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

《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是2001年發布的關於有效防治松材線蟲病、促進林業發展、保護松林資源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
  • 發布日期:2001年2月27日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安徽省政府令第134號
  • 生效日期:2001-02-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已經200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許仲林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防治松材線蟲病,保護松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松材線蟲病的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松線蟲病防治工作,具體工作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松材線蟲害防治工作。
第四條松林分布地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責任制,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松材線蟲病防治指揮機構,負責制定緊急除治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第五條松林分布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松材線蟲病防治知識宣傳和培訓,引導森林經營者調整林業生產結構,推廣先進技術,獎勵在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松林分布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松材線蟲監測制度和監測網路。
第七條松林分布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人員根據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對車站、機場、港口、倉庫以及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加工、經營場所實施松材線蟲病檢疫檢查。
第八條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當地的木材檢查站;發生大疫情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加強對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調運的檢疫檢查。
第九條對經檢疫發現帶有松材線蟲或松褐天牛的寄主植物,能夠作除害處理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的要求,在指定地點作除害處理;不能作除害處理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調運、改變用途或者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負責銷毀,其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劃定黃山風景名勝區和九華山風景名勝區為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
其他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的劃定,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防治工作實際需要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禁止將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調入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
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將松材線蟲寄主植物運經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通往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的路口依法設立有關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禁運標誌。
第十二條森林經營者發現瀕死木或者枯死木,應當及時予以清除;發現松材線蟲病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報告。
有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鑑定並上報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情況;涉及毗鄰地區的,應當通知毗鄰地區有關單位,加強聯防聯治。
第十三條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疫情和松材線蟲病除治技術要求,制定松材線蟲病防治方案,按照國家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森林經營者應當按照松材線蟲病除治方案進行除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松材線蟲病除治過程進行監督,並負責查驗除治結果。
第十四條木材加工經營單位和個人收購松材線蟲病疫情發生區內因松材線蟲病而採伐的松樹,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方式安全利用,並報疫情發生區和加工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疫情發生區和加工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發病松樹利用情況檔案。
第十五條對有權屬爭議的發病松樹,由負責人處理權屬爭議的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除治。
因除治而採伐的松樹,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處理,所得收入待爭議解決後歸還權屬方。
第十六條松材線蟲病防治費用,由森林經營者負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森林經營者確實無力負擔全部防治費用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理;屬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所購松樹,由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有關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松材線蟲病防治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松材線蟲病監測、檢疫、疫情上報、除治過程中違法失職,造成松材線蟲病傳播擴散的;
(三)騙取、截留、挪用松材線蟲病防治經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松材線蟲病,是指通過松褐天牛攜帶松材線蟲侵入感染松樹而造成的一種毀滅性松樹病害。
本辦法所稱松材線蟲病寄主植物,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規定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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