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區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擬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監督地質勘查規劃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區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四)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和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十五)根據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街道)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六)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區林業局。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責調整。
1.將原區國土資源局(區不動產登記局)的職責,以及區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區水務局的水資源、原區農業局的草原資源、區林業局的森林資源、濕地資源等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劃入區自然資源局。
2.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區自然資源局。
(二十)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與區應急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區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平壩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區級應對重大災害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平壩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水務局、區林業局、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按要求建立與國家、省、市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區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指導有關部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種災害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落實國家、省、市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要求。
2.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平壩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必要時,區自然資源局可以提請區應急局,以區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管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統計、財務、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承擔重要檔案文稿和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黨建、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目標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落實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開展高新技術建設;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運用,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大數據發展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法規監察股(行政審批股)。執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落實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查指導全區落實自然資源督察意見。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對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大案、要案進行監督指導管理,協調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指導全區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承擔區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開展礦業權市場建設,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統計分析並指導監督全區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油氣礦業權出讓、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承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涉外行政許可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上級部門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
(三)自然資源管理股(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評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區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區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記資料。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實施相關考核標準;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監督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建立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限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擬訂全區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開展衛星遙感建設工作,統籌遙感影像套用;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項目備案工作。
(四)國土空間管理股(地勘環境股)。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履行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上級部門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區級重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組織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承擔國土空間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監督檢查地質勘查規劃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區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提出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建議,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開展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區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不含兼職),股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將原區國土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由區自然資源局管理。區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