標誌的,應當重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備案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官方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告知國家知識產權局。
備案單位停止使用其官方標誌的,應當及時將停止使用情況告知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對官方標誌的變更或者停止使用事項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備案的官方標誌無需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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