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與國家開發銀行第四輪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管理辦法

2010年1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0〕1號印發《安徽省與國家開發銀行第四輪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機構及職責,貸款的申請、審批和使用,貸款償還和管理費的收取,貸款資金的監督管理,附則6章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與國家開發銀行第四輪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0〕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1月6日
  • 施行時間:2010年1月6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與國家開發銀行第四輪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0〕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制定的《安徽省與國家開發銀行第四輪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六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與國家開發銀行第四輪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開發銀行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項目及資金管理,確保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償還,根據2009年3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的《開發性金融合作協定》(以下簡稱《合作協定》),以及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資金主要用於經省政府審定的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和明顯帶動作用,符合公共財政投資政策的鐵路、公路,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改革試驗區、皖北地區基礎設施以及省內大中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項目等。
第三條 省政府授權省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和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合作協定》項下開發性金融合作的融資平台(即:借款主體),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貸款的借入、使用和償還。
第四條 利用國家開發銀行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項目的融資模式採用“委託代建”形式,即經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將貸款建設項目委託指定的融資平台,並與融資平台簽訂《委託代建協定》,融資平台通過簽署協定將貸款建設項目委託給實際建設單位即用款主體,由用款主體承擔項目建設、實現建設目標。
第五條 貸款管理以“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一為原則,在保證貸款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簡化貸款使用程式,確保貸款資金的規範借入、合理使用和按期償還,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合作協定》項下的省級政府額度貸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安徽省開發性金融合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省開發性金融合作工作,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審定和調整貸款投向,研究解決貸款借入、使用和償還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落實領導小組工作部署,協調解決合作協定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二)審核申貸項目,確定借款主體,並辦理貸款項目的準備、簽約、提款等手續;
(三)協助開發銀行加強貸款項目的信貸管理,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及借款主體解決項目建設與運營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貸款及時發放、按期償還,及時研究解決貸款償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協助開發銀行化解貸款風險,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五)監督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
(六)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省政府金融辦主要職責:協調貸款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執行與開發銀行貸款相關的契約,協調解決貸款項目在準備、實施和還貸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省發展改革委主要職責:研究提出貸款的使用方向和重大項目;審查借款主體上報的貸款項目;指導貸款的使用,做好貸款項目的後評價工作。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審核貸款項目的配套能力、償債能力,提出項目貸款額度的建議;受省政府委託,與借款主體簽訂“委託代建協定”;辦理涉及省財政籌措配套資金或承諾還款的手續;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主要職責:執行開發銀行有關信貸政策;審核項目投向;協助落實貸款條件,組織項目評審、審批,落實借款契約的簽訂、貸款發放和支付;加強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通報有關項目評審、執行、貸款償還等情況;會同監察、審計部門檢查貸款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借款主體為依法登記的獨立法人,與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簽訂項目《借款契約》,負責貸款的統借統還;簽訂《項目委託貸款契約》或《貸款資金使用協定》,將貸款轉貸至用款主體,承擔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也可採取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體及用款主體三方簽訂項目《借款契約》等方式。借款主體負責對承辦的貸款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用款主體實現項目建設目標。其主要職責:
(一)對用款主體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和篩選,將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及相關資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二)負責項目貸款的借入、使用和償還;
(三)對用款主體承擔的貸款項目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用款主體是最終使用貸款、承擔項目建設任務的單位,其主要職責為:
(一)嚴格按照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的建設內容和相關契約、協定要求等使用貸款,實現項目建設目標;
(二)接受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履行定期報告制度;
(三)及時、足額支付貸款本息和管理費用。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審批和使用
第十二條 貸款申請程式如下:
(一)用款主體按有關政策規定及審核程式,取得有效批文後,向借款主體提交《安徽省第四輪利用國家開發銀行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申請表》;涉及財政配套及承擔還款責任的項目,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出具書面意見。借款主體審核同意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轉報項目貸款申請表及相關檔案資料。
(二)對於省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市縣承擔項目建設和還款責任的項目,用款主體按有關政策規定及審核程式取得有效批文後,向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貸款申請;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和省行業主管部門聯合向領導小組報送項目利用開行貸款計畫。經領導小組同意後,由借款主體統一辦理項目貸款手續。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成員單位對借款主體貸款申請初審後,下達《安徽省第四輪利用國家開發銀行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項目準備通知書》,項目進入開發銀行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項目貸款批准後,簽約程式如下:
(一)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將項目貸款審批結果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借款主體和用款主體收到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後,開展貸款契約談判;
(二)借款主體與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簽署項目《借款契約》。 借款主體與用款主體不一致時,可採取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體、用款主體三方共同簽訂項目《借款契約》。必要時,借款主體與用款主體簽訂《貸款資金使用協定》。契約副本提交給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貸款資金髮放程式如下:
(一)用款主體按照契約約定向借款主體提交《安徽省第四輪利用國家開發銀行開發性金融合作貸款項目提款申請表》,經借款主體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轉報開發銀行,開發銀行審核後具體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二)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按季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貸款發放統計表。
第十五條 項目《借款契約》簽署後,如果項目無法按計畫繼續實施,用款主體可向借款主體提交關於項目調整的申請報告,將項目《借款契約》項下尚未使用的貸款用於本地區其他項目,其調整程式同前所述申報程式。省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借款主體統一申報的項目實施後,如果部分市縣無法按計畫繼續實施項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協助借款主體統一辦理變更手續,但項目《借款契約》項下尚未使用的貸款不得用於其他類別項目。
第四章 貸款償還和管理費的收取
第十六條 貸款實行“誰借款、誰償還”的原則。借(用)款主體應嚴格執行項目《借款契約》,確保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領導小組辦公室督促借(用)款主體按期還款。對沒有償債能力或償債能力不足的貸款項目,同級政府按承諾調度資金支持借(用)款主體按期還本付息。
第十七條 借款主體根據開發銀行還款通知單向用款主體發出還款通知書,用款主體依據通知書和有關契約向借款主體指定賬戶按時撥付還貸資金。借款主體負責將回收的還貸資金按期足額償還給開發銀行。
第十八條 市、縣政府承諾還款的項目,借款主體、省級主管部門承諾用專項資金、收費收入或其他方式還款的項目,若用款主體(單位)不能到期還款,省財政廳通過結算扣款等方式安排還貸資金。
第十九條 開發銀行提供的省級政府額度貸款適用現行省政府償債準備金辦法。
第二十條 為防範債務風險,借(用)款主體應根據貸款額度和使用期限,計算出分年應還貸款本息額,據此提前安排償債資金。
第二十一條 按照責權利相結合原則,省政府指定的融資平台可按年度債務餘額的一定比例,按以支定收的原則適當收取管理費,彌補融資平台正常的辦公經費。具體收取辦法由省開發性金融合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協商後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第五章 貸款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借(用)款主體要加強對貸款資金的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成本,提高貸款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借(用)款主體要對貸款項目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建設和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制度。用款主體向借款主體定期報送關於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及還款情況的報告,借款主體匯總後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建立貸款餘額對賬制度。每半年和年度終了後,借款主體分別與用款主體、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開發銀行核對資金借入、使用和償還等有關數據。
第二十六條 借(用)款主體按國家基本建設要求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七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借(用)款主體的項目實施、貸款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改變項目建設內容、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現象的,要立即責令糾正,直至停止對相關項目的貸款發放,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借(用)款主體在貸款未清償完畢之前,發生關閉、撤消、破產、合併、兼併、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係等情況,應事先徵求領導小組辦公室、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的意見,重新落實償債責任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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