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宗旨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基本建設方針、政策,團結全省教育戰線上的基建工作人員,協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教育基本建設理論與實踐研究,探索教育基本建設規律,深化教育基建改革,提高教育基建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設投資效益,為又好又快地發展安徽省教育事業做貢獻。
業務範圍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協作指導、合作交流、諮詢服務、研討培訓、編印出版刊物及論文集等。具體為: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基本建設方針、政策,組織調查研究、理論研討,開展學術交流。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報告會、座談會、研討會,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活動,舉辦專業技術培訓班,以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接受主管單位的委託,為各類學校在校園規劃、校舍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鑑定、工程預決算的編審、招標、投標和建築材料及專業設備的優選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編輯出版《安徽教育基建》會刊、論文集和《簡訊》,介紹國內外教育基建學術研究成果和學會工作動態,交流會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
學會章程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章程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6月30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英文譯名:Anhui Association of the Educational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縮寫:AAEID。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單位從事基建管理、工程技術、教學工作的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教育及基本建設的政策、法規,協助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教育基建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探索新時期校園建設的規律,提高教育基建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為發展我省教育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教育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856號安徽建築工業學院行政辦公樓216室,郵編23002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協作指導、合作交流、諮詢服務、研討培訓、編印出版刊物及論文集等。具體為: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基本建設方針、政策,組織調查研究、課題研究、理論研討,開展學術交流。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報告會、座談會、研討會,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活動,舉辦專業技術培訓班,以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接受主管單位的委託,為各類學校在校園規劃、校舍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鑑定、工程預決算的編審、招標、投標和建築材料及專業設備的優選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編輯出版《安徽教育基建》會刊、論文集和《簡訊》,介紹國內外教育基建學術研究成果和學會工作動態,交流會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是:
(一) 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系指本省教育系統從事基建工作的各級各類單位(不含政府行政機關)。
(二)個人會員
本省從事教育基建管理、工程技術、教學工作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並從事基本建設工作兩年以上者;
4、自學成才並有三年以上實踐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及管理水平者;
5、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學會秘書處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1、具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團體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工作情況和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會、專業委員會和有關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分會、專業委員會和有關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育基建業務和管理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工作能力強,且熱心學會工作;
(四)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會主席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學會的全面工作負責。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對理事長負責;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 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學會財務;對學會領導班子履行學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會章程的領導成員提出罷免建議。
其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監督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學會章程的行為;
(二)負責檢查學會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三)負責核對理事會擬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計報告等財務資料,必要時可以學會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四)有權要求負責學會業務的理事長和專業委員會主任報告學會的業務情況;
(五)負責對學會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六)負責對各部門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七)有權對學會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八)負責對學會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九)有權對學會發生的問題提出質詢;
(十)負責理事會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監事會主席參加學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監事原則上參加理事會會議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單獨召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秘書處、分會、專業委員會和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和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協作片負責人由本會副理事長兼任。各協作片設秘書長1人,協助協作片負責人處理該協作片的日常事務,並負責該協作片與本會秘書處的工作聯絡。各協作片秘書長的產生和更換,由各協作片負責人提名,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 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監事會主席,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因工作調動或分工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本會職務,由其所在單位推薦繼任人選並函告本會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後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工作原則:堅持民主辦會、會務公開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營造團結協作的工作氛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科技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安徽省教育廳和安徽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修訂稿)經2012年6月30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