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2015年4月14日,民政部與國家開發銀行聯合發布《關於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共同引領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服務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發文部門:民政部、國家開發銀行
- 發文號:民發〔2015〕78號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代表處,總行各部門,控股子公司:
為了促進社會養老服務健康可持續發展,破解長期以來制約發展的融資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等檔案精神,民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本著“優勢互補,促進發展”的原則,決定進一步合作加大對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支持。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
運用開發性金融的理論和方法,充分依託民政部門的組織協調優勢,推動形成“政府引導、金融支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社會養老服務發展體制機制,發揮開發性金融的資金引領作用,吸引民間資本投入,秉承養老普惠的理念,共同引領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二、支持重點
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支持的養老項目,應通過民政部門推薦或認可。重點支持下列五個方面:
(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城市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動中心和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其他為改善老年人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便利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此類項目以市、縣(區)為單位,實施整體融資支持。
(二)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支持為老年人上門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涵蓋生活照料、健康服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法律諮詢等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型小微企業以及各類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的組織發展,對於此類項目通過統貸方式批量化支持。
(三)養老機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養老院、社會福利院、老年養護院、敬老院、養老社區等各類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綜合性服務的建築及設施。
(四)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增加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學科建設,培養相關專門人才;支持依託職業院校和養老機構開展養老服務培訓實訓基地建設,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
(五)養老產業相關項目。主要包括支持直接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務、產品用品的企業。
三、貸款條件
(一)借款人。
借款人應為依法成立的實施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企(事)業法人及其他合格主體,具有清晰的產權關係和健全的治理結構,並具有與國家開發銀行合作開展業務的相應資質。不同類型的借款人需滿足相應行業的從業資質和條件。
(二)項目籌資。
養老項目的資本金來源含政府補助資金、借款人自有資金和納入項目總投資的借款人非貨幣資產等。資本金占比應不低於總投資的20%,不足部分可申請貸款;項目資本金應與貸款資金同比例到位。
(三)還款來源。
公司融資的還款來源主要為公司自由現金流,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日常經營性收入、借款人自身擁有的資產變現產生的收益等。
項目融資的還款來源主要為項目自由現金流,包含但不限於養老床位的租賃收入、各項養老服務的收費、配套商業設施的銷售(或租賃)收入等。
(四)貸款利率和期限。
貸款利率按照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定價模型進行測算。
貸款期限根據項目償債能力分析確定,最長不超過15年,寬限期應不超過項目建設期,且一般不超過3年。
(五)信用結構
充分利用借款人、擔保人、項目自身、地方政府等相關利益方的有效資源構建信用結構,可採用資產抵押、保證擔保、股權質押、收費權質押等合格擔保方式。
完善其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客戶在國家開發銀行建立監管賬戶等。
四、操作流程及雙方職責
(一)項目開發。
民政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要共同建立廣泛的項目入口機制,有貸款需求的借款人,可填寫開發性金融支持養老服務項目申請表(見附屬檔案),說明項目建設內容、總投資額、擬申請貸款額度以及享受政府各項補貼和優惠情況等,並報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對符合國家政策和養老服務業發展方向、屬於當地重點支持範圍且可以納入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融資範圍的養老項目,當地民政部門要予以支持,並積極向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推薦。
(二)評審及審批。
國家開發銀行對具備評審條件的項目,按照工作流程納入評審計畫、完成評審工作和審批程式,及時將審批結果反饋民政部門,並給予業務指導。
民政部門對項目評審提供政策指導,協助國家開發銀行判斷當地養老市場現狀和趨勢,必要時共同對部分項目現場調研,並積極爭取相關優惠政策。
(三)信貸管理。
國家開發銀行審批通過的項目,按照工作規程進行契約簽訂、貸款發放與支付、本息回收、貸款管理等工作。
民政部門在貸款發放後對項目實施提供後續跟蹤指導,同時推動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五、合作機制
(一)民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建立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聯動機制。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與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作為對口聯繫部門,負責具體事務和工作聯絡,建立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機制,聯合開展項目調研和課題研究工作,協商解決合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民政部和國家開發銀行要不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確定近期工作計畫和方案,溝通信息,監督合作項目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合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地民政部門和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深化雙方的合作,從規劃合作入手,推動區域內養老領域的投融資體系完善和融資模式創新。
(三)民政部門要及時將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相關政策、發展情況以及有關重大事項向國家開發銀行通報;國家開發銀行要定期將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情況及本行相關業務情況向民政部通報。
六、附則
(一)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與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聯繫。
附屬檔案:開發性金融支持養老服務項目申請表
民政部 國家開發銀行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