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法

宗教法人法(しゅうきょうほうじんほう、昭和26年4月3日法律第126號)是關於宗教團體舉行宗教活動等、尊重信仰自由的目的,賦予宗教團體法人格(4條)的法律。最終改正是2006年(平成18年)6月2日法律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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