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印發合肥市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規則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的督辦管理,根據國家總局《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辦法》和《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安徽省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規則的通知》(皖食藥監稽〔2015〕29號)精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合肥市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規則
第一條 為保證重大食品藥店市灶充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辦理,確保案件督辦工作落到實處,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一、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提高案件查處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辦法》及《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安徽省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督辦規則的通知》(皖食藥監稽〔2015〕2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案件)督辦工作堅持突出督辦重點、依法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對全市範圍內的重大食品藥品案件進行督辦。
第四條 市局督辦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
(一)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藥品質量安全案件;
(二)違法違規情形嚴重,足以吊銷或者撤銷相關批准證明檔案的案件;
(三)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的;
(四)涉及特殊管理藥品流弊的;
(五)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六)媒體關注且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七)市局認定的其它重大案件。
第五條 縣(市)區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標準的重大案件,應當及時報送市局稽查部門(以下簡稱督辦單位)。
第六條 督辦單位根據案潤灶艱情複雜程度和查處工作需要確定督辦案件,並向承辦案件的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發出重大案件督辦函。
第七條 督辦單位可採用文函督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電話督辦等方式,指導、協調、督查重大案件查處;必要時可以組織人員前往案發地區督促檢查或者指導辦案。案件涉及其他部門的,督辦單位可聯繫協調實淋頸求施聯合督辦。
第八條 重大案件督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案件辦理情況,包括案件進度、時限要求;
(二)對違法行為認定、違法產品性質認定、法律法規適用、處罰及移送等情況;
(三)與其他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配合協作情況;
(四)對上級交辦、領導批示內容及對投訴舉報人的回覆情況;
(五)案件查辦的程式合法性;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督辦單位報告案件查處進展情況。重大案件督辦函中確定報告尋疊時限的,按照確定時限報告;案件查處有重大進展或者遇到緊急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案件查處沒有進展或者進展緩慢的,應當說明原因,並明確提出下一步查處工作安排。
對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報告督辦單位。
第十條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督辦案件的辦結:
(一)督辦的重大案件違法事實已經查證清楚,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並被立案的;
(三)完成督辦單位其他督辦事項要求的。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督辦案件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督辦單位報告結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案件來源、案件查處情況、行政處罰及案件依法移送等,情況複雜的督辦事項應當同時報送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督辦單位應對承辦單位上報的辦結報告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凝雅射,退回承辦單位並提出進一步處理要求。
第十三條 重大案件督辦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承擔領導責任,承辦單位稽查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案件承辦人員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直接責任。
在督辦過程中,如發現承辦單位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拖延、推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承辦事項等問題的,以及承辦人員有通風報信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督辦單位應當舉精棵剃及時向有關部葛和講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督辦單位應當定期對重大案件的查辦情況予以通報,對承辦單位及承辦人員在查處督辦案件中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對案件隱瞞不報、承辦及協查協辦不力的,應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督辦的重大案件違法事實已經查證清楚,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並被立案的;
(三)完成督辦單位其他督辦事項要求的。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督辦案件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督辦單位報告結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案件來源、案件查處情況、行政處罰及案件依法移送等,情況複雜的督辦事項應當同時報送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督辦單位應對承辦單位上報的辦結報告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退回承辦單位並提出進一步處理要求。
第十三條 重大案件督辦實行工作責任追究制。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承擔領導責任,承辦單位稽查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案件承辦人員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直接責任。
在督辦過程中,如發現承辦單位存在行政不作為或者拖延、推諉、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承辦事項等問題的,以及承辦人員有通風報信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督辦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督辦單位應當定期對重大案件的查辦情況予以通報,對承辦單位及承辦人員在查處督辦案件中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對案件隱瞞不報、承辦及協查協辦不力的,應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