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縣茶葉協會

安溪縣茶葉協會

安溪縣茶葉協會成立於2004年8月16日,是由安溪縣及安溪人在外從事茶葉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監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溪縣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安溪縣茶業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溪縣茶葉協會
  • 成立:於2004年8月16日
  • 協會章程:共八章
  • 地區:安徽
所屬區域,主要職責,

所屬區域

安溪縣

主要職責

安溪縣茶葉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安溪縣茶葉協會,英文全稱為Anxi Tea Association (FAT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安溪縣及安溪人在外從事茶葉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監督、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是政府與會員,會員與縣內外經濟、貿易、科研組織的紐帶和橋樑,以服務為宗旨,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誠信經營為準則,引導茶葉消費,努力促進科學技術與生產、流通、企業管理的緊密結合,著力提高我縣茶葉質量,增創品牌,拓展國內外市場,促進茶葉產業化經營,為本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服務,維護本行業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溪縣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安溪縣茶業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安溪縣中國茶都E座二樓。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的職責和任務是:
(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組織協調全縣茶葉種植、生產、科研和流通等行業經營活動,促進茶葉產業化經營;
(二)根據世貿組織(WTO)有關規則,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制訂本行業共同遵守的《行規行約》,為企業營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保證本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三)加強對國內、國外茶葉市場的調查和研究,掌握國內外茶葉行業發展狀況和趨勢,為政府引導產業結構調整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編制我縣茶葉產業的發展規劃;
(四)研究、探討茶葉產業(包括生產、加工、經營、科研等)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縣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訂行業方針、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應對入世開展茶葉產業在質量認證、技術標準、包裝、標識、衛生及環保等相關規則的宣傳,幫助企業按照世貿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協助解決茶產品進出口貿易爭端,維護我縣企業、茶農的利益;
(六)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工作,組織有關標準的宣傳貫徹活動,開展經營質量行檢、行評工作,接受企業的委託,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七)組織協調並增進會員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和橫向經濟聯合;
(八)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九)開展專業技術技能和企業管理、培訓,組織技術交流技術技能競賽、推廣技術成果套用,提高行業生產技術水平;
(十)充分發揮我縣茶葉資源優勢,增創品牌產品,普及茶葉商品知識,宣傳茶葉飲用價值,弘揚安溪茶藝、茶文化,開展境內外茶文化的交流活動;
(十一)幫助企業開展宣傳促銷,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編寫書籍等活動,提高茶葉經營企業、茶葉商品在社會上聲譽,擴大社會知名度,提升安溪茶葉市場占有率;
(十二)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國內外茶葉經營企業之間的各種交流活動;
(十三)協會根據以上要求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和在安溪縣茶葉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
(一)團體會員:
凡從事涉茶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直接從事茶葉種植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科研及從事茶葉機械、茶葉包裝等涉茶行業、教學人員,可申請作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其它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及時交流反
饋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會員,自然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落實;
(十一)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茶葉行業工作,在茶葉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間最長不超過2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選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8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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