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宋景濤
- 國籍:中國
- 民族:滿族
- 出生地:遼寧瀋陽
- 出生日期:1953年12月
- 性別:男
個人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強制措施,一審宣判,二審判決,
個人履歷
1969.06——1976.09,西寧鋼廠工人
1976.09——1979.12,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工業自動化專業學習
1979.12——1986.12,西寧鋼廠冷軋車間工段長、設備科副科長
1986.12——1994.01,青海省財經委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4.01——1996.04,青海省經貿委經濟運行處副處長
1996.04——1998.05,青海省經貿委經濟運行處處長
1998.05——2001.10,青海省經貿委辦公室主任
2001.10——2003.06,青海省經貿委產業一處處長
2003.06——2004.03,青海省經貿委助理巡視員
2004.03——2014.04,青海省經濟委員會副巡視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04月9日中紀委監察部通報,青海省經濟委員會副巡視員宋景濤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7月,經查,宋景濤在任青海省經委副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經省紀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宋景濤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強制措施
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貪污、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該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景濤犯貪污罪、受賄罪,於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7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宋景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追繳在案的被告人宋景濤的貪污所得60000元,返還受害單位;被告人宋景濤受賄所得佳能牌5D相機一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5年5月3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宋景濤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原判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認定抗訴人宋景濤索要10萬元,在未退還時屬公款,從而認定為貪污罪,與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屬定性錯誤,應予糾正。抗訴人宋景濤在公務活動中索賄,應予從重處罰,但其又能主動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行為,可酌情從輕處罰。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正確,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71號刑事判決。二、抗訴人宋景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三、追繳的贓款60000元及佳能牌5D照相機一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