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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3月11日皖政〔1987〕13號)
近幾年來,綠化祖國的民眾運動在我省城鄉蓬勃開展,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全省還有二千一百多萬畝宜林荒山、荒地沒有綠化,林業仍是國民經濟的薄弱環節。為了進一步推動全省綠化造林事業的迅速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目標,制訂規劃。
綠化祖國,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加速綠化全省城鄉,提高森林覆蓋率,增加森林資源,對於發展經濟,保護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要大力宣傳加速國土綠化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經常運用綠化先進典型進行生動而現實的教育。綠化工作既要有一定聲勢,又要紮實有效,務使愛林、育林、造林、護林蔚成風氣,綠化事業年年有所進步。
全省城鄉綠化的奮鬥目標:從現在開始,四年實現城鎮綠化,五年實現“四旁”綠化,十年基本實現宜林荒山、荒地綠化,到本世紀末有林地面積達到五千一百萬畝,森林覆蓋率達到30%。
我省平原、丘陵、山巒俱全,自然條件迥異。各地應從實際出發,突出綠化重點,制訂全面規劃,分區、分期實施。城鎮綠化,要堅持喬、灌、花、草一起上,改善環境、美化市容,增加綠地面積,加快實現城鎮園林化。到“七五”期末,新建城區綠化面積達到30%,舊城改建區達到25%,全省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五平方米。
山區要大力抓好封山育林,積極營造速生豐產林、經濟果木林和小型經濟林園,加強以杉木為主的商品材基地建設。到一九九七年,宜林荒山綠化面積達到85%以上,以縣為單位的森林覆蓋率達到70%以上。
丘陵區要大力發展用材、薪炭兼用林和經濟果木林,營造小面積速生豐產林,發展村莊小林園(即小杉園、小桐園、小果園、小竹園、小茶園、小桑園),在水網地帶適當發展林糧間作,並建立以池杉為主的用材林基地。到一九九七年,宜林荒山、荒地、荒灘綠化面積達到90%以上,林木覆蓋率達到20%以上。
平原和圩區要進一步完善農田林網,擴大林糧間作,發展立體林業,建設高標準的綜合防護林體系。要大力發展黃泛區果木林和泡桐等速生豐產林,同時認真抓好砂姜黑土區、石質山地和沿淮低洼地區的綠化。到一九九七年,宜林地綠化90%以上,農田林網或農林間作面積達到80%以上,以縣為單位的林木覆蓋率達到 12%以上。
鐵路、公路沿線,河流、渠道沿岸及村旁、宅旁等空隙地,要結合各自特點,因地制宜、合理規劃,力爭在五年內全面實現綠化。
二、進一步完善綠化造林責任制。
城鎮和“四旁”的綠化,要堅持並不斷完善“門前三包”、“分工負責”等行之有效的責任制。城鎮綠化由城建、園林部門負責規劃、部署和檢查督促;“四旁”綠化由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部門組織民眾實施。
各地要堅持改革、放寬政策,進一步完善林業生產責任制,確保林業生產穩定發展。要妥善經營管理承包到戶的林山、林木,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尚未明確經營責任的荒山、荒地、荒灘,要儘快建立適宜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對林(農)戶無力承包的大面積荒山、荒地,要引導農民,自願互利,走向聯合,可以興辦大戶、聯戶或鄉村林場;可以同國營或鄉村林場聯營,山場(林)入股,權屬不變,收益按股份比例分成。國營、集體林場可以“擴場承包”、“合作開發”。各種生產經營形式,都要簽訂契約,登記造冊,技規定審批,領取經營執照,取得法人地位。
實行限期綠化制度。以各種形式承包經營的宜林山場、土地、河灘,逾期未綠化的,應由所屬縣綠化委員會徵收一定數額的荒廢金,作為造林綠化基金;超過三年仍未綠化的,要收回生產經營權,另行轉包。
三、講究科學,注重實效。
城鄉綠化,要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認真抓好以下各個環節:
(1)按照綠化規劃和實施方案,認真搞好現場勘察設計,按設計要求施工和檢查驗收。
(2)選擇鄉土樹種、草種和花種,建立採種、育苗基地;改善苗圃經營管理,實現定向育苗、集約經營;堅持使用合格苗木,確保綠化成效。
(3)按規程搞好造林整地和封山育林,加強幼林撫育和病蟲、火災等自然災害的測報、防治工作。
(4)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大力推廣先進技術,切實搞好技術承包等各項服務。
四、大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各級綠化委員會要按照綠化規劃,把義務植樹的任務分配到市、縣、區、鄉、村和單位,落實到綠化地段,並提出分期實施的要求。承擔綠化任務的地方和單位,要認真組織實施,保證完成任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年滿十一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要承擔義務植樹任務。每年二月十二日至三月十二日,為我省綠化造林突擊月。
義務植樹活動的具體內容,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可以確定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參加綠化義務勞動三至五個勞動日。城鎮居民在完成指定地點植樹任務的同時,要搞好本單位以及住宅區的庭院綠化;農民要著重搞好荒山、荒灘、荒地和“四旁”綠化。提倡開展植紀念樹,造紀念林,鋪草坪,植綠籬,建花壇等綠化環境的活動。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結合義務植樹,興辦農民公園和森林公園。
五、加強法制,保護綠化。
認真貫徹執行《森林法》、《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規,及時制止和查處損害破壞綠化事業的案件,並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訂保護綠化的地方行政法規和鄉規民約。
嚴格實行限額採伐。要按限額下達的木材採伐計畫,實行憑證採伐、運輸、銷售和經營的制度。嚴禁無證或超額採伐、運輸、銷售木材。除國營木材公司可以進入林區收購木材外,其它持有樹木經營執照的經營者,只準在木材市場經營木材,一律不得進入林區收購,違者沒收許可證,吊銷經營執照,按亂砍濫伐處理。縣、鄉超額採伐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認真調處山林糾紛。凡已經調處的糾紛,要教育各方遵守協定;尚待調處糾紛的林區,嚴禁任何一方進入有爭議的林區採伐林木,違者必須嚴加處理。
六、增加對綠化的投入。
按照自力更生的原則,依靠全省人民,依靠各行各業,有計畫有步驟地增加對綠化的投入。
農村每個勞動力,除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外,還要負擔一定數量的綠化義務工,投入“四旁”綠化。
實行採伐與造林掛鈎,堅持誰採伐、誰造林。每採伐一立方米木材,必須自費造林一畝。
提倡組織城鄉各方面的力量,投資投勞開發荒山,營造紀念林,收益可按投入比例分成。
城鎮庭院、鐵路、公路、礦山、江河湖渠和水利設施的綠化經費,由各有關部門籌集。
各級財政支出中,每年要適當安排造林綠化資金。
按規定徵收的林業專項資金以及各部門應繳納的綠化資金、營造專用林資金,都要保證兌現,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七、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的負責同志,要帶頭種樹、種草、種花、組織幹部和技術人員到第一線解決實際問題,保質保量地完成本地區、本部門的造林綠化任務。從一九八七年開始,全省實行領導幹部綠化責任制,層層下達任期綠化目標責任書,每年對照檢查,作為考核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各級綠化委員會負責統一領導本地區的綠化工作,並對各行各業的綠化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林業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切實做好林業工作,並與農業部門密切協作,大力發展乾果、水果生產。城建、園林、水利、交通和鐵路等有關部門,都要積極參加綠化的組織、宣傳和技術服務,並認真完成本系統的綠化任務。