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經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從業管理、治安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3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 類型:條例
  • 地區:安徽
  • 實施時間:2015年1月1日
會議公告,修訂的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說明,修改說明,條例解讀,相關報導,

會議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2號
《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6日

修訂的條例全文

(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促進特種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以下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拍賣業;
(五)廢舊金屬收購業;
(六)寄賣業;
(七)舊機動車、舊行動電話、舊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
(九)金銀首飾加工業;
(十)開鎖業;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行業。
第三條 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依法保護行業經營者、消費者等的合法權益,制止、取締非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旅遊、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規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強化服務意識,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六條 鼓勵建立各類特種行業協會,引導和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告知舉報者。
第二章 從業管理
第八條 經營特種行業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財物保管設備和治安防範設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三)設立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有健全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經營特種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在鐵路、礦區、油田、機場、港口、施工工地、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範圍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十條 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依法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 治安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特種行業承包經營負責人或者聘任的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的責任是:
(一)制定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檢查治安隱患並進行整改,落實內部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單位規模,配備專(兼)職治安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全員,組織本單位的治安員、保全員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業務培訓;
(三)對公安機關查處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予以配合;
(四)發生治安災害事故時,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救援、處理,組織搶救傷員、疏散民眾,維護現場秩序。
經營特種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相應的治安責任,制定治安防範措施,檢查治安隱患並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向公安機關實時傳輸治安信息;暫不具備實時傳輸條件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旅館業,典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寄賣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舊機動車、舊行動電話、舊電腦等舊貨交易業,金銀首飾加工業,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門市、主要通道和保管庫房以及停車場等部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保證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保證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被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
典當業經營者應當將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兩個月以上,前款規定的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將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一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指導特種行業開展治安防範業務培訓。公安機關開展治安防範業務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防範業務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防範業務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第十五條 以個人為服務對象的特種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如實登記服務對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以單位為服務對象的特種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留存服務對象出具的單位證明材料,如實登記服務對象的名稱、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規定登記業務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六條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驗視下列物品,登記相關物品信息:
(一)交易物品或者承攬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新舊程度等;
(二)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來源證明;
(三)舊機動車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等;
(四)舊行動電話、舊電腦的品牌、型號、顏色和串號等。
第十七條 旅館業經營者應當建立訪客提醒制度。對零時尚未離開旅館的訪客,服務人員應當提醒訪客離開,或者按照規定對訪客進行住宿登記。
第十八條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應當建立印章刻制檔案備查,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製。
第十九條 開鎖業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到公安機關留存身份證件、開鎖工具的相關信息;
(二)承接開鎖業務的,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相關身份證明等,確認委託人擁有被鎖物品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能確認的不得承接;
(三)現場開鎖時,應當填寫開鎖服務記錄單,由委託開鎖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註明聯繫方式,並留存備查;
(四)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不得進行開鎖技術培訓或者傳授開鎖技術;
(五)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第二十條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經營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違禁物品或者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物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情況實行記分等級制管理。公安機關按照行業特點科學確定記分等級標準,根據記分情況確定特種行業治安等級,實施相應的治安管理措施。
公安機關應當將記分等級情況及時告知經營者,並通過其部門信息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管理條件落實情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
(三)檢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攬物品;
(四)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進行檢查,實行治安檢查登記制度。檢查結果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對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收取費用;
(三)為利用特種行業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提供庇護;
(四)不履行對特種行業的監督檢查職責;
(五)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公安機關應當註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特種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關組織依法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集、上傳或者報送有關人員與物品信息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以及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登記服務對象及相關物品信息的;
(四)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違禁物品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經營特種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有前款規定四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旅館業經營者對零時以後滯留旅客房間的訪客,未按規定登記身份信息的;
(二)公章刻制業經營者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公章,或者自行留樣、仿製公章的;
(三)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快遞業的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三、刪去《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應當建立印章刻制檔案備查,不得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製。”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種行業,是指容易被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易於發生治安災害事故,依法由公安機關實施特殊管理的行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勢下,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針對特種行業容易被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易於發生治安災害事故的特殊性,需要對特種行業進行規範,並依法實施特殊治安管理。制定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對於補充、完善現行的法律制度,加強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特種行業準入門檻不斷降低,從事特種行業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越來越多,經營者的資質條件和守法意識差別很大。一些經營者為了爭奪市場資源,違規違法經營,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特種行業違規經營問題越突出,治安問題就越嚴重。為此,有必要制定這部地方性法規,以加強對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和促進特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是完善特種行業管理法規體系的需要。目前,有關特種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存在分散、陳舊或者部分缺失等問題,且大多是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前出台的,個別還是20世紀50年代初出台的,很多規定滯後於經濟社會發展,有的還存在著不一致的地方。還有一些治安問題突出的新興行業尚無管理依據,游離於管控視線之外。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維護特種行業經營秩序和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需要。特種行業經營場所往來人員複雜,有的行業還是人員大量聚集的場所,而這些行業往往保存著大量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不少經營者自身防範意識薄弱,安全防範措施落實不到位,極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近年來,針對特種行業經營者的盜竊、搶劫、詐欺等案件屢有發生。因此,通過立法,科學設定行業治安防範條件,引導經營者加強自身防範,可以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特種行業健康發展。
目前,江蘇、上海等11個省(直轄市)已經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出台了有關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省公安廳起草並向省政府報送了《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承辦後,書面徵求了16個市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先後到馬鞍山、淮南等地調研,充分聽取了市、縣(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以及特種行業經營者、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在省政府網站和省政府法制辦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按照立法程式,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立法論證會、部門協調會和專家預審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借鑑公安部和外省的有關規定,在充分研究、吸收有關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草案)》,並於2014年5月22日經省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三十條,包括“總則”、“從業管理”、“治安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一)特種行業的範圍
《條例(草案)》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將特種行業規定為: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拍賣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寄賣業、舊貨交易業、開鎖業和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等9大類(第二條)。
(二)特種行業的從業管理
1.規定了特種行業特殊的準入條件。從管理需要出發,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規定了經營特種行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消防、治安防範設施,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企業還應該有健全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有負責內部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等條件(第六條)。
2.依法實施許可管理。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條例(草案)》依據2004年頒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對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依法實施許可管理。規定: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依法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八條)。
3.規定了備案管理制度。除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依法實施許可管理外,對其他6大類特種行業實施備案管理。備案是告知性的,不是許可,也不設處罰,僅僅是為了公安機關加強對特種行業的指導和監督,強化特種行業治安責任,防範治安隱患,維護行業治安秩序。《條例(草案)》規定: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0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接受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將備案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單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三)治安責任
1.規定了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普遍履行的治安責任。一是明確特種行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責任人,承包經營負責人或者聘任的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並規定了治安責任人的具體責任(第十條)。二是明確了作為特種行業經營者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的治安責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三是明確了特種行業從業人員的治安責任(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2.規定了三種特種行業特別的從業要求。《條例(草案)》對旅館業、公章刻制業、開鎖業經營者,除了要求遵守一般從業規定外,還針對該行業管理的特點,規定了經營者應當遵守的特別規定(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四)實行記分等級制管理
從科學管理出發,鑒於目前已經普遍實行,《條例(草案)》規定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情況實行記分等級制管理。公安機關按照行業特點科學確定記分等級標準,根據記分情況確定特種行業治安等級,實施相應的治安管理措施(第二十條)。
(五)人民警察的執法紀律
《條例(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對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不得參與、變相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不得為利用特種行業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提供庇護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六)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對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處罰的,不作重複性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但處罰種類、幅度不具體的,進行了細化。規定了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並對經營者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特種行業經營者違反從業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和罰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了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第二十九條)。
請對《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一併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5日,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以及草案修改初稿先後兩次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各市人大常委會意見,並赴蕪湖市、廣德縣進行了立法調研。9月5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9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9月16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特種行業的概念和範圍
草案第二條對特種行業的概念和範圍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特種行業的概念依據不足,難以界定;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寄遞業和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容易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應當將其納入特種行業管理範圍。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當前寄遞業中存在著寄遞槍枝彈藥、毒品、管制器具、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利用寄遞渠道售假、銷贓、詐欺等情形,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安全,《郵政法》等法律雖然規定了公安機關的相關安全職責,但尚不夠具體,因此,有必要將寄遞業列入特種行業予以規範。
對於是否將寄遞業納入特種行業,省公安廳和省郵政局分別持兩種不同意見,省公安廳提出,應當將寄遞業納入特種行業,認為:《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郵政法》第七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具有“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法定職責;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下發了《寄遞渠道治安檢查工作規定》,對公安機關負責檢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治安防範等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有必要將寄遞業納入特種行業進行治安管理。省郵政局不贊成將寄遞業納入特種行業,認為:《郵政法》明確規定快遞業屬於郵政行業,將其納入特種行業沒有上位法依據;快遞業的行業屬性明確,安全管理工作依職責應以郵政部門管理為主;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整合執法主體,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將寄遞業納入特種行業,由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管理,容易造成管理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
法制委員會經慎重研究認為,目前國家法律沒有對特種行業作出明確界定,從寄遞業的本質特點來看,將寄遞業納入特種行業的法律依據不足,建議以暫不納入為宜。鑒於《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在郵政安全方面的職責作出了規定,屬於其法定職責,且寄遞業治安管理直接關係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其規範管理,防患未然,本條例對特種行業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對寄遞業進行治安管理時,應當參照執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條中關於特種行業的概念刪去;在該條增加一項,“金銀首飾加工業”,作為第九項;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三十二條,表述為:“公安機關對寄遞業的治安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修改稿第二條、第三十二條)
同時,法制委員會建議:《安徽省郵政條例(草案)》即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可以在該條例中就公安機關加強對寄遞業的治安管理作出更加全面、細緻的規定。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娛樂場所、美容美體、棋牌茶社、印刷業、保全服務、房屋中介等納入特種行業管理。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娛樂場所、美容美體、棋牌茶社,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規定,目前是作為公共場所而不是特種行業進行管理;印刷業、保全服務和房屋中介,分別由《印刷業管理條例》、《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和《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予以規範,公安部門管理職責明確具體,在本條例中可以不作規定。
二、關於公安機關依法行政、強化服務意識
有些組成人員提出,公安機關除治安管理外,還應當增強服務職能;草案第二十四條對人民警察的要求和規範應當更加具體化。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應當作出規定。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一條,作為修改稿第五條,表述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規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強化服務意識,實行警務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2.在草案第二十四條增加人民警察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收取費用,不履行對特種行業的監督檢查職責以及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三種禁止行為,並分項表述。(修改稿第二十六條)
3.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約束,就修改稿第二十六條行為設定法律責任,將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作相應修改,作為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三、關於加強行業自律
草案第五條對建立特種行業協會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規定比較原則,行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以利於特種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五條修改為:“鼓勵建立各類特種行業協會,引導和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公安機關實施行業治安管理,指導和督促相關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義務。”(修改稿第六條)
四、關於特種行業工商登記
草案第八條就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作出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也屬法定程式,建議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國務院已經逐步將部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鑒於工商登記制度尚在改革中,相關上位法亦未修改,建議本條暫不作修改,以不再增加有關工商註冊登記的規定為宜。(修改稿第十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中對有的違法行為處罰偏輕,建議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罰款數額;有的組成人員以及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草案中有的處罰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不盡一致,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建議作如下修改:
1.將草案第二十六條處罰的無證經營者,區分為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經營兩種情況,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建議將本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2.將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罰對象,區分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兩種情況,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相關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經營特種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經營特種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有前款規定四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3.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中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將草案第二十八條的處罰規定修改為:“特種行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修改稿第三十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條例解讀

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依法設定特種行業範圍、規範兩種管理模式,並首創記分等級制管理,強化法律責任。這是我省第一部規範特種行業管理的綜合性法規,本報今日對此進行解讀。
依法設定十大特種行業
原文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以下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
(一)旅館業;(二)典當業;(三)公章刻制業;(四)拍賣業;(五)廢舊金屬收購業;(六)寄賣業;(七)舊機動車、舊行動電話、舊電腦等舊貨交易業;(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九)金銀首飾加工業;(十)開鎖業;(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行業。
-解讀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條例》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公安部有關規定,明確劃定特種行業類別。
審議過程中,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娛樂場所、美容美體、棋牌茶社、印刷業、保全服務、房屋中介等納入特種行業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對娛樂場所、美容美體、棋牌茶社,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規定,目前是作為公共場所而不是特種行業進行管理;印刷業、保全服務和房屋中介,分別由《印刷業管理條例》《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和《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予以規範,公安部門管理職責明確具體,在本條例中可以不作規定。
特種行業設定特殊準入條件
原文
經營特種行業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
(一)有必要的財物保管設備和治安防範設施;
(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三)設立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有健全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解讀
根據《條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依法保護行業經營者、消費者等的合法權益,制止、取締非法經營,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務、旅遊、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有關工作。
從管理需要出發,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規定了特種行業特殊的準入條件:企業應當有必要的財物保管設備和治安防範設施;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設立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有健全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經營特種行業的個體工商戶,有必要的財物保管設備和治安防範設施;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寄遞業不納入特種行業
原文
公安機關對快遞業的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解讀
近年來,快速發展的寄遞業因多次出現利用寄遞渠道售假銷贓、詐欺等違法情形,審議過程中,“寄遞業是否屬於特種行業”的討論十分激烈。有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寄遞業治安管理直接關係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應當明確將寄遞業納入特種行業管理。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根據《郵政法》規定,寄遞業屬於郵政部門管理,在本條例中對寄遞業加以規範,缺乏法律依據,且國務院正在制定快遞業相關行政法規,建議將這一條款刪去。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慎重研究認為,《郵政法》規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包括快遞業務在內的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並且對郵政服務和快遞業務作出明確具體規定,對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等部門職責作了明確界定,如果本條例將寄遞業納入特種行業管理,將以地方立法形式改變國家法律明確界定的管理體制,是不適當的。同時,公安機關對寄遞業應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職責作出了規定,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下發的《寄遞渠道治安檢查工作規定》,對公安機關如何具體介入寄遞業治安管理工作也已有規定,且國務院已將《快遞管理條例》列入2014年立法計畫,該條例將對快遞行業經營、治安管理等作出全面規範。
鑒於社會各方面對寄遞業治安管理的普遍關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出台,地方性法規對此作出指引性規定是必要的。 《條例》因此規定,公安機關對快遞業的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報導

今後,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都將持特種行業許可證方能“上崗”。9月26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14次會議審議通過《安徽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於旅館、公章刻制、典當、拍賣等九大行業,進行明確的規範。該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條例,特種行業包括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拍賣業,廢舊金屬收購業,寄賣業,舊機動車、舊行動電話、舊電腦燈舊貨交易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機動車租賃業,金銀首飾加工也,開鎖業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行業等11大類。
條例規定了特種行業特殊的準入條件,經營特種行業的企業和個體戶應具備以下條件:有必要的財務保管設備和治安防範設施,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識別系統、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企業還要有設立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或者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等,有健全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對於經營旅館業、典當業和公章刻制業的,依法實施許可管理,明確應該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而後9類特種行業,則實行備案管理,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應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由公安機關將備案的企業和個體戶名單通過政府信息網站向社會公布。
治安責任方面,根據規定,旅館業、典當業、寄賣業、廢舊金屬收購業等特種行業的經營場所的出入口、門市、主要通道和保管庫房以及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典當業經營者應當將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2個月以上,其他特種行業治安責任人應當將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1個月以上。
此外,條例中還規定,旅館業經營者應當建立訪客提醒制度。對零時尚未離開旅館的訪客,服務人員應當提醒訪客離開,或者按照規定對訪客進行住宿登記。對於公章刻制業要求不得自行留樣、仿製。開鎖業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身份證明,現場開鎖時,應當填寫開鎖服務記錄單,由委託開鎖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註明聯繫方式,並留存備查。
特種行業如果未按照規定採集、上傳或者報送有關人員與物品信息,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未按照規定登記服務對象及相關物品信息,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等四種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安徽省公安廳副廳長祁述志表示,條例出台後,公安系統將對全省特種行業進行一次治安檢查,根據條例規定,查找隱患。待條例正式實施後,將開展全面檢查,對於執業不規範的,責令整改,整改仍不規範,將進行處罰。
此外,如果公民在生活中發現相關企業違規操作,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或者編輯簡訊12110進行舉報,也可以到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