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是2024年4月10日,安徽省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24年4月10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省直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分中心)負責省直、中央駐肥等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省直分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繳存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家庭在本市無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五)繳存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八)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
(九)離休、退休的;
(十)非本市戶口離職、務工農民返回原籍,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第六條 繳存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由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該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餘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條 繳存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申請材料
第八條 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向省直分中心提出申請,並應提供身份材料和業務材料。
第九條 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條 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身份證原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原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共有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配偶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同一戶口本父母或子女代辦提取的,應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應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委託他人代辦提取的,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第十一條 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本人名下有效借記卡(Ⅰ類賬戶)和合法有效的業務材料原件:
(一)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下列合法有效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應提供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於購房總價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拆遷安置協定、繳款收據;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房的,應提供房改部門簽發的單位全額集資建房批覆、經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核定單或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明細表、交款收據;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應提供由房改部門審核過的價格核定單、預付款收據;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應提供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增值稅購房款發票或含房屋地址、稅率、總價等完整信息的契稅發票等憑據。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市、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發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費用票據等有效憑證。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和經屬地房屋安全鑑定管理部門出具或確認蓋章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危險性鑑定為C級或D級)、費用票據等有效憑證。
(四)償還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申請辦理公積金沖還貸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省直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償還商業性自住房貸款和其他市、區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應提供住房借款契約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情況說明,後期只需提供銀行出具的貸款情況說明。
(五)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房租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契約和租金繳費憑證;租住商品住房的,應提供婚姻證明、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證明。
(六)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加裝電梯協定及明細表、支付費用憑證、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七)家庭成員(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發生重大疾病的,應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出院小結、戶口本或相關親屬證明,醫療費發票。
(八)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應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九)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應提供縣、市級社保部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失業證。
(十)繳存職工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應提供戶口註銷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繳存職工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批准檔案或離、退休證。
(十二)非本市戶口離職、務工農民返回原籍的,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戶籍證明;
(十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證明;
(十四)繳存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書面申請和法定有效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公積金轉入繳存職工生前所在單位銀行賬戶,由單位支付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第四章 提取金額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規定的,全額付款或首付達到規定比例的可提取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住房公積金,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已付費用,提取金額至百元;凡辦理住房貸款的繳存職工,提取總額不超過首付款,提取金額至百元。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償還實際已還款本息,提取金額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貸款還清後兩年內,憑最後一次還清貸款憑證,可再提取一次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不含罰息)。辦理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業務的,按省直住房公積金沖還貸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家庭在本市無房且租住住房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至百元。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一年實際房租支出,且不高於本市規定的當年度提取限額。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規定的,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辦理一次性提取,累計提取金額不應大於實際已支付費用,提取金額至百元。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繳存職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負擔的治療費用,提取金額至百元。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提取金額至百元。
第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規定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九)項離休、退休規定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項非本市戶口離職、務工農民返回原籍,封存滿半年且未在異地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規定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繳存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規定的,個人賬戶在封存狀態下,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繳存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章 提取程式
第二十四條 繳存職工可通過“皖事通”APP、住房公積金個人網廳等線上渠道或櫃面線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省直分中心業務服務網點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其他中心繳存職工可通過“跨省通辦”、“長三角一體化平台”等渠道辦理相關提取業務。
第二十六條 經省直分中心審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繳存職工要求,將住房公積金轉入繳存職工本人的個人銀行儲蓄賬戶(I類賬戶);或轉入繳存職工所在單位的單位銀行賬戶,職工到單位財務部門領取。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項本息外,提請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二)繳存職工採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
(三) 繳存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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